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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11-27 18:27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補充要求》第十九條要求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有2名監測人員在場;HJ 91.1中規定“現場采樣時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同時也規定了“原始記錄須有監測人員、校核人員簽名,分析原始記錄須有分析人員、校核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名,并隨監測結果同時報出”。
2.關于印發《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規范化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蘇環辦[2022]72號),對人員要求:現場監測人員數量應滿足采樣工作、測試時效的需求至少4人,同時“4 記錄填寫”章節也規定記錄上至少有采樣人和復核人。
3.《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630-2011)“5.6.4 數據校核及審核”對原始記錄簽名的相關人員(監測人員、校核人員、審核人員)負責內容進行規定,如:監測人員負責填寫原始記錄;校核人員應檢查數據記錄是否完整……;審核人員應對數據的準確性、邏輯性、可比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
我想確認以下問題:
1.校核人和復核人的作用是否一致?作用一致是否是按照HJ 630的5.6.4中要求,檢查數據記錄完整性、數據處理過程、質控數據等。
2.A和B在現場采樣及現場監測了,這樣寫記錄的時候A和B是都要記錄在采樣檢測人員中,校核人員和復核人員需要找C和D去簽名,C、D是否一定要在現場?還是說可以A或者B簽名采樣檢測人員,另一人簽校核或復核。
3.假如去采無組織4個點,安排4個人,A、B、C、D,一人一個點,是否還要找一個人E作為復核人,該復核人是否必須在現場,如果按照HJ 630中要求,是否可以理解為復核人員只是對記錄內容進行檢查復核。
答: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等技術規范中規定規定原始記錄須有監測人員、校核人員簽名,《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規范化操作指南(試行)》(下稱指南)中也規定記錄上至少有采樣人和復核人,《指南》未對復核人員的要求進行具體明確,復核人員具體要求可按照HJ 630中校核人員要求執行。
2、現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現場采樣時至少兩人同時在場”,若A和B在現場采樣及監測,沒有強制規定必須找第3人進行復核,可以A或B簽名采樣監測人員,另1人簽校核或復核。
3、若開展無組織排放4個點的監測,安排4個人,一人負責一個點位的監測,則復核人員需要再找一人,并在場,確保能夠滿足HJ 630中對校核人的職責要求。
來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