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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07-09 19:41
生物制品批簽發是國家藥品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根據批生產檢定記錄的審核和試驗檢測的結果,對即將上市銷售的生物制品進行批放行的制度,是生物制品大規模使用前重要的一項技術保障。我國自2001年12月印發《關于開展生物制品國家批簽發試行工作的通知》時起,對5種疫苗、人血白蛋白以及用于血源篩查的4種體外診斷試劑開展了國家批簽發試行工作。2002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頒布了《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自2003年1月15日起施行生物制品批簽發,即對疫苗類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篩查的體外生物診斷試劑以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廠銷售前或者進口時實行強制性審查、檢驗和批準。之后,我國對《辦法》作了3次修訂,以制修訂頒布年份劃分版本,截至目前共頒布了4版。本文對4版《辦法》進行對比分析,以便相關人員更好地理解我國批簽發管理要求,促進批簽發工作的落實。
1. 4版《辦法》基本情況
2002年版《辦法》(試行)是我國第一部生物制品批簽發規章,經過近兩年的試行,于2004年7月正式頒布。該版施行13年后修訂頒布了2017年版,最新一版是2020年12月頒布的第4版。詳見表1。
2. 批簽發機構及品種范圍
自第1版《辦法》施行起,國家藥監局確定了8個批簽發機構,即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以下簡稱中檢院)以及北京、吉林、上海、湖北、廣東、四川、甘肅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直到2020年4月和6月相繼授權山東和重慶兩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承擔血液制品批簽發,目前共有批簽發機構10個。中檢院負責疫苗批簽發,其他生物制品批簽發由中檢院和其他批簽發機構分別負責。批簽發品種最開始有6個(人血白蛋白和5個疫苗品種),2006年1月1日起擴大到所有預防用疫苗類制品,到2007年11月15日共有62個品種納入批簽發管理。之后,2008年1月1日起又擴大到所有上市銷售的血液制品。對中檢院公布的2018年2月1日(2017年版《辦法》開始施行日期)至2020年12月31日簽發的批簽發信息進行統計,結果顯示目前共有77個批簽發品種。詳見表2。
3. 4版《辦法》總體內容結構對比
除2020年版外,之前的《辦法》均較前版在總體內容結構上有所改變。特別是2017年版開始增加了“批簽發機構確定”和“信息公開”兩章,并將前版“檢驗、審核與簽發”一章改為“審核、檢驗、檢查與簽發”,“監督與處罰”一章改為“法律責任”。從這兩章題目變化上可以看出,一是增加了批簽發“檢查”相關內容,并且將其作為與審核、檢驗、簽發相并論的重要工作;二是違法處理規定從針對被監管方變為與批簽發工作相關主體,包含監管方和被監管方。詳見表3。
4. 2004年版與2002年版《辦法》內容對比
2004年版與2002年版相比,增加的主要內容有10處,刪除和修改的主要內容各有3處。具體來看,增加的內容主要是批簽發工作流程、工作內容及要求3方面,涉及批簽發申請受理、申請資料數據核對、簽發、復審、進口批簽發等工作;刪除的內容主要是企業繳納批簽發費用、申請資料數據核對時限、同步批簽發補交資料要求等;修改的內容主要是將批簽發證明文件由批簽發機構改為國家藥監局,以及兩個條款章節位置的調整。
5. 2017年版與2004年版《辦法》內容對比
2017年版與2004年版相比,增加的主要內容有30處,刪除和修改的主要內容分別有3處和11處。具體來看,增加的內容主要是批簽發申請人和監管方的職責責任、登記建檔、抽樣、批簽發機構確定、補正資料與溝通、發現質量安全問題的處理、現場核實、現場檢查、申請撤回、信息公開、不予復審的情形、監管方的法律責任、表單文書的制定發布等;刪除的內容主要是免予批簽發、批簽發機構應具備相應條件、批簽發方式及檢驗項目報國家藥監局批準等相關規定;修改的內容主要是同步批簽發、批簽發工作時限,批簽發證明文件發出和時限延長及檢驗項目頻次調整不需報國家藥監局。
6. 2020年版與2017年版《辦法》內容對比
2020年版與2017年版相比,增加的主要內容有24處,刪除和修改的主要內容分別有5處和10處。具體來看,增加的內容主要是申請人生產偏差管理、省級藥監部門現場檢查及對批簽發機構日常管理、免予批簽發、檢驗項目和比例抄報國家藥監局、疫苗生產工藝偏差等記錄及報告、補正資料時限、檢查和批簽發中發現問題的通報與處置、批簽發電子證明、疫苗批簽發作假的處罰、疫苗出口批簽發、批簽發機構專用章的規定等;刪除的內容主要是監管方的法律責任、不符合GMP的處罰等;修改的內容主要是現場檢查主體和時限、取消批簽發資格改為停止批簽發、批簽發中發現問題改報省級藥監部門等。詳見表4。
4版《辦法》及相關政策變化總體上可以概括為幾個方面:相關方職責責任越來越明確,強化申請人主體責任和屬地管理;管理流程越來越優化,強化基于科學監管的“放管服”;工作內容要求越來越細化,強化依法規范全過程監管及風險控制;問題導向越來越鮮明,強化服務產業發展與公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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