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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12-23 16:25
關于公開征求《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國際醫療器械監管者論壇(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IMDRF)良好審查工作組(Good Regulatory Review Practices,GRRP)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制定醫療器械上市前評審技術、管理相關文件,促進醫療器械上市前評審的國際協調統一。《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and IVD Medical Devices》(附件1)作為GRRP工作組近期發布的成果文件,對醫療器械產品安全和有效基本原則進行明確,為審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依據,也明確了企業研發和生產的關注重點。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工作要求,落實監管科學計劃,提高醫療器械技術審評工作質量和效率,在上述GRRP工作組文件的基礎上,中心組織制定了《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征求意見稿)》(附件2),現對該文件公開征求意見。希望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生產企業及有關從業人員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如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請下載并填寫《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表(附件3),并于2020年1月31日前將反饋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中心。
聯系人:塔娜
電話:010-86452953
電子郵箱:tana@cmde.org.cn
附件:1.Essential Principles of Safety and Performance of Medical Devices and IVD Medical Devices
2.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征求意見稿)(如下)
3.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表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2019年12月20日
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
(征求意見稿)
1.醫療器械的安全和性能-總則
醫療器械的制造商應能設計和生產在全生命周期內,均能達到預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產品。本文描述了基本的設計和生產的要求,稱為“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以幫助制造商實現上述目的。
本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適用于所有醫療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則(第2節);第二部分是適用于非診斷類醫療器械(第3節)和診斷類醫療器械(第4節)的專用基本原則。
制造商的設計和生產活動應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下進行。制造商應提供產品與適用基本原則條款符合性的證據,并由監管機構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評估。
2.適用于所有醫療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則
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通用基本原則適用于所有醫療器械。
2.1 概述
2.1.1 醫療器械應達到制造商的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這些器械應該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其預期性能,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是可以接受的,不會損害醫療環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2.1.2 制造商應建立、實施、記錄和維護風險管理系統,確保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在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反復的過程,需要定期進行系統性的改進更新。在開展風險管理時,制造商應:
2.1.3醫療器械的制造商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遵循安全原則,采用先進成熟技術。需要降低風險時,制造商應該控制風險,確保每個危害相關的剩余風險和總體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在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時,制造商應按以下優先順序進行:
2.1.4制造商應告知使用者所有相關的剩余風險。
2.1.5在消除或降低與使用有關的風險時,制造商應該:
2.1.6在制造商規定的生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外力不應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以致損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
2.1.7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包括制造商所提供的說明和信息,應確保在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時,運輸和貯存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制造商應能確保有效期內醫療器械的性能、安全和無菌。
2.1.8在貨架有效期內、開封后的使用期間(對于診斷試劑,包括在機穩定性),以及運輸或送貨期間(對于診斷試劑,包括被測樣品),醫療器械應具有可接受的穩定性。
2.1.9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于當前先進技術水平,比較醫療器械性能帶來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預期的風險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應最小化且可接受。
2.2臨床評價
2.2.1基于監管要求,醫療器械可能需要進行臨床評價(如適用)。所謂臨床評價,就是對臨床數據進行評估,確定醫療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風險受益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2.2.2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這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超過科學和社會效益。在臨床試驗的每個步驟,都應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則。另外,臨床試驗方案審批、患者知情同意、診斷試劑剩余樣本使用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2.3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2.3.1關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毒性;
-生物相容性;
-易燃性;
2.3.2基于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盡可能減少污染物和殘留物對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對從事醫療器械運輸、貯存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的風險。特別要注意與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組織接觸的時間和頻次。
2.3.3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適當降低析出物(包括浸出和/或蒸發)、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等帶來的風險。應特別注意致癌、致突變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浸出物。
2.3.4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到醫療器械及其預期使用環境的性質,適當降低物質意外進入器械所帶來的風險。
2.3.5醫療器械及其生產工藝的設計應能消除或適當降低對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觸者的感染風險。設計應:
2.4滅菌和微生物污染
2.4.1醫療器械應方便使用者對其進行安全清潔、消毒、滅菌和/或重復滅菌(必要時)。
2.4.2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確保在出廠后,按照制造商規定的條件運輸和貯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
2.4.3以無菌狀態交付的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以確保在出廠時無菌。在制造商規定的條件下運輸和貯存的未破損無菌包裝,打開前都應保持無菌狀態。應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例如,通過使用防篡改包裝)。
2.4.4無菌醫療器械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進行加工、生產、包裝和滅菌,其貨架有效期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確定。
2.4.5預期無菌使用的醫療器械(制造商滅菌或使用者滅菌),均應在合適和受控的條件和設施下生產和包裝。
2.4.6以非無菌狀態交付,且使用前滅菌的醫療器械:
2.4.7若醫療器械可以無菌和非無菌狀態交付使用,應明確標識其滅菌狀態。
2.5環境和使用條件
2.5.1如醫療器械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或設備整合使用,應確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統,包括連接系統,整體的安全性,且不影響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應明確標識和/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對于需要使用者處理的連接,如液體、氣體傳輸、電耦合或機械耦合等,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風險,包括錯誤連接或安全危害。
2.5.2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預期的使用環境和使用條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風險:
2.5.3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消除或降低在正常使用及單一故障狀態下燃燒和爆炸的風險,尤其是預期使用時暴露于,或者與易燃、易爆或其他致燃物相關的器械。
2.5.4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確保調整、校準和維護過程能夠得到安全有效地執行。
2.5.5與其他醫療器械或產品聯合使用的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其互操作性和兼容性應可靠且安全。
2.5.6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降低未經授權的訪問風險,這種訪問可能會妨礙器械正常運行,或造成安全隱患。
2.5.7 具有測量、監視或有數值顯示功能的醫療器械,考慮到預期使用環境、使用者、預期用途,其設計和生產應符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原則。
2.5.8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員對其安全處置或再利用;應便于相關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或再利用。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安全處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
2.6對電氣、機械和熱風險的防護
2.6.1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保護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諸如運動阻力、不穩定性和活動部件等引起的機械風險。
2.6.2除非振動是特定性能要求,否則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振動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振動(特別是振動源)的方法。
2.6.3除非噪聲是特定性能要求,否則醫療器械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噪聲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噪聲(特別是噪聲源)的方法。
2.6.4如果醫療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進行連接或重新連接,其設計和生產應降低這些部件的連接故障風險。
2.6.5醫療器械的可接觸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熱或既定溫度設置部位)及其周圍環境,在正常使用時不應存在過熱風險。
2.7有源醫療器械及與其連接的醫療器械
2.7.1當有源醫療器械發生單一故障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產生的風險。
2.7.2患者的安全性依賴于內部電源供電的醫療器械,應具有檢測供電狀態的功能,并在電源容量告急時提供適當的提示或警告。
2.7.3患者的安全性取決于外部電源供電狀態的醫療器械,應包括顯示電源故障的報警系統。
2.7.4用于監視患者一個或多個臨床指標的醫療器械,必須配備適當報警系統,在患者生命危急或健康狀況惡化時,對使用者發出警告。
2.7.5鑒于電磁干擾可能會損害正常運行的裝置或設備,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產生電磁干擾的風險。
2.7.6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產品具有足夠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產品可以正常運行。
2.7.7當產品按制造商的說明進行安裝和維護,在正常使用和單一故障時,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減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電擊的風險。
2.8含有軟件的醫療器械以及獨立軟件
2.8.1含有電子可編程系統(內含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的設計,應確保準確度、可靠性、精確度、安全性和性能符合其預期用途。在單一故障狀態下,應采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少由此導致的風險或性能降低。
2.8.2含有軟件組件的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應根據現有先進的技術進行開發、生產和維護,同時應考慮開發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開發,頻繁更新,更新的累積效應)、風險管理(如系統、環境和數據的變化)等原則,包括網絡安全(如安全地進行升級))、驗證和確認(如更新管理過程)的要求。
2.8.3預期與移動計算平臺整合使用的軟件,其設計和開發,應考慮平臺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對比度,聯通性,內存等)以及與其使用相關的外部因素(不同環境下的照明或噪聲水平)。
2.8.4制造商應規定軟件按照預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網絡特性和IT網絡安全措施,包括未經授權的訪問。
2.8.5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維護應能提供足夠的網絡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
2.9具有診斷或測量功能的醫療器械
2.9.1具有診斷或測量(包括監測)功能的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基于適當的科學和技術方法,除其他性能外,還應確保相應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定性,以實現其預期目的。
2.10說明書和標簽
2.10.1醫療器械應附有識別該器械及其制造商所需的信息。每件醫療器械還應附有相關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關指示。這些信息可出現在器械本身、包裝上或使用說明中,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手段(如網站)便捷訪問,易于被預期使用者理解。
2.11輻射防護
2.11.1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考慮盡量減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適用)的輻射吸收劑量,同時不影響其診斷或治療功能。
2.11.2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的醫療器械,其操作說明應詳細說明輻射的性質,對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適用)的防護措施,避免誤用的方法,降低運輸、儲存和安裝的風險。
2.11.3若醫療器械有輻射或有潛在輻射危害,應具備輻射泄露聲光報警功能(如可行)。
2.11.4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暴露于非預期、偏離或散射輻射的風險。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應采取措施減少使用者、其他人或患者(若適用)等可能受影響的人在輻射中的暴露。
2.11.5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且需要安裝的醫療器械,應在操作說明中明確有關驗收和性能測試、驗收標準及維護程序的信息。
2.11.6若醫療器械對使用者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輻射劑量、幾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質量)以及其他輻射關鍵特性能夠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調整,并可在使用過程中受到監控(如適用)。上述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相關可變參數的重復性在可接受范圍內。
2.12對非專業用戶使用風險的防護
2.12.1對于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病檢測),其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非專業用戶的技能和方法,非專業用戶可能掌握的技術和使用環境的不同對結果的影響,以便正常使用。制造商提供的信息和指導應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對結果做出解釋。
2.12.2供非專業使用者使用的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病檢測)的設計和生產應:
2.12.3非專業用戶使用的醫療器械應提供以下措施,如適用,以方便用戶:
2.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醫療器械
2.13.1對于含有組織、細胞或動物、植物、細菌來源物質或衍生物的醫療器械,若是非活性或以非活性狀態交付,應:
動物的地理來源信息應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予以保留。
2.13.2對于監管部門而言,當管理由人體來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生產的醫療器械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2.13.3對于使用2.13.1、2.13.2以外的生物物質生產的醫療器械(例如植物或細菌來源的材料),其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應確保患者、用戶以及其他人(如廢棄物處置人員等)的安全。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科技水平高的方法消除或滅活,以確保安全。
3.適用于醫療器械(IVD器械除外)的基本原則
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原則是第2節相關內容的補充。適用于除診斷器械外的所有器械。
3.1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
3.1.1根據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以及產品在人體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情況(例如某些可吸收產品),對于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所用材料、物質與人體組織、細胞和體液之間的相容性。
3.1.2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能夠保證產品在預期使用中接觸到其他的材料、物質和氣體時,仍然能夠安全使用。如果醫療器械用于給藥,則該產品的設計和生產需要符合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具有藥物相容性,同時藥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
3.1.3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適當降低與顆粒尺寸和性質相關的風險,除非只與完整皮膚接觸,否則這些顆粒可能會釋放到患者或使用者體內,尤其是納米材料。
3.2輻射防護
3.2.1預期用于醫學影像學的具有電離輻射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在確保圖像和/或輸出質量的同時,應能將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輻射暴露最小化。
3.2.2具有電離輻射的醫療器械應能夠精確預估(或監測)、顯示、報告和記錄治療過程中的劑量。
3.3植入式醫療器械的特殊要求
3.3.1植入式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消除或降低相關治療風險,例如對于除顫器、高頻手術設備的使用。
3.3.2可編程有源植入式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夠在不需手術操作的情況下準確識別該器械。
3.4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對患者或使用者的風險防護
3.4.1用于給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精確地設定和維持輸出量,以保證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
3.4.2若輸出量不足可能導致危險,醫療器械應當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輸出量不足”的功能。應有適當的措施降低能量或物質意外輸出達危險等級的風險。
3.5含藥醫療器械產品
3.5.1如果醫療器械組成成分中包含一種物質,按照監管機構的相關法規,該物質單獨使用時按照藥用產品/藥物管理,并且該物質在體內為醫療器械提供輔助作用,那么應將該醫療器械作為一個整體,對其安全性和性能進行驗證,同時應驗證該特定含藥醫療器械產品中所述物質的特征、安全性、質量和有效性。
4.適用于IVD醫療器械的基本原則
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基本原則,是第2節相關內容的補充,適用于診斷類醫療器械。
4.1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
4.1.1考慮到產品的預期用途,鑒于診斷類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注意所用材料與待檢測或測定的標本、分析物或標志物之間的物理和/或化學的不相容性,由此導致的分析性能(如生物組織、細胞、體液和微生物)受損的可能性。
4.2性能特性
4.2.1 診斷類醫療器械應達到制造商聲稱的適用于預期用途的分析和臨床性能指標,同時應考慮適用患者人群、預期使用者和使用環境。應使用合理的、經驗證的、先進的技術方法,以確定上述指標。
4.2.2如果診斷類醫療器械的性能取決于使用的校準品或質控品,應通過可用的參考測量程序或可提供的更高級別的參考物質,來確保這些定標液或質控品的賦值具有溯源性。(當診斷類醫療器械的性能依賴于校準品或質控品的使用時,應通過參考測量程序或更高級別的參考物質溯源校準品或質控品的賦值。)
4.2.3數值標識應盡可能地采用標準化單位,且易于使用者理解。
4.2.4 診斷類醫療器械的性能特征應根據預期用途進行評估,包括以下內容:
對于傳染病,建議選擇的人群具有相似的患病率。
來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