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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6-06-02 00:09
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了公共場所衛生8項國家標準的征求意見稿,7項為強制性國家標準,1項推薦性國家標準,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本文將解析新標準變化點,涉及的檢測項目。
新標準目錄如下:
1987年,國務院頒布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為配合條例的實施,1988年原衛生部頒布了《公共場所衛生標準》,1996年,根據上述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原衛生部組織對公共場所衛生標準進行了修訂,頒布了現行的12項公共場所衛生標準(見表1)。
1、本次修訂后的標準將原標準按場所進行分類改變為按監測指標進行分類;
2、根據不同場所、不同指標類別,增加了推薦性衛生要求;
3、增加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學指標;
4、增加了公共場所用品用具的種類和衛生學指標,內容上與原標準體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續性,是對原標準的整合和優化,由于體例的變化,新標準名稱改為《公共場所衛生指標及限值要求》。
1、普遍提高了公共場所新風量衛生要求
現行標準對3星級以上賓館/飯店、舞廳等新風量要求30m3/(h•人),3星級以下賓館/飯店、影劇院等、體育館、商場、交通工具、餐館新風量要求20m3/(h•人),酒吧、茶座、咖啡廳新風量要求10m3/(h•人),其他場所無要求。本次標準修訂對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場所新風量不小于30m3/(h•人),其他場所新風量不小于20m3/(h•人),實現了對公共場所的全覆蓋。
新風特指室外新鮮空氣,室內外有效的空氣交換是稀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保證室內空氣質量,達到人體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在現階段,由于集中空調系統等機械通風措施在公共場所的普遍應用而使提高室內空氣“新鮮”程度成為可行的衛生要求。
2、大部分室內空氣污染物衛生要求與GB/T 18883統一
本標準規定公共場所室內空氣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顆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美發店、美容店除外)、臭氧、TVOC、氡濃度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2002的要求?!妒覂瓤諝赓|量標準》是控制居室、辦公室等人群長期暴露環境的空氣污染物濃度,而公共場所公眾暴露時間少于居室、辦公室,因此采用《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作為公共場所的衛生要求是安全的,也符合國家標準制定的一致性原則。另外由于本標準的引用,GB/T18883中的相關污染物濃度限值由推薦性條款變為公共場所的強制性條款。
3、提高了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與現行《公共浴室衛生標準》和《游泳場所衛生標準》比較,本標準無論從水質衛生指標數量還是衛生限值均有大幅度提高。
沐浴用水增加嗜肺軍團菌不得檢出的要求,對控制沐浴水軍團菌污染所導致的疾病傳播十分重要。
游泳池水衛生指標由現行標準的8項增加為15項,主要增加了消毒副產物、氧化還原電位、耐熱大腸菌群等指標;我國游泳池水普遍采用含氯消毒劑進行池水消毒,氯化消毒副產物THMs(又稱鹵仿)是潛在的致癌物質,由于池水和水面上空氣都會有THMs,游泳者通過皮膚接觸、吞咽或吸入而吸收,過量的THMs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氰尿酸對人眼睛、皮膚和呼吸系統有一定的刺激性。氧化還原電位ORP表征消毒劑活性、可反映消毒效果的指標,國外發達國家已普遍采用該指標控制泳池水消毒效果。耐熱大腸菌群是評估游泳池水糞便污染的指標菌,指示池水可能受腸道致病菌的污染。
泳池水多項指標的衛生限值更加嚴格,渾濁度由5提高到1,pH由6.5-8.5提高到7.0-7.8,菌落總數由1000提高到200,大腸菌群由18個/L提高到不得檢出。渾濁度是反映游泳池水物理性狀的一項指標,本標準規定池水散射濁度與生活飲用水一致,國內游泳場所調查表明常規的水處理工藝可將渾濁度凈化到≤1?2NTU,世界衛生組織《游泳池水環境指導準則》指出游泳池水濁度宜在0.5NTU,根據經濟可行原則,結合我國國情,本標準將游泳池水渾濁度限值規定為不得大于1NTU?!渡铒嬘盟l生標準》(GB5749-2006)主要考慮的是水的酸堿度對輸水管道的腐蝕性影響,規定生活飲用水pH的范圍在6.5~8.5之間,但在游泳池水處理中,大多數消毒劑的殺菌作用取決于pH值,因此必須使pH值保持在一種消毒劑的最佳有效范圍內。本次修訂等同采用CJ244-2007游泳池水質標準,將游泳池水pH限值范圍規定在7.0~7.8之間,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規定的pH值范圍接近。水中總大腸菌群國際上均以100 mL水樣中污染的總大腸菌群最大可能數(MPN)表示,很多國家對大腸菌群的限值要求規定為不可檢出(OMPN/100ml),因此本次修訂我們也將總大腸菌群定為不得檢出。
通過本次修訂,我國游泳池水水質已接近國外發達國家和國際泳聯的標準。
4、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394)是原衛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發布的衛生行業標準。該規范規定了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設計、質量、檢驗和管理等衛生要求,由于有專門的標準對集中空調的衛生學指標進行規定,為了保持標準的一致性,本標準規定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394)的要求。
1物理因素
1、室內溫度
公共浴室和游泳場(館)室內溫度宜達到表1的要求。其他公共場所冬季采用空調等調溫方式的,室內溫度宜設置在16℃~20℃之間;夏季采用空調等調溫方式的,室內溫度宜設置在26℃~28℃之間。
2、相對濕度
帶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游泳場(館)相對濕度不宜大于80%。其他帶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公共場所,相對濕度宜在40%~65%之間。
3、風速
賓館、旅店、招待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理發店、美容店及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風速不宜大于0.3m/s。其他公共場所風速不宜大于0.5m/s。
4、采光照明
1)公共場所應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室內游泳館自然采光系數不宜低于1/4,其他利用自然采光的公共場所其室內自然采光系數宜在1/5~1/8之間。
2)游泳場(館)泳池水面上1m高度的平面人工照明照度不應低于180lx,美容店、理發場所工作面照度不應低于150lx,其他有閱讀需求的公共場所照度不應低于100lx。
5、噪聲
1)對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場所,環境噪聲不應大于40 dB(A計權),且空調、排風設施、電梯等運行所產生的噪聲對場所環境造成的影響不應高于設備設施關閉狀態時環境噪聲值5dB(A計權)。
2)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及公共交通工具客艙環境噪聲宜小于70 dB(A計權);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游藝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及地鐵站臺環境噪聲宜小于85 dB(A計權);其他場所的環境噪聲宜小于55 dB(A計權)。
2室內空氣質量
1、新風量、二氧化碳
對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場所,室內新風量不應小于30 m3/(h·人),室內二氧化碳濃度不應大于0.10%;其他場所室內新風量不應小于20 m3/(h·人),室內二氧化碳濃度不應大于0.15%。
2、細菌總數
對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場所,室內空氣細菌總數不應大于2500 CFU/m3或30個/皿;其他場所室內空氣細菌總數不應大于4000 CFU/m3或40個/皿。
根據細菌總數不同采樣方法選取不同限值要求。
3、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顆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顆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和二甲苯濃度應符合GB/T 18883的要求。
4、臭氧、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氡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中的臭氧、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氡濃度宜達到GB/T 18883的要求。
5、氨
理發店、美發店、美容店室內空氣中氨濃度不應大于0.5mg/m3;其他場所室內空氣中氨濃度應符合GB/T 18883的要求。
6、硫化氫
使用硫磺泉的溫泉場所室內空氣中硫化氫濃度不應大于10mg/m3。
7、地下空間
除地鐵站臺、地鐵車廂外,公共場所是地下空間的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GB/T 17216的要求。
3生活飲用水
公共場所提供的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4游泳池水、沐浴用水
1、人工游泳池原水及補充用水、沐浴用水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要求。
2、人工游泳池水、人工沐浴池水水質應符合表2的要求。
3、公共場所提供的沐浴用水不得檢出嗜肺軍團菌。
4、天然游泳池水質應符合表3的要求。
5、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WS 394的要求。
6、顧客用品用具
公共場所的顧客用品用具應符合表4的要求。
2.1 室內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物理因素和顧客用品用具指標檢驗方法按GB/T 18204執行,硫磺泉溫泉場所室內空氣中H2S濃度的檢驗方法按GB/T 11742執行。
2.2 游泳池水溫度、尿素、透明度和沐浴用水中嗜肺軍團菌的檢驗方法按GB/T 18204執行,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質其他指標和生活飲用水指標檢驗方法按GB/T 57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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