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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13 07:49
□ 劉 銘
購房合同上標明購買的是“住宅”,拿到的房產證上卻寫著“公寓”。近日,有媒體報道稱,購房者認為開發商涉嫌欺詐,并提出索賠。對此,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日前發布消費警示:購買商品房需注意,謹防“住宅”變“公寓”。
據了解,在高層住宅小區內,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兩種性質的商品房,在房屋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定性,兩者存在區別。以成都為例,《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公寓的名詞解釋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滿足《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一類特殊的生活單元”。按照該規定,達到以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稱為住宅,即“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時(三環路以內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時)”。也就是說,公寓的日照達不到這個要求,并理應通過價格差別予以體現。
2005年成都市規劃、國土、房管3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公寓”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中要求:“建設單位應在各種正式文件和宣傳材料中對公寓進行如實表達?!?
但從投訴處理情況可見,少數開發商對規劃為“公寓”的房屋,并未遵循“如實表達”政策要求和誠實信用原則,一直按照“住宅”對外宣傳、向消費者推銷,甚至寫進購房合同。直到辦理房屋產權時才原形畢露,從而引發糾紛。
如白女士投訴某置業公司稱,她2011年11月在成都市成華區和美西路8號以7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商品房一套,購房合同上明確約定為“住宅”,辦理產權時卻變成了“公寓”。白女士隨后到相關部門查詢發現,該房的規劃用途確實是“公寓”。但從選房、簽訂購房合同,再到交房全過程中,開發商都沒有明確告知該房屋的真實性質。
就此,四川省消委會發布消費警示,消費者購買商品房需注意,謹防“住宅”變“公寓”。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從看房、選房開始,就要主動詢問、弄清楚所選商品房到底是“住宅”還是“公寓”,切忌盲目聽信銷售人員的推銷之辭,必要時應當到當地規劃、房管部門查詢。在房屋性質不明確之前,最好不支付定金、首付款等任何性質的費用。一旦發現“住宅”變“公寓”等問題,及時向各級消費者組織、行政部門投訴或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商品房經營者要誠實守信,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商品房性質,切實履行新《消法》有關義務,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在銷售時告知商品房是“住宅”還是“公寓”,不得隱瞞或誤導。因隱瞞商品房性質導致的消費糾紛,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政府監管部門要強化監管,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開發商銷售行為,要求其對商品房性質信息明確公示,對于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立案查處,并作為企業信用信息向社會公布?!吨袊|量報》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