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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2-05-02 21:29
我國對于新藥概念的認知,經歷了不同的階段,也反映出醫藥行業的日益成熟:
● 1984年的《藥品管理法》關于新藥的含義,是指我國未生產的藥品,增加新的適應癥、改變給藥途徑和改變劑型的亦屬新藥范圍。
● 2002《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 2015年印發的《國務院關于改革藥品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規定,“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 2016年,《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將藥物注冊進一步細分。
“新藥”的行政概念和監管要求會隨市場需求變化,但是科學領域,或許存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標準。某種程度上說,藥物與人體相互作用的本質,才是定義“新藥”的標準。
創新藥是指從靶點驗證、候選藥物確定和優化、臨床前藥理毒理等安全性數據、臨床概念驗證以及驗證性試驗都沒有直接數據證明對人體安全有效的藥物。進行注冊審批時,這類需要提供完整的安全性有效性證據。一個創新藥從發現到上市一般需要15年左右的時間和數億美金。
Me too、me better、me wrose都是屬于Fast fallow研發策略的一種結果,是在first in class藥物靶點和機制的基礎上,通過結構改造或者修飾,避開了first in class藥物的專利研究出來的。根據CDE 2020年頒布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注冊分類,一般按照1類創新藥申報,具有5年的市場獨占期。在FDA,一般按照505b(1)申請途徑。
如果一個藥具有更顯著的療效就有機會成為me better藥物,也并不一定要通過與原研藥進行頭對頭PK才能獲批上市,要在原研藥物已經上市并被納入該適應癥標準治療后,才會被要求以原研藥作為對照組進行PK,進行療效對比。
之前信達PD-1出海,FDA的意見之一就以PD-1聯合化療在美國已經是肺癌一線標準治療,但信達的臨床數據是參考國內的指南治療情況,沒有和已上市的PD-1進行頭對頭得出的,而不被允許在美上市。
當一個藥物在me too泛濫,市場競爭比較激烈的時候,有優勢的“頭對頭”試驗更有機會獲得監管部門和市場的青睞。但是,收益和風險總是并存,“頭對頭”試驗需要購買已經上市的對照藥,這是一筆巨大的支出。
比如,百濟的百悅澤和伊布替尼做“頭對頭”試驗,伊布替尼當時針對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的適應證在美國的定價是12萬美元/年,即接近80萬元/年。這個適應證的患者需要持續用藥幾年,而且一個“頭對頭”的三期的臨床,一般需要入組幾百個患者,加起來將是一筆巨大的支出。而一旦失敗,將會在市場失去地位。
如果一個藥還沒有同類藥進入標準治療,或者上市的數量較少時,更多的企業會選擇不做“頭對頭”試驗這種的更加穩健的策略,而是參考已有的臨床設計,通過推動臨床研發速度來搶得市場頭籌。因此,目前國內的臨床推動進度,就成了衡量沒有商業化能力的Biotech的業績指標之一。
對于一些臨床開展和推動較慢的同靶點藥物,不說后面搶占市場份額、醫保談判不容易,就算是在臨床入組階段,也不容易找到合適的患者。這是因為,部分患者已經參加過同類藥的臨床試驗,或者已經使用過同類已上市的藥物,而在已經有療效確定的藥物已上市,甚至已經全線治療進入醫保的情況下,研究者會認為參加這個臨床試驗對于患者受益風險比較小,進而選擇已有治療藥物或者其他治療方案。
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的研究方案還和已經上市的藥物一樣,就會缺乏競爭,除非企業能夠設計出更加創新并且獲益更高的治療方案進行臨床研究驗證,才更有翻盤的機會。這可能也是“以臨床價值為導向的藥物臨床試驗”的一種體現。
與新藥相對的是仿制藥,通常指的是化學仿制藥。由于化學藥主要通過化學合成的方法生產,當一個化學實體(NCE)經過臨床驗證有效后,明確合成路線,雜質控制等相關因素,得到的成品差異相對較小,生產過程可控性相對較高。
因此,化學仿制藥的結構一般從靶點確定、到候選藥物確定和優化、臨床前藥理毒理等安全有效性數據、臨床概念驗證以及驗證性臨床試驗都有直接證據參考用于證明該化合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所以,化學仿制藥相對于原研藥的研發費用和時間都較少。
雖然化學原研藥和仿制藥都是生產的是同一種化合物,但是由于配方、生產工藝、設備、環境影響和內部質量標準,甚至部分國家和地區的GMP要求可能存在差異,導致仿制藥的和原研藥制劑的純度、體內崩解程度、生物利用度可能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最終導致仿制藥和原研藥在人體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存在差異。
盡管化學仿制藥的上市雖然不需要再提供完整的臨床前和臨床研究數據,但是一般需要經過臨床前的藥學驗證、一些橋接試驗如生物等效性試驗,來證明在體內的生物利用度以及質量和原研在一定范圍內一致,部分還需要進行一個三期驗證性大臨床才可以上市,這就是仿制藥的一致性評價。
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制度除了保證仿制藥和原研藥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一致外,也提高了仿制藥生產銷售的準入門檻,和帶量采購制度一起某種程度上改變了我國以往“制藥大國,但不是制藥強國”的格局,優化制藥領域資源分配,引導社會資源向創新領域聚集,也間接影響著我國的醫療體系改革。
至于生物類似藥,指的是作用靶點和活性物與原研一樣的生物藥。由于生物藥和化學藥的結構、合成方式、生產工藝依賴程度、輔料和添加劑、影響因素以及生物藥多以靜脈注射為主的差異,使得原研和仿制的生物藥制劑之間的差異較化學藥更高,所以生物類似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與原研的差異更難控制,生物藥的監管也會較化學仿制藥嚴格。
除了藥學研究,生物類似藥還需要額外進行免疫原性研究,一般情況下生物類似藥至少需要做I、III期臨床才能上市。
相比于化學仿制藥。生物類似藥的研發技術和成本更高。也是由于生物類似藥很難做到和原研一樣,如果不增加相關補充試驗,常規上市目的路徑的臨床研究很難證明生物類似藥與原研藥具有可互換性。所以,生物類似要在能證明可互換性之前,不能像化學仿制藥那樣能外推全部適應癥,結合生物藥的產能供應情況,生物類似藥也被稱為帶量采購的“禁區”。
帶量采購其實是通過同質化的藥物之間競爭,價低者獲得市場盈利,但是生物藥不像化學藥,通過一致性評價就可以證明同通用名的藥物之間可以臨床替代使用。目前,我國也在積極的推動生物類似要帶量采購政策落地,2021年發布了《生物類似藥相似性評價和適應癥外推技術指導原則》促進生物類似藥與原研藥的“一致性評價”。
來源:同寫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