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為實施《用能相關產品能源和其他資源消耗標簽標識》(2010/30/EC),歐盟發布新版家用滾筒式干衣機能效標簽標識法規,法規號為(EU) No 392/2012。
該法規適用于電源驅動和燃氣點火的家用滾筒式干衣機,以及內置型家用滾筒式干衣機,包括那些銷售于非家用的干衣機。該法規不適用于家用洗衣干衣一體機和渦輪式脫水機。
一方面,法規規定了家用滾筒式干衣機能效標簽的具體要求,另一方面,法規還對產品信息進行了補充規定,包括供貨商責任、貿易商責任、以市場監測為目的的認證要求以及過渡性條款等,詳細內容如下:
1)能效標簽要求
不同類型家用滾筒式干衣機的能效標簽如圖1-圖3所示,并按附件Ⅰ的第4部分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標簽內容包括供貨商名稱、商標、產品型號、能效等級、加權年度能耗、滿負荷標準棉程序下的循環時間、額定容量和噪音等級等信息。

圖1 排風式家用滾筒式干衣機能效標簽 圖2 冷凝式家用滾筒式干衣機能效標簽

圖3 燃氣式家用滾筒式干衣機能效標簽
與原能效標簽相比,新標簽的能效等級向上擴展了3個等級,即為“A+”、“A++”和“A+++”,共有7個不同等級,并以7種不同的顏色表示,紅色能效最低,深綠色能效最高,其能效等級的確定以能效指數為基礎,兩者的對應關系見表1。
表1家用滾筒式干衣機的能效等級
能效等級
|
能效指數(EEI)
|
A+++
|
EEI<24
|
A++
|
24≤EEI<32
|
A+
|
32≤EEI<42
|
A
|
42≤EEI<65
|
B
|
65≤EEI<76
|
C
|
76≤EEI<85
|
D
|
85≤EEI
|
2)供貨商責任
a、供貨商應在每臺干衣機上附上圖1-3所示的能效標簽。
b、供貨商應提供附件Ⅱ規定的產品標準信息卡片,卡片上的信息主要包括:供貨商名稱、商標、產品型號、滿負荷下標準棉程序時的額定容量(kg)、干衣機類型(排風式、冷凝式還是燃氣式)、能效等級、加權年度能耗、是“自動干衣機”還是“非自動干衣機”、滿負荷和部分負荷下標準棉程序的能耗、是否有電源管理系統、滿負荷和部分負荷下標準棉程序的標準循環時間、是否符合“生態標簽指令”[(EC) No 66/2010]以及噪音水平等信息,并且,卡片上的信息能以與能效標簽相同的形式給出,可以是彩色的,也可以是黑白的。
c、供貨商應確保根據成員國授權機構和委員會的要求提供附件Ⅲ所述的技術文件。
d、供貨商應確保在體現產品能耗和價格關系的廣告中,提供產品的能效等級。
e、供貨商應確保某一類型干衣機技術參數的宣傳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級信息。
其中,a、b和c所述的責任從2012年5月29日起實施,d和e所述的責任從2012年9月29日起實施。
3)貿易商責任
a、貿易商應確保每臺干衣機在出售時,供貨商提供的能效標簽在產品的前面或頂部清晰可見。
b、在銷售時,如果最終用戶看不到在售、租賃和分期付款購買的干衣機,貿易商應確保附有供貨商按附件Ⅳ的規定提供的信息,包括滿負荷下標準棉程序時的額定容量(kg)、干衣機類型(排風式、冷凝式還是燃氣式)、能效等級、是“自動干衣機”還是“非自動干衣機”、滿負荷和部分負荷下標準棉程序的能耗、滿負荷和部分負荷下標準棉程序時關機和待機模式的能耗、滿負荷和部分負荷下標準棉程序的標準循環時間、是否可作為內置式干衣機使用以及產品標準信息卡片上提供的其他所有信息。
c、貿易商應確保在體現產品能耗和價格關系的廣告中,提供產品的能效等級。
d、貿易商應確保某一類型干衣機技術參數的宣傳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級信息。
其中,a所述的責任從2012年5月29日起實施,b、c和d所述的責任從2012年9月29日起實施。
4)冷凝效率等級
家用滾筒式干衣機冷凝效率等級也分為7級,即A、B、C、D、E、F、G,A級冷凝效率最高,G級冷凝效率最低,冷凝效率等級根據加權冷凝效率(根據附件Ⅶ第2點的規定進行計算)來確定,兩者的對應關系見表2。
表2家用滾筒式干衣機的冷凝效率等級
冷凝效率等級
|
加權冷凝效率
|
A
|
>90
|
B
|
80< ≤90
|
C
|
70< ≤80
|
D
|
60< ≤70
|
E
|
50< ≤60
|
F
|
40< ≤50
|
G
|
≤40
|
5)測試和認證要求
為證明產品符合本能效標簽法規的要求,成員國授權機構須使用可信、準確、可重復的測試方法對干衣機進行測試,測量值與額定值的差值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測量值與額定值的差值
測量參數
|
測量值-額定值
|
加權年度能源消耗
|
≤6%
|
加權能源消耗
|
≤6%
|
加權冷凝效率
|
≥-6%
|
加權程序時間
|
≤6%
|
待機和關閉模式功率消耗
|
功率大于1W的,≤6%
|
功率小于等于1W的,≤0.1W
|
待機模式持續時間
|
≤6%
|
噪音
|
≤0
|
注:額定值為供貨商規定的數值。
|
該法規自官方公報發布第20天生效,原家用滾筒式干衣機能效標簽指令91/17/EC于2012年5月29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