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電池法規解讀
背 景
為了應對日益增長的需求,歐盟于2023年7月通過了新的電池法規(Regulation (EU) 2023/154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July 2023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以下簡稱“新法規”),新法規取代了2006年的電池指令(Directive 2006/66/EC,以下簡稱“電池指令”)。與必須首先在每個成員國轉化為當地國家法律的電池指令不同,新法規會在所有歐盟成員國自動生效,而這也是新法規的主要目的之一——建立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的統一法律框架。
電池概念與分類
新法規將“電池”定義為:通過化學能直接轉化而產生電能的任何設備,具有內部或外部儲存功能,包含一個或多個不可充電或可充電的電池單元、模塊或其組合,包括經過處理可以再次使用、經過處理可用于新用途、改變用途、重新制造的電池。
與此前電池指令將電池分為三類不同,新法規將電池分為五個類別:
電池品類 |
核心特性 |
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y) |
1. 密封設計 |
2. 重量≤5 千克 |
3. 不屬于其他電池類別 |
輕型運輸工具(LMT)電池 |
1. 密封設計 |
2. 重量≤25 千克 |
3. 專為電動機驅動(或電動機與人力結合驅動)的輪式車輛供電,含符合 EU 第 168/2013 號條例的 L 類車輛 |
4. 非電動汽車電池 |
啟動、照明或點火(SLI)電池 |
1. 主要用途:提供電力用于啟動、照明或點火 |
2. 可用于車輛、其他交通工具或機械的輔助 / 備用供電 |
工業電池(Industrial battery) |
1. 專為工業用途設計;或經處理后可重新用于工業用途 |
2. 重量≥5 千克,且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 電池、SLI 電池 |
電動汽車(EV)電池 |
1. 用途:為混合動力或電動車輛提供牽引電力 |
2.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
- 為 L 類混合動力 / 電動車輛供電,且重量≥25 千克 |
- 為符合 EU 2018/858 號條例的 M、N 或 O 類混合動力 / 電動車輛供電 |
生產者分類
根據新法規,EPR的主體是“生產者”(Producer),即以下任何制造商、進口商或分銷商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無論其所采用何種銷售方式(包括通過遠程合同):
在歐盟成員國內成立,以自己名義或商標制造電池,或設計或制造電池并以其自身名稱或商標首次供應的,這些用途的電池:1)集成在設備上;2)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或
在歐盟成員國內建立,以其自己名義或商標轉售由該成員國境內由其他制造商制造的,這些用途的電池,1)集成在設備上,2)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3)由其他制造商制造但未顯示其他制造商的名稱或商標;或
在歐盟成員國內建立,首次以專業身份在該成員國供應來自其他成員國或第三國的,這些用途的電池:1)集成在設備上;2)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或
在另一個成員國或第三國成立的,通過遠程合同直接向終端用戶(無論是否為私營家庭)銷售的,這些用途的電池:1)集成在設備上;2)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
生產者延伸責任內容
新法規中關于延伸生產者責任的規定與電池指令中基本保持不變,即任何將電池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人都必須負責所有電池的收集和回收,并定期向國家當局報告其投放到市場的數量——這些任務大部分外包給PRO(生產者責任組織),由其代表承擔這些義務。
但與此前不同的是,新法規將會在所有27個歐盟成員國自動生效,即原則上,所有賣家都應該在2025年8月18日之前在所有歐盟成員國逐一完成注冊。
新法規的其他要求
除生產者延伸責任外,新法規對電池的技術規格、標簽,說明書等都有額外的要求,并且不同的要求可能會有不同的生效日期,這也需要各位賣家持續關注。對此,我們列出如下重點法條供您參考,詳細內容請參考法規全文并在需要時候咨詢律師或專業技術人員。
1. 最低保質期和性能要求
第9條和第10條規定了電池保質期和性能的最低要求。具體的最低值將通過授權法案逐步確定。不同類型的電池適用不同的實施期限:
通用便攜式電池:從2028年起達到最低值
工業電池、LMT電池和啟動電池:從2024年8月18日起承擔信息義務,從2027年起達到最低值。
2. 再生材料利用要求
第8條規定了鈷、鋰、鉛和鎳等關鍵原材料只能按照一定的最低比例用在電池活性材料中,從2028年起,工業電池(>2千瓦時)、電動汽車電池和SLI電池都必須履行該義務。第一階段是信息義務,然后從2031年開始適用最低比例,之后必須逐步提高,直至2036年。對于LMT電池,將從2033年開始履行義務。
3. 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
新法規第11條規定,便攜式電池必須便于最終用戶拆卸和更換,而LMT、電動汽車和工業電池必須便于獨立專業人員拆卸和更換。
4. 廣泛的標簽和信息要求
第3章(第13、14條)規定了電池必須附帶的標簽和信息義務,以及該法規產生的所有新義務。
5. 廣泛的合規性和盡職調查義務
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介紹了所有相關參與者的廣泛合規和盡職調查義務,旨在通過標簽、測試程序和管理系統確保投放市場的電池的安全性。
第48條及其后條款還引入了新的盡職調查程序,重點關注關鍵原材料并包括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風險。歐盟委員會將于2025年發布相關指南。
6. 電池護照(Battery Passport)
從2027年2月18日起,所有相關的電池特性(如性能等級、成分、碳足跡)都必須存儲在數字電池護照中,并可在網上查閱。每塊電池都必須配備二維碼,以便訪問該護照。
為幫助您順利應對這些變革,我們建議您立即審查產品合規情況,并在必要時咨詢相關的法律或技術專家。
相關閱讀:
歐盟新電池法規: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23R1542-2023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