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FDA 于 12 月 21 日發布了“仿制藥研發相關的受控函”更新指南草案,以協助仿制藥商通過受控函流程向 FDA 索取信息。指南反映了作為仿制藥使用者付費修正案(GDUFA III)重新授權的一部分的變化,并擴展了有資格通過受控函索取信息的主題。
該指南草案定稿后將取代 2020 年 12 月發布的定稿指南。與先前 GDUFA II 下的指南相比,新指南草案的主要變化是包括了兩個用于受控函請求的新類別:1 級和 2 級。指南草案“就有關 FDA 認為哪些問詢時受控函方面提供了更多細節和建議,以達到 FDA 在 GDUFA 承諾函下的績效目標。”
1 級受控函對應適用于新的或修訂的具體產品指南(PSG)可能與申辦人藥物開發計劃發生沖突以及申請人已經進行了體內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情況。在這些情況下,申請人可以要求召開電話會議,以獲得 FDA 關于新的或修訂 PSG 對其開發計劃的潛在影響的反饋。
2 級受控函適用于涉及不同審評部門對臨床內容進行評估的請求。FDA 表示,“與 FDA 過去和現在的做法一致,FDA 將繼續考慮需要評估臨床內容的受控函(因此是 2 級受控函),包括需要仿制藥辦公室(OGD)安全和臨床評價辦公室以及研究和標準臨床安全辦公室以及人類受試者研究團隊意見的請求。”
對于需要來自 OGD 以外的辦公室或中心(例如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的意見的請求,FDA 也將視為 2 級受控函。
指南指出,“臨床內容的評價包括但不限于與 BE 研究計劃相關的明確、具體問題,以及可比性臨床終點和與 BE 研究期間發生的不良事件相關的問題。”
與之前的指南相比,修訂指南草案還提供了更多關于應以受控函方式提交的信息的詳情。例如,如果受控函與完全回應函(CRL)中確定的缺陷相關,申辦人應在受控函中提及該特定缺陷。
指南還擴展了受控函的主題,例如,修訂指南解決了對藥械組合產品的反饋請求。這些可以包括討論擬議仿制藥-器械組合產品的用戶界面與參照藥品(RLD)之間的差異。修訂指南還擴展了申辦人可以獲得與非活性成分相關的請求的主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