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溶液配制:
(1)指出溶液配制盡量使用初始有機相流動相或用流動相中組分溶解再用流動相初始有機相稀釋;對照品和樣品稀釋劑應盡量一致;
(2)對于含量測定供試品與對照品濃度應相同或相近,確保在分析方法的線性范圍內,并有足夠的精密度;
(3)對于限度檢測應能準確檢出限度最低的雜質,對照溶液或對照品溶液濃度應與所關注的限度濃度相當。
2、增加峰谷比(p/v)概念:
根據相鄰峰互相干擾程度的評價和測量準確度的要求,確定峰谷比可接受值,并在各品種項下規定。
新增“公式S/N=2H/h,H為從目標峰最大值到基線信號的峰高,基線外延距離至少為目標峰半高峰寬的5倍,如可能,這一范圍應平均分布在目標峰的兩側”。
在檢查和含量測定項下,若采用峰面積作為定量參數,拖尾因子應控制在 0.8–1.8 之間,2025 版藥典新增此要求。
5、重復性
2025 版藥典補充:如品種項下規定相對標準偏差大于 2.0%,則以 6 次重復進樣結果計算。2020 版原規定為“除另有規定外,使用各品種項下的對照品溶液”;2025 版修改為“除另有規定外,通常取各品種項下的對照品溶液或其他適宜溶液”。
6、增加其它參數說明:
(1)相對保留時間暫無可接受標準,可在各品種項下附典型圖譜。
(2)系統適用性應依據方法開發與驗證數據制定;若與通則不一致,以品種項下描述為準。除非另有規定,用于定量分析時,峰響應須符合通則要求;整個分析過程中,色譜系統須持續滿足規定的系統適用性要求,否則實驗結果無效。
7、“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更名為“加校正因子的對照法”
(1)適用范圍擴大:需校正的雜質,除主成分外,亦可以供試品中已知雜質或外加成分為參比(即當主成分校正因子不合適時,無需改用外標法,可直接以雜質作參比進行計算)。
(2)明確允許采用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外標法。
8、新增“校正曲線法”:
針對復雜藥物體系中的成分和/或待測成分量在較大范圍變化的含量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