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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12-14 20:09
摘要:ICH M7“評估和控制藥物中 DNA反應性(致突變)雜質以限制潛在致癌風險”是一個關于藥物致突變雜質的指導原則,旨在為致突變雜質的鑒定、分類、定性和控制提供一個可行的框架方案,以控制其潛在的致癌風險。自ICH M7發布以來,關于DNA反應性(致突變)雜質的指導原則已在全球范圍內獲得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同時也提出了對該類雜質的評估和控制做進一步明確闡述的需求。ICH于2022 年5 月發布了ICH M7(R2)問答,該文件旨在為ICH M7 提供進一步的明確和解釋,并對以下2 個方面促進和提高一致性和協調性:評估和控制DNA反應性(致突變)雜質的考慮,藥品開發、上市許可申請和/或藥品主文件中應提供的信息。介紹ICH M7(R2)問答文件的起草背景,對其進行分析和解讀,并闡述非臨床審評關注點,以促進業界對該文件的理解和運用,以控制雜質的潛在致癌性風險。
化學原料藥的合成涉及反應物、試劑、溶劑、催化劑和其他加工助劑的使用。因化學反應和終產物降解,所有原料藥及制劑中均存在雜質。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制定的指導原則"ICH Q3A(R2):新原料藥中的雜質"[1]和"ICHQ3B(R2):新藥制劑中的雜質"[2]為大多數雜質的定性和控制提供了指導,但其對DNA反應性雜質的指導有限。"ICH M7:評估和控制藥物中DNA 反應性(致突變)雜質以限制潛在致癌風險"是關于致突變雜質的鑒定、分類、定性和控制的指導原則,其最終目的是控制該類雜質的潛在致癌性風險[3]。ICHM7 意在補充ICH Q3A(R2)、Q3B(R2)和ICHM3(R2):支持藥物進行臨床試驗和上市的非臨床安全性研究指導原則[4]。
ICH M7 強調,為把致癌風險控制在可忽略的程度,制訂致突變雜質的限度時,需同時兼顧安全性和質量風險管理。ICH M7 考慮了用藥人群的具體情況,對原料藥或制劑中殘留或可能殘留的致突變雜質進行評估和控制給出了建議。ICH M7 于2014 年6 月5 日發布,ICH M7(R1)附錄于2017 年5月31 日發布,ICH M7(R2)及ICH M7(R2)附錄于2023 年4 月3 日發布,為現行版指導原則。中國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7 年加入ICH 后,ICH M7 指導原則已在中國實施。
自ICH M7 發布以來,關于DNA 反應性(致突變)雜質的指導原則已在全球范圍內獲得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同時也提出了對該類雜質的評估和控制做進一步明確闡述的需求。ICH 于2018 年啟動了ICH M7(R2)問答的起草工作,并于2022 年5 月24日正式發布。ICH M7(R2)問答文件[5]旨在為ICHM7 提供進一步的明確和解釋,并對以下2 個方面促進和提高一致性和協調性:評估和控制DNA 反應性(致突變)雜質的考慮,藥品開發、上市許可申請和/或藥品主文件中應提供的信息。本文介紹ICHM7(R2)問答的起草背景,對其進行介紹和解讀,并闡述與ICH M7 相關的非臨床研究關注點,以促進藥品研發企業理解和運用該指導原則,控制藥品雜質的致癌性風險。
1、 ICH M7(R2)問答的起草背景
ICH M7 自2014 年發布實施以來,對于研究和識別致突變雜質的潛在致癌性風險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但在指導原則的實施過程中也陸續發現了一些問題。ICH在2018 年3 月啟動了M7 的維護修訂計劃。目前,M7 已更新的主要內容包括:(1)新增問答(Q&A)文件。(2)對ICH M7(R1)注釋第7項下的內容進行修訂:由于臨床治療技術的進步,M7(R2)將艾滋?。℉IV)患者的生存期從1~10 年修改為>10 年,同時相應地提高了雜質限度要求(問答文件中有專題闡述)。(3)在已有的M7(R1)14 個雜質安全性各論的基礎上,增加了7 個新的致突變雜質的安全性各論,相應地給出了21 個雜質的安全性限度。
2020 年6 月29 日ICH M7(R2)問答文件完成第2 階段,上網公開征求意見。在征求意見中,業界反饋了超過100 個問題,在第3 階段專家工作組(EWG)進行了詳細討論。2022 年5 月24 日,ICHM7(R2)問答文件在第4 階段獲得ICH 大會批準。2023 年4 月3 日,ICH M7(R2)在第4 階段獲得ICH大會批準。2023 年5 月24 日,針對第12 頁中抗HIV藥品致突變雜質限度的實施時間進行糾錯,由ICHM7(R2)問答進入第4 階段之日起18 個月后實施,更改為M7(R2)進入第4 階段之日起18 個月后實施。2024 年1 月3 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公告,M7(R2)指導原則正文、問答及附錄即日起在我國正式實施[6]。
2、 ICH M7(R2)問答文件的主要內容
與ICH 其他問答文件一致,ICH M7(R2)問答文件主要以問答的形式為ICH M7 正文提供進一步的明確和解釋。該文件分為前言和25 個問答,對正文的11 個章節中的引言、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總則、已上市藥品的注意事項、危害評估因素、風險表征、控制策略和文件8 個章節的部分內容進行了明確和解釋。下文分章節介紹和解讀其中的內容,為方便ICH M7(R2)問答的原文進行對照閱讀,以下部分在問題序號后同時標注該問答文件的原序號。
2.1 引言
引言部分有4 個問答。
問題1(問答文件1.1):正文注釋1 闡述了ICHM7 與ICH Q3A和Q3B之間關系,其中2 個術語“潛在致突變性”和“潛在遺傳毒性”容易混淆,這2 個術語是否可以互換?回答:這2 個術語不可以互換。潛在致突變性是指化合物誘發點突變的能力[即由細菌回復突變(Ames)試驗檢測],而潛在遺傳毒性指致突變性、致染色體斷裂或誘導多倍體形成的潛力。ICH M7 特別關注致突變性。
問題2(問答文件1.2):對于日攝入量(TDI)≤1 mg的雜質,如何評估該雜質的潛在致突變性?回答:在ICH M7 中,對TDI≤1 mg 的雜質,(定量)構-效關系[(Q)SAR]是初步評估潛在致突變性的適當方法。當鑒定存在警示結構時,可以進行一個追加體外評估(例如Ames 試驗),或者采用毒理學關注閾值(TTC)來控制雜質。無論哪種評估得出陰性結果均可將雜質歸為第5 類。Ames 試驗的結果權重高于(Q)SAR 的預測結果。此外,建議通過(Q)SAR預測進行警示結構評估,不應僅憑“目測”評估得出無警示結構結果就將雜質歸為第5 類。
問題3(問答文件1.3):對于TDI 超過1 mg 的雜質,致突變性如何評估?回答:根據ICH M7 注釋1所述,1 mg 是指雜質的絕對量,與ICH Q3A/B 中的鑒定限度或界定限度沒有對應關系。對于需長期服用的藥物,如果一個雜質的TDI超過1 mg,同時在2個適當的(Q)SAR 系統中均為陰性預測結果,則可以需要考慮開展最低篩選的遺傳毒性試驗(點突變和染色體畸變)。
問題4(問答文件1.4):如果某種雜質在2 個適當的(Q)SAR 系統中均為陰性預測結果,并且TDI低于或等于1 mg,是否仍建議進行進一步的遺傳毒性試驗?回答:不建議,如果某種雜質在2 個適當的(Q)SAR 系統中均為陰性預測結果,并且TDI≤1 mg,無需進行進一步遺傳毒性試驗。
解讀:引言部分的4 個問答,主要是關于遺傳毒性和致突變毒性的關系以及雜質TDI 是否超過1 mg 或不超過1 mg 的不同評估策略。我國之前業界對于M7 所關注的雜質曾稱之為“遺傳毒性雜質”和“基因毒性雜質”等,這次明確了M7 關注的是“致突變”雜質,即能與DNA 反應的雜質,可通過體外Ames 試驗檢測。另外,本問答文件還明確了對于TDI 超過1 mg 的雜質,如果2 種(Q)SAR 系統預測為陰性,可能需要考慮開展最低篩選的遺傳毒性試驗(點突變和染色體畸變),這也是ICH Q3A/B的要求,因為TDI 超過1 mg,超過了ICH Q3A/B界定限,可能需要進行界定。
2.2 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
指導原則的適用范圍部分有1 個問答。
問題(問答文件2.1):半合成的原料藥和制劑是否包含在ICH M7 的適用范圍內?回答:是,在某些情況。如果如ICH Q11 所定義的半合成原料藥的生產步驟可能引入致突變雜質或降解產物(如發酵產品的后修飾或連接子的后期引入),則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在半合成的原料藥和制劑的生產過程中使用以下化合物應視為包含在ICH M7 的應用范圍內:化學合成的中間體和其中實際存在的雜質和試劑。
解讀:關于ICH M7 適用范圍,適用于化藥原料藥和制劑,不適用于生物制品、肽類、寡核苷酸、放射性藥物、發酵產品、草藥、動物或植物來源的粗制品;也不適用于ICH S9 所涉及的擬用于晚期癌癥適應證的原料藥和制劑。另外,某些情況下擬用于其他適應證的原料藥本身在治療濃度下就存在遺傳毒性,且預測可能會增加致癌風險,在這些情況下,暴露于致突變雜質不會顯著增加原料藥的致癌風險,因此,雜質可以按非致突變雜質進行控制。
2.3 總則
總則部分有2 個問答。
問題1(問答文件3.1):非致突變的致癌性雜質是否應按照ICH M7 進行控制?回答:否,在Ames試驗中呈陰性的致癌物不通過DNA反應性機制致癌(如乙酰胺和羥胺),因此不適用于ICH M7 指導原則。
問題2(問答文件3.2):致突變的非致癌性雜質是否應按照ICH M7 進行控制?回答:否,對于在適當且良好開展的動物實驗中被證明無致癌性的致突變物,將歸為第5 類雜質。
解讀:致突變性和致癌性不是互為必然的因果關系,對于Ames 試驗為陰性的致癌物不通過DNA反應性機制致癌,不適用于M7。另外,對于Ames試驗為陽性,適當且良好開展的體內致突變試驗[其試驗需滿足ICH M7(R2)注釋3 的要求]結果為陰性,或者適當且良好開展的致癌性試驗結果為陰性,方可將雜質歸為5 類。
2.4 已上市藥品的注意事項
已上市藥品的注意事項部分有1 個問答。
問題(問答文件4.1):ICH M7 正文中“4.3 已上市藥品的臨床使用變更”中“臨床使用劑量的顯著增加”是什么意思?回答:如果活性藥物成分(API)劑量的增加可能導致任何致突變雜質的水平超過可接受限度,則視為顯著增加(見ICH M7 正文的表2 和表3 以及附錄)。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重新評估致突變雜質的限度。
解讀:在這一條中的“顯著增加”不是指統計學上的差異和純粹數量上增加的倍數,而是指劑量增加是否導致攝入的致突變雜質超過可接受限度。
2.5 危害評估因素
危害評估因素部分有4 個問答。
問題1(問答文件6.1):應向監管機構提供哪些資料和/或文件,以充分證明內部開發或非通用的(Q)SAR模型的有效性?回答:ICH M7 第6 節指出:“(Q)SAR模型采用的這些預測方法學應遵循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制訂的一般驗證原則[OECD Validation,2007][7]。
在ICH M7 中,OECD 的(Q)SAR 驗證原則為:(1)確定的終點——該模型應采用參照OECD標準方案開展的體外細菌回復突變試驗生成的試驗數據來進行訓練。(2)明確的算法——用于構建模型的算法應公開。應該明確該模型是基于統計規則(通過機器學習進行構建)還是專家規則(根據源于專家的知識進行構建)。(3)確定的應用域——應描述受試化合物是否在模型的應用域內,以及該應用域如何計算。當該模型沒有足夠的信息足以對化合物做出可靠的預測時,應向用戶發出警示。(4)模型的擬合度、耐用性和可預測性的適當評估——應對模型進行評估且證明其可充分預測細菌回復突變。應采用的標準驗證技術包括“召回率”(recall)、交叉驗證和外部驗證。還應提供該模型無過度擬合的證據。(5)機制解釋——是否有足夠的信息對相關的機制進行評估(如特定描述符)。
對于任何內部開發或非通用的系統,作為證明每個模型如何遵循以上這些原則,并了解(Q)SAR模型是如何開發和驗證的最低要求,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申請人需提交OECD(Q)SAR 模型報告格式(QMRF)[OCED QMRF,2017][8]。該QMRF 模板總結并報告了關于(Q)SAR 模型的關鍵信息,其中包括所有驗證研究的結果以及關于模型針對給定化合物的適用性的補充信息。監管機構可以根據各自對特定模型的經驗要求申請人提供這些信息。
問題2(問答文件6.2):如ICH M7 中所述,采用2 個(Q)SAR 模型之一獲得了超出應用域或非覆蓋范圍的結果時,雜質可否歸為第5 類?回答:否,從2種(Q)SAR模型之一獲取了超出應用域或非覆蓋范圍的結果時,還需要進行額外的評估才能將該化合物歸為第5 類雜質。
鑒于已對化學結構和DNA反應性之間的關系有了充分理解,因此具有潛在致突變性的結構不太可能出現超出“應用域”的情況。然而,專家評價可進一步確保是否可以將此類雜質歸為第5 類。專家評價可能包括采用以下1 項或多項內容[9]:(1)與具有細菌回復突變試驗數據、且結構相似的類似物進行比較(交叉參照法)。(2)由專家對化學結構進行評價以確定該化合物是否具有DNA反應性。(3)采用相同方法(如基于專家規則或統計規則)的其他經驗證的(Q)SAR(參見本節問題1 即原文件6.1)模型輸出結果,該結果應在其應用范圍內。
問題3(問答文件6.3):如果雜質在Ames 試驗中呈陰性,而在染色體斷裂性試驗(如染色體畸變試驗)中呈陽性,如何按照ICH M7 分類系統對該雜質進行分類?回答:如果雜質在Ames 試驗中呈陰性,則視為第5 類雜質。ICH M7 不適用于在染色體斷裂性試驗中呈陽性的雜質。
問題4(問答文件6.4):請明確注釋3 中所列試驗作為體外致突變性的體內相關性的追加試驗的理由。回答:如果一個雜質在Ames 試驗中呈陽性,且該雜質水平無法控制在適當的可接受限度內,則可以追加一個包含致突變終點(致突變性)的體內試驗。在提供科學合理性依據(如注釋3 所示)以支持其應用的情況下,也可接受進行注釋3 中所述的其他追加試驗(表1)。對于上述任何1 項試驗,應按照ICH S2 證明暴露充分。
解讀:由于2 種互補的(Q)SAR模型(基于統計規則和專家規則)預測均為陰性結果,則無需進一步試驗即可歸為第5 類雜質,如果出現假陰性結果則會出現大的風險,因此對(Q)SAR 模型的要求非常高。對于任何非通用的(Q)SAR模型有嚴格的要求,其采用的預測方法學應遵循OECD制訂的一般驗證原則。在采用兩種認可的(Q)SAR模型進行預測時,需關注其預測結果是否可靠,若其中一種得到超出應用域或在非覆蓋范圍的結果時,則需進行額外評估中,如采用能達到要求的專家評價、進行Ames 試驗、進行合適的以致突變作為終點的體內試驗等。以體內試驗作為證明Ames 試驗陽性結果無體內相關性時,需根據其Ames 試驗陽性結果的情況選擇適當的試驗。在什么條件下選擇何種體內試驗詳見ICH M7(R2)的注釋3(表1),而且該體內試驗必須按照ICH S2 指導原則的要求證明體內暴露充分,才認可體內陰性結果。
2.6 風險表征
風險表征部分有5 個問答。
問題1(問答文件7.1):如果Ames 試驗結果呈陽性的雜質隨后在適當的體內試驗中進行了檢測,且結果明確為陰性,是否足以證明無體內相關性?回答:是。一項良好開展且科學合理的體內試驗(見2.5 問題4 即原文件6.4),足以證明無體內相關性。如果體內試驗結果為陰性,該雜質可歸為ICH M7 分類的第5 類。
問題2(問答文件7.2):如果一個Ames 試驗結果陽性的雜質無法控制在可接受限度內,隨后在一個適當的體內試驗中進行了檢測且結果為陽性,是否支持設置化合物特定雜質限度?回答:如果一個致突變雜質不能按照TTC(或短于基于生命周期的限度)進行控制,來自于一個適當的體內試驗的結果可以用于補充證據權重法的已有數據,來支持一個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更高的限度。然而,單獨的體內基因突變試驗目前還不能直接評估癌癥風險,因為其終點是致突變而不是致癌性(即它們被用于危害識別)。
問題3(問答文件7.3):短于終生(LTL)方法是否可應用于可接受攝入量(AI)或每日允許暴露量(PDE),使用ICH M7 正文表2 所示的相同比例?回答:ICH認為LTL 方法可以應用于基于TTC 或特定化合物/類別AI 設置暴露限度的化合物。然而,此方法并不適用于PDE,因為對于閾值相關機制,給藥時長反應的線性尚未得到充分證明。對于短期暴露(30 d 或更短),更高的暴露水平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被接受。
問題4(問答文件7.4):為什么在臨床使用情形表中將HIV 疾病轉移至“服藥時長>10 年至終生”類?該變更應如何實施?回答:由于HIV疾病臨床治療的進展,療程類別也發生了變化。為了避免已上市HIV藥物的供應中斷,此變更將不適用于目前已上市的產品。例如,對于新的原料藥供應商,如果該供應商使用相同的合成路線生產的原料藥是該特定區域內銷售的現有上市制劑的組分,則可接受攝入量仍為10 μg·d−(1 見ICH M7第4.1節)。
對于ICH M7(R2)進入第4 階段之日起18 個月后提交的HIV治療相關藥物注冊申請,在以下情況下將采用1.5 μg·d−1 或其他適當的可接受攝入量:(1)處于臨床開發和后續上市申請階段的新原料藥和新制劑;(2)原料藥合成的變更導致產生新雜質或現有雜質的可接受標準放寬;(3)處方、組分或生產工藝的變更導致產生新的降解產物或已有降解產物的可接受標準放寬;(4)通過藥物主文件(DMF)引入新來源的原料藥,而該DMF 持有者在相關區域內無既往批準的DMF;(5)如ICH M7 第4.1 節所述的特定合成步驟的變更;(6)如ICH M7第4.4 節所述的新發現的第1 類或第2 類雜質、關注隊列中的結構或相關雜質的新的危害性數據。
問題5(問答文件7.5):當原料藥質量標準中確定了3 種或3 種以上的第2 類或第3 類雜質時,“表2:單個雜質的可接受攝入量”是否適用?回答: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表2 中的限度,在原料藥質量標準中列出各“單個雜質”的限度(例如對于>10 年至終生的情況,不得超過1.5 μg·d−1)。此外,應按照表3 中的限度,在原料藥質量標準中列出“總致突變雜質”的限度(例如對于>10年至終生的情況,不得超過5 μg·d−1)。如指導原則中所述,化合物特異性或類別相關的可接受限度(1 類)和在制劑中形成的降解產物不包含在總致突變雜質限度中。
解讀:關于體外致突變(Ames 試驗)試驗結果為陽性,一般按TTC 控制雜質限度,如果不能按TTC控制,來自于一個適當的體內試驗的結果可以用于補充證據權重法的已有數據,來支持一個更高的限度,該限度應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確定。但是體內致突變試驗結果只是用于致癌性風險識別,而不能定量用于致癌性風險評估,所以不能用該數據直接計算AI。
對于HIV藥物的調整,由于近年來對于HIV治療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目前的治療方法已大幅度提高患者的生存年限,所以把該類藥物服藥時長由1~10 年類提高到>10 年至終生類并收緊雜質的可接受限度是科學合理的。從患者用藥角度出發,為了避免已上市HIV藥物的供應中斷,此變更將不適用于目前已上市的產品。但是對于ICH M7(R2)進入第4 階段之日起18 個月后提交的注冊申請均適用于新的標準。
2.7 控制策略
控制策略部分有6 個問答。
問題1(問答文件8.1):什么時候適合采用方法4 的控制策略?回答:當某種致突變雜質在最終原料藥中存在的風險可忽略不計時,可采用方法4。如果基于科學原理(如雜質反應性或溶解度)的預測性清除計算產生的雜質水平低于TTC或AI 的1%時,則可認為風險可忽略不計。如果根據預測性清除計算產生的雜質水平大于或等于TTC或AI 的1%時,則應提供顯示雜質水平低于TTC 或AI 的10%的實測清除因子(即摻雜和清除數據),以證明采用方法4 的合理性。在進行清除計算和生成分析數據時,應考慮與工藝相關的條件。監管機構將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評估方法4 的可接受性,包括要求提供額外的支持性數據。對于最后一步引入的雜質也參見本節下文中的問題3(原文件8.3)。
問題2(問答文件8.2):將預測性清除計算用于方法4 控制時,應考慮哪些因素?回答:當對方法4控制使用預測性清除計算時,應考慮以下因素:(1)預測性清除計算應基于申請中所述的原料藥生產工藝,并應考慮每一步驟中雜質的反應性、溶解度、揮發性和其他因素。預測性清除計算應采用保守的數值與方法,因為預測性清除通常不依賴于實驗性確證。文獻報道[10-11]描述了基于科學原理的預測性清除計算方法示例??苫谖墨I或軟件進行預測性清除計算。(2)用于證明預測性清除計算合理性的信息匯總(即雜質反應性或溶解度數據、工藝相關條件下的摻雜和清除數據)應以生產工藝知識、最終原料藥的風險以及藥物開發階段為指導。(3)在申請中提交的預測性清除計算的合理性依據,可包括從高水平總結到關于計算的詳細信息(如單個清除因子的科學依據)以及其他支持性資料。當原料藥中的預測雜質水平接近TTC 或AI時,宜提供更詳細的關于計算的資料。即使當時未提交,也應在要求時提供有關如何推導得出各清除因子的資料。
問題3(問答文件8.3):第8.2 節“控制方法的注意事項”中“對于在最終合成步驟中引入的雜質,除另有合理性依據外,一般采用方法1 的控制方法”是什么意思?回答:對于在最終合成步驟中引入或生成的致突變雜質,鑒于接近于最終產品,因此方法1是首選的控制策略。然而,當有合理性依據時,也可以使用方法2 和3 的控制策略??刂撇呗赃x擇的因素也可能受到包括后續重結晶步驟的存在、高效的純化方法(如色譜法、定義明確的結晶法)、雜質的反應性(例如高反應性試劑,如二氯亞砜)、雜質的物理性質(例如低沸點,如甲基氯)以及可用的數據(支持清除評估的分析數據)。在大多數情況下,對于在最后一個合成步驟引入或生成的致突變雜質,僅提供基于預測性的方法4 控制策略的合理性依據是不夠的,應提供支持性分析數據(參見本節問答1 即原文件8.2)。
問題4(問答文件8.4):方法2 和3 控制策略是否允許進行定期確認性檢驗(即跨批檢驗)?回答:否。定期確認性檢驗不適用于方法2 和3 控制策略。在ICH M7 第8.1 節中,僅將定期確認性檢驗作為方法1 的一種控制策略進行討論。方法1 的定期確認性檢驗策略的制定可參考ICH Q6A。方法1 的定期確認性檢驗概念(根據ICH Q6A)通常應在批準后實施,并適用于最終原料藥的檢驗。
問題5(問答文件8.5):如果一種致突變雜質在原料藥中的檢測數據在多個批次中始終<TTC 的30%或AI 的30%,是否足以支持在控制策略中不對該雜質進行檢測的合理性?回答:否。僅憑批次數據證明致突變雜質始終<TTC 的30%或AI 的30%不足以支持采用方法4 控制策略。然而,如果原料藥中該雜質存在的風險可忽略不計,并具有適當的合理性依據,可考慮方法4 控制策略。關于支持方法4 控制策略的建議,參見本節問答1 和2(原文件8.1 和8.2)。
問題6(問答文件8.6):在生成分析實驗數據以支持方法3 和4 控制策略時,對于生產規模如何考慮?回答:當產生實測的清除因子或確定中間過程控制點時,實驗室規模的試驗通常足夠。這些試驗應采用代表申請中所述的最終工藝,并應考慮實驗室和生產環境之間的規模和設備相關差異的潛在影響(如非均相系統中混合對雜質水平的影響、液-液相分離的質量等)。在觀察到規模依賴性的情況下,建議對以中試規模或商業規模生產的批次進行確認性檢驗。對中試規模或商業規模的摻雜試驗不做要求。
解讀:在ICH M7 正文控制策略中,給出了4 種控制方法:方法1:原料藥質量標準中包含雜質檢查項,采用合適的分析方法將雜質控制在可接受限度以內。方法1 的控制方式可以根據ICH Q6A進行定期確認性檢測。如果在至少6 個連續的中試批次或3 個連續的生產批次中,原料藥中的致突變雜質水平均低于可接受限度的30%,則可證明定期確認性檢測是合理的。如果不滿足該條件,則建議作為原料藥質量標準中的常規檢測項。方法2:在原料、起始物或中間體的質量標準中包含雜質檢查項,或作為過程控制項,采用合適的分析方法將雜質控制在可接受限度以內。方法3:在原料、起始物料或中間體的質量標準中對雜質進行檢測,或進行過程控制,制訂一個高于原料藥中該雜質可接受限度的標準,使用合適的分析方法并結合對雜質去向和清除的認知,及相關的工藝控制,保證原料藥中的雜質的水平低于可接受限度而無需在后續工藝中再行檢測。對實驗室規模試驗(鼓勵采用摻雜實驗)的數據進行分析(必要時可以采用中試規模或商業規模批次數據加以佐證),如果原料藥中雜質水平低于可接受限度的30%,則采用該方法是合適的。方法4:明確工藝參數及其對殘留雜質水平(包括去向和清除知識)的影響,確信原料藥中的雜質水平將會低于可接受限度,則建議無需對該雜質進行分析檢測(即不需要將雜質訂入質量標準中)。方法4 特別適用于那些自身不穩定的雜質(例如,與水迅速完全反應的二氯亞砜),或那些在合成路線早期引入并可被有效清除的雜質。
2.8 文件
文件部分有2 個問答。
問題1(問答文件9.1):如果(Q)SAR 預測是在藥物開發過程中開展的,是否應在上市申請中重復這些預測?回答:用于針對ICH M7 的(Q)SAR模型通常會定期更新,更新內容包含新的細菌回復突變試驗數據和更精準的警示結構。申請人無需在藥物開發過程中更新其(Q)SAR 評估,除非存在安全性擔憂,例如新獲得的細菌回復突變試驗數據和/或機制知識表明預測不正確。例如,在有理由質疑陰性預測結果的情況下(如存在芳香胺,但模型給出了陰性預測結果),建議進行重新評估。建議申請人在首次上市申請之前再次運行(Q)SAR 預測,以確保預測能夠反映最新的可用數據。如果之后在其他監管轄區提交了上市申請,則可能需考慮進行重新評估。如果最初全球上市申請時的預測未使用最新版本的軟件,也可能需要重新評估??傮w而言,使用在2014 年ICH M7 發布之前開發的模型生成的預測結果被視為不可接受。
問題2(問答文件9.2):對于上市申請,哪些內容和通用技術文檔(CTD)放置建議可以提高ICHM7 風險評估和控制策略的清晰度?回答:在模塊2中,應包括ICH M7 風險評估和控制策略的簡要總結(第2.3 節和第2.6 節)。在模塊3 中,應詳細說明ICH M7 的風險評估和控制策略。按照ICH M4Q和相關問答文件的要求,此類信息建議放置在CTD文檔的相應模塊(如3.2.S.3.2 雜質或3.2.S.4.5 原料藥質量標準制定依據,以及3.2.P.5.5 雜質表征或3.2.P.5.6 制劑質量標準制定依據)。建議使用ICH M7危害評估和ICH M7 雜質控制策略的匯總表來提高清晰度。(1)對于ICH M7 危害評估表,建議的信息包括雜質的化學結構、單獨的(Q)SAR 結果(陽性/陰性預測,超出應用域)、細菌回復突變試驗結果(陽性/陰性,如有)、ICH M7 雜質類別(1~5)以及支持性信息[如細菌回復突變試驗的信息/鏈接、文獻報告、(Q)SAR專家分析等]。還應注明所使用的計算機系統(名稱、版本、終點)。(2)對于ICH M7 雜質控制策略表,建議的信息包括雜質來源(如引入的合成步驟、降解物等)、ICH M7 雜質類別、清除因子(如測量值或預測值)、ICH M7 控制方法(1~4)、控制策略(即包括中間過程或化合物檢測原理)以及支持性信息(如合理性依據的信息/鏈接、計算)。還應注明每日最大劑量、TTC 和擬定的治療期限。(3)此外,如果模塊3 和模塊4(包括毒性試驗報告)使用不同的化合物命名規范,建議對化合物代號進行交叉引用。
在模塊4 中,應包括關于雜質安全性試驗相關的完整資料[如細菌回復突變試驗報告、(Q)SAR報告、其他遺傳毒性試驗報告、附加試驗等],以支持風險評估和控制策略。這些資料通常置于4.2.3.7.6節“雜質”中(對于附加資料,參見ICH M4S),并且可以通過提供超鏈接與模塊3 交叉引用。
解讀:關于(Q)SAR預測,申請人會在藥物開發過程中開展,由于軟件會定期更新,建議在首次上市前再次運行(Q)SAR 預測,以確保預測能夠反映最新的可用數據。如果最初全球上市申請時的預測未使用最新版本的軟件,在其他監管結構申報時也可能需要重新評估。建議在通用技術文檔(CTD)清晰地呈現M7 風險評估和控制策略相關的內容,建議同時在藥學綜述2.3 和藥理毒理綜述2.6 簡要總結相關內容,以便藥學和藥理毒理審評人員均可清晰地獲得該部分信息。更詳細的信息分別放在藥學的模塊3 中和非臨床的模塊4 中,模塊3中應詳細說明ICH M7 的風險評估和控制策略,模塊4 中應提供關于雜質安全性試驗相關的完整資料。
3、 非臨床審評關注點
對于致突變雜質相關的審評,非臨床方面主要關注(Q)SAR 軟件及數據、致突變試驗數據和相關文獻科學性等,下文就藥理毒理專業審評常見問題進行分析。
3.1 (Q)SAR軟件預測關注點
(Q)SAR軟件預測對于致突變雜質風險評估非常關鍵,對于軟件預測結果的可靠性至關重要,因為2 種互補(Q)SAR軟件預測為陰性結果即可按一般雜質控制,無需進行進一步的試驗進行驗證。如果軟件預測出假陰性結果,將增加藥品上市后安全性風險。因此,需要采用公認、可靠的(Q)SAR軟件進行預測。目前,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常用的基于統計學規則的軟件有CASE Ultra (MultiCASE,Inc.),Model Applier-Statistical Models(Leadscope,Inc.)和Sarah Nexus(Lhasa Limited),基于專家規則的軟件有CASE Ultra-Expert Alerts (MultiCASE,Inc.),Model Applier- Expert Alerts (Leadscope, Inc.) 和Derek Nexus( Lhasa Limited)。這些軟件也是目前在國內的注冊申請中常用軟件。對于非公認、可靠的(Q)SAR軟件要謹慎,除非其采用的預測方法學能達到OECD 對(Q)SAR 驗證的原則,且需提供符合要求的模型驗證資料。以下為一個案例。
案例1:某品種,雜質A,結構內含有警示片段,未對其進行方法學研究,僅按未知單雜進行控制。發補要求提出對可能的致突變雜質進行分析和研究。申請人分別采用基于統計算法的X 軟件和基于規則算法的Y軟件對基因毒性進行了預測,結果判斷為該化合物基因毒性風險較低,不屬于致突變雜質。經查詢,Y軟件是由歐盟委員會聯合研究中心開發,向公眾免費開放,用于化合物的分級和毒性預測的軟件,屬于基于專家規則的軟件。X軟件是由某公司開發的化合物預測軟件,可預測化合物的PK、毒性等性質參數,毒性預測模塊中包含有基因毒性,包括染色體變異性和致突變性,屬于基于統計規則的軟件計算。均未查詢到以上軟件是否經OECD 的驗證原則進行了驗證。申報資料也未提供以上2 個軟件方法學驗證報告,審評對于以上軟件預測結果不予認可。
3.2 致突變試驗關注點
用于確定雜質致突變性的試驗包括體外試驗(Ames 試驗)和適當的體內試驗(表1)。根據ICH M7(R2)問答,體內外試驗和計算機預測結果的權重為體內試驗>體外試驗>(Q)SAR,即Ames試驗陰性結果可推翻(Q)SAR 預測的陽性結果,適當的體內試驗陰性結果可提示Ames 試驗陽性結果的體內相關性小。ICH M7(R2)注釋2 中說明:為了評估雜質的潛在致突變性,進行一個Ames 試驗,該試驗需根據ICHS2(R1)和OECD471 指導原則制定全面充分的試驗方案并進行。試驗需遵循GLP 規范;但是,不完全遵循GLP 并不一定意味著所得數據不能用于支持臨床試驗和上市許可。不符合遵循GLP 的偏差應在試驗報告中進行描述。例如,試驗樣品的制備和分析可能不遵循GLP 要求。在某些情況下,檢測用細菌菌株可能會被限制在那些經證明對已鑒定的對警示結構敏感的菌株之中。對于分離或合成不可行的雜質,或化合物數量有限的雜質,可能無法達到目前試驗指導原則所推薦的符合ICH要求的Ames 試驗的最高試驗濃度。這種情況下,Ames 試驗可以采用迷你化試驗(mini-Ames試驗),并證實該方法與符合ICH的試驗高度一致,以使得能在更高的濃度下進行試驗以符合要求。
對于用于確定雜質致突變性的Ames 試驗,審評中常見的問題主要有:(1)由試驗申請人自己進行,非GLP 試驗;(2)Ames 試驗雖在GLP 認證機構進行,但是未在GLP 條件下進行;(3)試驗方法學不規范。(4)采用mini-Ames 試驗,且該試驗遠達不到評價的要求;雖然指導原則說明了不完全是GLP 條件下進行的試驗以及在特殊條件下進行的mini-Ames 試驗也可能被接受,但是根據指導原則注釋2描述,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當前的試驗現狀,mini-Ames 試驗作為未被公認或未經過充分驗證的方法,將其作為排除致突變性的一項關鍵試驗存在假陰性風險,而 Ames 試驗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均不高,除非極為特殊的情況(如注釋2 中所述特殊情況,且已努力進行過分離或合成卻證明不可行),需進行GLP 條件下的Ames 試驗且方法學必須符合ICH S2 的要求。舉例如下:
案例2:某品種,雜質B和雜質C,根據Derek 和Sarah 軟件預測,含有警示結構,分類為3 類。對雜質B 和雜質C 進行了GLP 條件下的Ames 試驗,其試驗結果均為陰性,擬按一般雜質進行控制。具體試驗中,采用了5 種菌株(TA97a、TA98、TA100、TA102、TA1535)進行試驗。雜質B:在代謝或非代謝活化條件下,在每皿1.85~150 μg 濃度范圍內,結果為陰性。雜質C:代謝或非代謝活化條件下,在每皿0.49~40 μg 濃度范圍內,結果為陰性。Ames 試驗要求受試物的最高濃度主要取決于受試物對細菌的毒性和/或溶解度,可溶性、有細胞毒性化合物應根據細胞毒性情況確定最高濃度,進行評分的濃度應顯示出明顯的細胞毒性,細胞毒性通過回復突變菌落數目的減少,和(或)背景菌苔的消失或減少來檢測。而該2 項試驗中濃度僅依據TA100 菌株的細菌濃度來設計正式試驗的檢測濃度。雜質B:正式試驗中,在評分的高濃度下對5 種菌株均顯示出明顯的細胞毒性,故其試驗結果可接受。雜質C:預試驗中,對于TA100 菌株在每皿78.13 μg 及以上濃度時顯示有細菌毒性,在每皿39.13 μg 濃度時未顯示細菌毒性,在正式試驗對5 種菌株均選擇每皿40 μg 濃度作為最高濃度。但是,正式試驗中在該濃度下僅對TA97 有弱的細菌毒性,其余4 個菌株均未見細胞毒性,因細胞毒性未達到方法學的要求,因此不認可該試驗陰性的結論。
ICH M7 提出了若一個雜質在Ames 試驗呈陽性結果且該雜質水平無法控制在適當的可接受限度內時可追加一個合適的體內試驗以提示該Ames試驗無體內相關性的研究思路。但是,從業界開發經驗來說,可能一個雜質在Ames 試驗呈陽性結果,采用的最主要措施是通過藥學來控制其限度使其符合要求,而非追加一個體內試驗。另外,雖然M7注釋3 中列出了適用于不同Ames 試驗陽性結果情況的體內追加試驗,但是從國內GLP 機構經過驗證的遺傳毒性試驗情況看,轉基因突變試驗可能在國內尚無法開展,Pig-a 試驗、大鼠肝臟程序外NDA合成試驗、彗星試驗進行較少,大多數機構未進行過充分的驗證。作為以一個體內試驗來排除Ames 試驗陽性結果提示的擔憂,需要強有力的試驗依據支持。為適應藥物遺傳毒性評價的需求,有能力的GLP 機構可以考慮建立和充分驗證相關的體內試驗,若屬于國內均未建立的方法,則可考慮進行方法學聯合驗證。
4、 結語
ICH M7 明確了致突變雜質的鑒別方法,對致突變雜質進行了分類,并提出了相應的控制策略和監管理念,目的是限制致突變雜質的潛在致癌風險。ICH M7(R2)問答旨在為ICH M7 提供更加明確的解釋和說明,任何指導原則都不是法規、更不是教條,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監管理念的更新和實踐經驗的積累,指導原則將更新和完善。目前M7(R2)指導原則正文、問答及附錄已在我國正式實施。
在藥品全生命周期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作為責任主體,對藥品的安全性和提交給監管機構的所有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擔主體責任,其中,用于支持預測致突變雜質的軟件應得到監管機構認可,支持性試驗應規范,支持限度制定、毒性評估報告的數據源應穩健。在藥品全生命周期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監管機構需參考ICHM7 的理念和方法,以控制藥品致突變雜質的潛在致癌性風險,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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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藥物評價研究 2024年12月 第4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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