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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06-17 09:33
在IVDR頒布之前,進入歐盟市場的體外診斷試劑和儀器都需要滿足98/79/EC IVDD指令的要求。但是,該指令是在1998年頒布的,隨著醫學和體外診斷相關技術不斷發展,IVDD很難對新技術和新產品實行很好的監管。
所以,在08年和10年,歐盟委員會進行了公開磋商,以評估是否需要更新該立法,同時也確定了IVDD指令的若干不足,比如IVDD無法滿足基因檢測和伴隨診斷器械的新發展、缺乏基于風險的分類系統等等。
之后,在2012年9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法規的初步建議。在2014年4月,歐洲議會共提出347項擬議MDR修正案和254項擬議IVDR修正案。在2015年9月,歐洲理事會于對議會改編的提案作出回應。因為這些版本之間的差異非常大,所以也被稱為所謂的“三部曲”。
新法規于2017年5月5日正式公布于歐盟官方公報,在同年 5月25日正式生效。完全實施的官方過渡期為五年,這意味著IVDR將在2022年5月26日強制執行。以上是關于IVDR新法規出臺背景的介紹。
IVDR最大的變化是引入基于風險的分類方法。在IVDD指令中,體外診斷試劑和器械主要分為四大類,List A、List B、Device for self-testing和Others,其中,Device for self-testing指的是給非專業人士使用的自我檢測試劑,但測血糖的產品除外,血糖儀及試紙條是屬于List B。另外,Others一般指在List A、List B和Device for self-testing外的器械。
分類為List A、List B和Device for self-testing的產品需要公告機構審核,而分類為Others的產品,不需要經公告機構審核,廠商做自我申明即可。那IVDD中分類為List A和List B的產品有多少種呢?答案是不到20種。
IVDR新法規按照風險等級將IVD產品分為四類:A類(風險最低),B類,C類和D類(風險最高)。其中,僅有A類非滅菌的產品是廠商自我申明即可,但B類、C類和D類都需要經公告機構審核。具體來說,IVDR在附錄8共設置了7條分類規則。
基于新的分類規則,現階段幾乎所有的IVD產品都可以找到相應分類。如果把IVDD和IVDR分類規則的產品類別占比作比較,在IVDD分類規則下,自我申明和經公告機構審核的IVD產品比例大概是8:2,但在IVDR分類規則下,這個比例變成了2:8。二者的情況幾乎完全顛倒過來了。
那么,如果IVD廠商的產品在新法規下的分類發生了變化,那直接影響是什么呢?就是產品上市的符合性評價途徑會發生改變。所以,對于自我申明的廠商,你們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了,在新法規下,你們的產品很有可能需要公告機構審核。
那既然形勢這么嚴峻,IVD廠商應該如何應對呢?其實,啟升在很多地方都表達過我們的觀點,那就是早起的鳥兒有蟲吃,IVD廠商若想順利地度過過渡期,唯有早做準備,借助內部力量或外部資源,盡早開始了解新法規內容,查漏補缺,做到合法合規。
來源:啟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