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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7-21 11:57
01、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模式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非處方藥不需要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
另外,根據藥品的安全性,非處方藥分為甲、乙兩類。紅底白字的是甲類,需要在藥店,由執業藥師或執業醫師指導下用藥。綠字白字的是乙類,安全性更高,除了可以在藥店出售外,還可以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超市、賓館、百貨商店等處銷售。
02、非處方藥的產生方式
1.1 非處方藥的遴選
從 2000年《第一批國家非處方藥目錄》公布至2004 年《第六批國家非處方藥目錄》的公布,我國非處方藥目錄產生主要采用專家遴選的方式,從各藥品標準里遴選出適合作為非處方藥的品種,并由專家共同參與修訂非處方藥說明書。所有生產該品種的企業均須按非處方藥說明書的范本重新設計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1.2 非處方藥的轉換
2004年4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4]101號),規定了處方藥轉非處方藥的申請范圍、工作程序和資料要求,非處方藥的工作由原來專家遴選的方式,轉變為由企業提供資料,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審核與專家咨詢相結合的轉換評價方式。各企業申報轉換的品種經轉換評價為非處方藥后,公布目錄和說明書范本,所有生產該品種的企業均可按非處方藥說明書的范本重新設計包裝、標簽和說明書。
03、如何判斷能否轉換為非處方藥?
從非處方藥的產生方式來看,我國非處方藥的品種管理模式主要是以制劑品種目錄的方式進行管理。因此我們首先應確定擬轉換為OTC的品種,是否已納入我國非處方產品目錄,可通過NMPA數據查詢欄目確定。
如果擬轉換品種在以上非處方產品目錄,則可以直接提交相關材料,申請OTC轉換。如果擬轉換品種不在以上非處方產品目錄,則需要根據相關指導原則來判定,具體如下:
發布時間 |
指導原則名稱 |
要求 |
2012.11.14 |
《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評價指導原則(試行)》 |
是否滿足評價基準、基本要求、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 |
2024.05.20 |
《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申請范圍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
符合相關條件(3條),不符合相關的排除范圍(9條) |
2024.05.10 |
《非處方藥適應癥范圍確定原則(征求意見稿)》 |
是否滿足常見/復發性/慢性疾病項下的確定原則 |
2012.11.14 |
《非處方藥適應癥范圍(化學藥品部分)》
非處方藥適應癥范圍(中成藥部分) |
可參考各適應癥項下,對于非處方藥的適用范圍和排除范圍 |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擬轉換品種不在以上非處方產品目錄的情況,在該處方藥首次轉為非處方藥時,其適應癥應保持一致。因為藥品評價中心的評價的重點是對于其安全性和適合自我藥療的評價(CDE的評價重點是對于全面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評價,證明獲益大于風險)。根據《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評價指導原則(試行)》:“申報藥品應符合“應用安全、療效確切、質量穩定、使用方便”的基本原則,同時,藥品的各種屬性均應體現“適于自我藥療”。”
當然,如果發現擬轉換品種的適應癥無法滿足非處方藥的適應癥范圍,還有一個可能的補救措施:先通過補充申請向CDE申請適應癥的變更,當然,這個過程也不排除需要開展新的臨床試驗。
04、非處方藥轉換的程序和申報資料要求
首先明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評價中心(簡稱“CDR”)負責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的技術評價工作。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經自評認為其產品滿足非處方藥原則與要求的,可以向評價中心提出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申請。申報材料應包括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均一式兩份),還應通過評價中心官方網站“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專欄提交在線申請。
從注冊分類來看,申請轉換OTC分類情形包括以下三類:
(一)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或者規格,但不改變適應癥、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
(二)使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的活性成份組成的新的復方制劑。
(三)不包括在以上兩類中的品種。
根據《20221031處方藥轉換非處方藥申請資料及要求》可以看出,第三類轉換情形的申報資料要求是最嚴格的??赡艽蠹視幸蓡?,為什么反而改變劑型和新復方的轉換情形,OTC轉換的資料要求反而比什么都沒有改變的情形,要求更低呢?這是因為,如果是首次由處方藥轉為非處方藥(三類),藥品評價中心需要系統的、能證明“應用安全、療效確切、質量穩定、使用方便”、“適于自我藥療”的證據;而如果是改變劑型等的情況,說明該活性成分的其他非處方藥已經經過了藥品評價中心的初步評估,因此其申報資料要求自然就可以降低一些。
05、雙跨品種目前的管理模式
“雙跨”品種,即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雙重身份進行管理的品種。根據《關于做好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有關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辦注[2010]64號)》:“國家局將進一步研究“雙跨”品種的管理模式,待明確后,再開展“雙跨”品種轉換的相關工作。
經筆者咨詢藥品評價中心:目前在實操中,藥品評價中心目前不會再批準新的雙跨品種;若處方藥轉OTC時,有其他規格和劑型已經是雙跨,那么轉OTC的同時,會成為“雙跨”品種;若處方藥轉OTC時,沒有其他規格和劑型已經是“雙跨”品種,那么轉OTC的同時,就失去了處方藥的身份。
參考資料:
《20121114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評價指導原則(試行)等6個技術文件的通知食藥監辦注[2012]137號》
《20240510 非處方藥適應癥范圍確定原則(征求意見稿)》
《20240520 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申請范圍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20240607 處方藥轉換為非處方藥工作程序(征求意見稿)》
《20221031處方藥轉換非處方藥申請資料及要求》
《我國非處方藥品種管理模式的探討湯韌》
來源:注冊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