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經過兩年多的討論,美國環保署(EPA,美國聯邦機構)于近日正式發布了「PFAS通報最終規則」。
該規則類似于化學品數據報告(CDR),旨在幫助EPA收集目前美國境內的PFAS來源、數量、暴露和危害情況,以便制定后續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法規。
據悉,該規則將于「2023年11月13日」生效!
該規則要求,自2011年以來,任何一年生產或者進口PFAS或含PFAS物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在規則生效后18-24個月內,需向EPA提供有關其用途、產量、處置、暴露和危害的信息。
此外,有商業目的的PFAS雜質和副產物同樣適用于通報義務。
而作為農藥、食品、食品添加劑、藥品、化妝品或醫療器械使用的PFAS物質,則可豁免此通報義務。
具體涉及哪些PFAS物質
PFAS物質是一類具有特定結構定義的化學物質,雖然EPA將在 CompTox Chemicals Dashboard 提供一個需履行通報義務的PFAS清單,但該清單并不詳盡。
滿足以下任意一種結構的化合物,即需要履行PFAS通報的義務:
R-(CF2)-CF(R’)R",其中CF2和CF都是飽和碳;
R–CF2OCF2-R’,其中R和R’可以是F、O或飽和碳;
CF3C(CF3)R’R",其中R’和R"可以是F或飽和碳。
根據美國有毒物質控制法案(TSCA) 第15節和16節,未能根據規則要求提交信息,將屬于「違法行為」,需承擔民事處罰,并可能受到刑事起訴。
對此,建議「自2011年以來有輸美貿易活動的企業」,主動追溯化學品或物品的貿易記錄,確認產品中是否有符合結構定義的PFAS物質,并及時完成通報義務,避免不合規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