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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06-11 13:24
摘要:本文結合《化學藥品仿制藥口服固體制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 試行) 》等相關技術要求,概括并擬定了口服固體仿制藥體外一致性評價的決策樹,論述了不同情況下體外評價考察項目的差異和常見問題,重點分析了非常規研究項目的技術要求和關注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旨在為后續口服固體仿制藥一致性評價的研究提供更多的參考。
口服固體制劑一致性評價工作自2017 年正式開展以來取得了顯著進展,申報品種的整體研究水平有明顯提高,主要表現在體外評價研究日趨完善,發補問題逐漸減少、通過一致性評價率不斷提高。作為新頒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1]的配套文件,《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征求意見稿)》[2]再次明確要求3 類、4 類和5.2 類仿制藥應與參比制劑的質量和療效一致。一致性評價工作早已不是階段性的工作,而是作為仿制藥上市的基本要求,貫穿于上市申請的始終,相關要求也更加細化。本文結合《關于發布化學藥品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試行)的通告》(2016 年第120 號) [3]、《關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7 年第 100 號) [4]及相關要求,繪制了口服固體仿制藥體外一致性評價的決策樹(圖1),以此為基礎,通過代表性的案例,重點分析了非常規研究項目的技術要求和關注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同時討論了申請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t,BE)豁免品種和無法推薦參比制劑品種等特殊情況下體外評價研究的側重點和常見問題,旨在為后續口服固體仿制藥的申報提供更多的參考[藥研公眾號整理排版]。
體外評價在一致性評價中作為一個重要部分單獨列出,足見其重要程度。對于新注冊分類的仿制藥,雖然沒有明確的要求,但是貫穿于處方工藝開發、質量研究和穩定性考察等整個研究過程的始終。體外評價在確定參比制劑選擇合理性的基礎上開展,包括質量一致性評價和溶出曲線相似性評價兩個主要部分。
1 質量一致性評價
1.1 常規項目的研究
國內外藥典標準收載的項目通常是常規的、必須進行研究的項目,一般包括有關物質、含量、溶出度和含量均勻度等關鍵質量屬性。對于手性藥物還應研究異構體雜質,多晶型藥物應進行晶型種類或晶型純度的研究[5]。一般要求列舉多批自制品和多批參比制劑的檢測數據,評估分析自制品和參比制劑的質量一致性,并提供詳細的雜質譜分析,關注檢出值較大的未知雜質在后續穩定性考察中的降解趨勢。
1.2 基于產品特性的研究
部分品種參比制劑的用法用量、給藥方式、體內釋藥特點和作用部位等具有特殊性,如參比制劑具有功能性刻痕、在體內藥物釋放具有乙醇誘導的劑量傾瀉風險,可以通過鼻胃管給藥和腸道局部用藥不易進行體內BE 研究等,這些特性對藥物的質量可控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有重要影響,為達到與參比制劑的質量和療效的一致性、滿足臨床使用中的可替換性,仿制藥也需要進行相應的外觀設計和質量研究,下文結合國內外指導原則和具體案例分析這些非常規研究項目的技術要求和關注點。
1.2.1 功能性刻痕片的設計和一致性研究
對參比制劑的質量特性研究時,還應關注藥片是否有刻痕,并根據說明書上用法用量描述判斷是否為功能性刻痕。如25 mg 規格卡托普利片一面有十字刻痕,原研說明書明確標示有半片及1/4 片掰片用法;部分緩釋片如單硝酸異同山梨酯緩釋片上有一字刻槽,說明書描述“藥片可沿刻槽掰開,服用半片”。類似上述具有計量分割功能的刻痕均為功能性刻痕。為了充分保證臨床使用中的可替換性,仿制片劑應設計同樣的功能性刻痕,并進行分割部分與整片的質量一致性和穩定性研究。若參比制劑未帶功能性刻痕設計,仿制片劑不建議設計功能性刻痕[6]。藥片的形狀、大小、刻痕的設計和分割方式等均可能影響分割部分的質量,應參照《化學仿制藥口服片劑功能性刻痕設計和研究技術指導原則》[7],并結合參比制劑的相關信息等設計具有準確分割功能的刻痕,在產品的開發、放大研究和驗證過程中均應進行分割部分的體外評價研究,考察項目通常包括重量差異、含量均勻度、分割重量損失、脆碎度和溶出度,緩控釋制劑還應在擬定的整片硬度范圍的上、下限分別取分割后部分與整片進行溶出曲線相似性研究。若研究表明刻痕片質量符合要求,這些體外評價項目可不作為常規檢查項目[藥研公眾號整理排版]。
1.2.2 乙醇誘導的劑量傾瀉的一致性研究
口服調釋制劑由聚合物基質或包衣來控制原料藥的釋放,若與含酒精的飲料一同服用,可能會引起控制釋放的聚合物提前溶解或變性,造成藥物過快釋放,發生劑量傾瀉,進而影響藥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治療窗窄的藥物甚至造成死亡。因此,對于仿制藥,EMA 指南[8]要求所有口服調釋制劑均開展乙醇中劑量傾瀉試驗。FDA 生物等效性部門對所有阿片類調釋制劑及其他易于發生劑量傾瀉風險的調釋制劑要求開展乙醇中劑量傾瀉試驗。FDA 特定藥物生物等效性指導原則明確了需要進行劑量傾瀉試驗的品種和具體方法,如鹽酸氫嗎啡酮緩釋片[9]、琥珀酸美托洛爾緩釋片[10]和鹽酸文拉法辛緩釋片[11]等口服調釋制劑。對于口服調釋制劑而言,乙醇中劑量傾瀉試驗實際是仿制藥與參比制劑在不同濃度乙醇的溶出介質(必要時高轉速)條件下溶出/釋放曲線一致性對比研究,以評價仿制藥在體內酒精環境中出現藥物突釋的可能性及與參比制劑釋放行為是否相似。如果仿制藥釋放加快,且速率與參比制劑不相似,應重新開發處方。某些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進行制劑與酒同服時的BE 試驗[12]。實際上體內乙醇誘導的劑量傾瀉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體外試驗評估與體內復雜因素的相關性是應關注的問題。EMA 和FDA 提供了乙醇誘導的劑量傾瀉試驗方法,但試驗條件也不完全一致,如FDA 要求考察40%乙醇濃度,EMA 未規定取樣時間等。因此,應綜合考察原輔料性質、處方設計、適應癥、劑量傾瀉風險的評估及參比制劑的特性等因素選擇乙醇濃度、轉速和取樣時間間隔等試驗條件。
1.2.3 鼻胃管給藥的一致性研究
部分原研口服固體制劑如替格瑞洛片、利伐沙班片、吉非替尼片和蘭索拉唑遲釋口崩片等,說明書描述對于無法整片吞服的患者可經鼻胃管給藥,即將藥片研碎后與水、葡萄糖溶液、果醬和果泥等稀釋劑混合后經鼻胃管給藥[13,14]。鼻胃管給藥較整片口服可能會造成實際給藥量減少,影響進入胃的藥物狀態(如沉降體積、粒徑分布等),進而影響藥物的溶出或釋放,以及體內生物利用度和療效;同時藥片被研碎后制成混懸液也會增加質量不穩定性的風險。因此,仿制藥和參比制劑的鼻胃管給藥體外對比評價是體外一致評價的重要內容。考察項目通常包括沉降試驗、粒徑分布、回收率和穩定性等,在進行試驗設計時可參照FDA 個藥指南推薦的方法,并結合產品的特點進行風險評估,選擇的試驗條件應涵蓋最差條件。對于釋放或吸收受pH 值影響較大的藥物,應使用不同pH 值的介質進行體外對比試驗,如蘭索拉唑遲釋口崩片[15]的個藥指南草案中要求在不同pH 值(5.5、7.0 和8.5)的介質中進行崩解時限、沉降體積和回收率等試驗。
1.2.4 體外磷結合力的一致性研究
磷酸鹽結合劑是降低血磷濃度的常用藥物,影響該類制劑在胃腸道內與磷酸根結合能力的因素較多,包括藥物的溶出和分子離子形態、磷酸根的濃度、胃腸道的pH 值及藥物在胃腸道各部分的停留時間等,因此溶出曲線相似并不代表磷結合力一致。同時考慮到該類制劑為胃腸道局部作用,口服不吸收,不易進行BE 試驗,故通常推薦體外磷結合力考察(即磷結合動力學試驗和磷結合平衡試驗)作為等效性評價的一種方法。目前國內外尚無磷結合力考察的指導原則,FDA 個藥指南推薦了此類制劑磷結合力試驗的方法,如碳酸鑭咀嚼片[16]、碳酸司維拉姆片[17]和枸櫞酸鐵片[18]等。文獻[19]對相關要求進行了綜述,總結了需要關注的問題。可參照上述資料開展磷結合力試驗,并應考慮可能影響磷結合劑與磷酸根結合的因素。首先,處方組成和工藝可通過影響片劑硬度、崩解時限和胃腸道pH 值等因素,影響藥物在胃腸道內與磷酸根的結合,應以原研品為基礎進行充分的篩選研究。其次,設計合理的磷結合力試驗方案,建立良好的體內、外的相關性,比如選擇不同pH 值介質時應體現胃腸道各段pH值的差異,關注藥物作用部位的pH 值,且整個試驗過程中要保持pH 值穩定減小對磷結合的最大平衡濃度和動力學曲線的影響;考察用介質體積應結合規格不同進行調整;咀嚼片應同時考察整片吞服和模擬咀嚼后(粉碎)服用對磷結合力的影響等。同時,個藥指南均要求至少選用自制品和參比制劑各12 個制劑單位進行試驗,對于可能存在批間差異的品種如碳酸司維拉姆片,選擇的制劑數量應能支持最終的數據分析具有統計意義。通常推薦選用專屬性良好的分析方法如離子色譜法,并進行全面的方法學驗證,注意線性和準確度的驗證范圍是否涵蓋磷結合的實際濃度,不同pH 值的介質中均應進行必要的方法學驗證等。
2 溶出曲線相似性評價
2.1 溶出條件的篩選
溶出曲線的溶出條件和檢測方法可以參照已經建立的溶出度條件和方法,在此基礎上結合產品特點篩選具有良好區分力的溶出條件。為使難溶性藥物達到“漏槽條件”,通常考慮增加表面活性劑,隨規格增大需加入表面活性劑的量也可能增大。如利伐沙班片有10、15 和20 mg 3 個規格,FDA 溶出方法數據庫推薦10 mg 規格的溶出介質為0.2%十二烷基硫酸鈉(SDS)的pH 4.5 醋酸鹽緩沖液,15 和20 mg 規格的溶出介質為0.4% SDS的pH 4.5 醋酸鹽緩沖液[20]。若以20 mg 規格BE 試驗來豁免10 和15 mg 規格的BE 試驗,15 和20 mg 規格應進行0.4% SDS 的溶出介質中溶出曲線相似性研究;而10 和20 mg規格推薦的SDS 濃度不同,在選擇溶出介質時應避免主藥與表面活性劑濃度比例不同造成的溶出量差異,可考慮選用2 片10 mg 規格與1 片20 mg 規格在0.4% SDS 的溶出介質中[21],或10 mg 規格在0.2% SDS 的溶出介質中與20 mg 規格在0.4% SDS 的溶出介質中進行溶出曲線相似性研究。
2.2 溶出曲線研究的常見問題
多批自制品的溶出曲線批內差異大,而參比制劑的溶出曲線批內均一性良好,提示自制品的質量有問題,應進行處方工藝改進。若參比制劑也存在溶出曲線批內差異大的問題,還應考慮溶出條件選擇的是否合適,如轉速過低、溶出杯底部易出現堆積物,造成溶出杯內溶出量空間差異大,此情況可以通過提高轉速進行改善;溶出介質體積過小不能使難溶性藥物充分溶解,取出的溶出液中含有未溶解的藥物顆粒,在樣品處理過程中藥物從顆粒中逐漸溶出,因處理時間不完全一致導致批內溶出量的差異,該情況可以通過增大溶出介質體積進一步研究,必要時可考慮加入表面活性劑等方式進行優化。
獲批上市的產品若發生了可能影響產品溶出行為的變更,如原料藥的晶型或粒度變更,處方中黏合劑和崩解劑等種類、用量或供應商變更,混合、壓片和包衣的設備、工藝參數變更等,為考察變更前后產品質量的一致性,除質量標準的考察項目外,還應開展變更后產品和BE 批自制品在多種介質中溶出曲線相似性試驗。若BE 批自制品已不在有效期內,也可以與原BE 批自制品的溶出曲線數據進行對比,前提是溶出條件和方法未進行變更,可見建立科學合理、適用性好的溶出條件和方法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溶出曲線相似性研究數據的統計、整理和呈現也至關重要,可參照文獻[22]進行整理和提交。
3 BE 豁免品種的體外研究
BE 豁免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基于生物藥劑學分類系統(BCS)分類的BE 豁免,一類是多規格間的BE 豁免。兩種情況均要進行多種pH 值的介質中溶出曲線相似性研究,但關注點不同,基于BCS 分類的BE 豁免要證明多批自制品和與參比制劑在多種介質中溶出曲線相似,而多規格間的BE 豁免需要證明擬豁免規格與BE 規格在多種介質中溶出曲線相似。多規格間的BE 豁免應滿足擬豁免規格和BE 規格的處方比例相似,對于“高活性物質”、“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非等比例變化的處方比例相似”的判定,國內指導原則[12]未給出明確標準。參照EMA 和FDA 相關指導原則[21,23],可以將高活性物質理解為活性成分的含量在片芯/膠囊內容物的占比小于5%;對于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非等比例變化的多規格處方,若非活性成分相對于單劑量處方的比例的變化幅度在輔料用量變更中的Ⅱ類變更允許的范圍內(±10%),也屬于處方比例相似。擬豁免規格非活性成分的變化幅度是以BE 規格處方為基準計算的,先計算擬豁免規格和BE 規格的非活性成分相對于單劑量處方的比例,后計算兩個規格間的差值。當處方中非活性變化種類多于一種時,非活性成分的變化幅度應為各非活性成分變化量的絕對值之和。以多規格普通片處方為例說明“處方比例相似”標準的應用,處方見表1。
20 mg 規格為BE 規格,擬申請10 和15 mg 規格BE 豁免。3 個規格的活性成分均大于5%,不屬于“高活性藥物”,故按照“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非等比例變化的處方比例相似”的標準判斷。3 個規格處方中唯一比例不同的非活性成分為填充劑,10 mg規格與BE 規格的非活性成分變化幅度為11.8%,超出±10%范圍,不屬于處方比例相似,而15 mg 規格與BE 規格的非活性成分變化幅度為5.9%,屬于處方比例相似。
4 無法推薦參比制劑品種的體外研究
無法推薦參比制劑的情況有多種,如臨床價值不明確的品種、原研品信息不明確的國內特有品種、原研品因停產或因質量等原因不適合作為參比制劑且無國際公認同種藥物的品種、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評估認為在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制性上存在問題的品種等。無法推薦參比制劑的情況中部分品種具有明確的臨床使用價值,國家藥品審評中心整理并發布《臨床價值明確,無法推薦參比制劑的化學藥品目錄(第一批)》(征求意見稿)[24],收載了近30 多種口服固體制劑,如葡萄糖酸鈣片、鋁鎂加咀嚼片和氨酚美素軟膠囊等。在此基礎上,起草了《第一批擬不推薦參比制劑化藥品種藥學研究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25],包括了13 種口服固體制劑。對于這類藥物,除不要求進行與參比制劑的質量和療效一致評價外,均要求參照現行各國藥典標準、藥學研究技術要求及相關指導原則等進行質量提升研究。對于未在國內上市的品種,應按照創新藥的技術要求開展研究,特殊情況下還需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藥研公眾號整理排版]。
5 小結
口服固體仿制藥的體外一致性評價作為質量一致性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常規考察項目和溶出曲線相似性研究外,基于產品特性需進行一些非常規項目研究,如功能性刻痕、乙醇誘導的劑量傾瀉、鼻胃管給藥和磷結合力等。本文結合具體案例,對非常規項目、溶出曲線相似性研究及無法推薦參比制劑的仿制藥的質量提升等研究中常見問題和關注點進行匯總分析,基于目前的法規指南和技術要求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和處理建議。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監管要求的提升,體外一致性評價的技術要求也會不斷更新,應及時開展研究,保證產品在批準后的整個產品生命周期達到與參比制劑質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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