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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6-11 19:01
《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3/1355-2017的術語和定義中明確了揮發性有機物包含的具體目標物,同時將《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2014做為家具制造行業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分析方法,但HJ 734-2014能測的24種揮發性有機物不能覆蓋DB43/1355-2017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種類。《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3/1357-2017同樣存在此類問題。
【問】:檢驗檢測機構在能否用HJ 734對家具制造企業、印刷業固定污染源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開展自行監測?如果用HJ 734對其開展自行監測,能否對其是否達標進行評價?
【答】: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因此,相關行業須按照《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3/1355-2017)、《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43/1357-2017)等地方標準要求的揮發性有機物種類開展監測與評價。
2、《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734-2014)適用范圍中明確規定了固定污染源廢氣中24種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經過驗證后也可使用本方法。經比對分析,《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要求檢測的環己酮、丁醇、甲基異丁基酮等3種揮發性有機物和《印刷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要求必須檢測的乙酸甲酯、乙酸正丙酯、乙酸異丙酯、乙醇等4種揮發性有機物不屬于HJ 734-2014規定的24種揮發性有機物,但適用于HJ734-2014標準明確的“其他揮發性有機物經過驗證后也可以使用本方法”規定。
3、基于上述技術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在按規范完成相關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方法驗證后,可采用HJ 734-2014對家具制造企業、印刷業固定污染源廢氣中其他揮發性有機物開展檢測和評價。但能否出具加蓋CMA公章的檢測報告,需看檢驗檢測機構的CMA資質證書和檢測能力附表是否具有相應因子的檢測授權。
【問】紫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水中硝酸鹽氮時,有哪些主要干擾因素?
【答】《水質 硝酸鹽氮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試行)(HJ/T 346- 2007) 適用于地表水、地下水中硝酸鹽氮的測定,樣品中存在溶解的有機物、表面活性劑、亞硝酸鹽氮、六價鉻、溴化物、碳酸氫鹽和碳酸鹽等會干擾硝酸鹽氮的測定,故進行樣品測定時,需采用絮凝共沉淀和大孔中性吸附樹脂進行處理,以消除上述干擾因素。若經上述處理后的樣品,波長275 nm處的吸光度值大于波長220 nm處的吸光值的20%時,該樣品不適用紫外分光光度法,建議選用其他檢測方法進行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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