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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4-10 16:10
問題1: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備案中,因為場地限制,在現有醫院藥房中劃分區域作為GCP中心藥房是否可行?是否可以進行試驗用藥品的中心化管理、不設置試驗用藥房?
答復建議:《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管理規定》(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規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三)具有與藥物臨床試驗相適應的獨立的工作場所、獨立的臨床試驗用藥房、獨立的資料室,以及必要的設備設施”。法規明確規定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獨立的臨床試驗用藥房”,因此,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臨床試驗用藥房”,不建議在現有醫院藥房中劃分區域作為GCP中心藥房,或僅進行試驗用藥品的中心化管理。
問題2:罕見病往往患者數量非常少,如何確定罕見病臨床試驗的樣本量?
答復建議:根據2022年6月CDE發布的《罕見疾病藥物臨床研究統計學指導原則(試行)》,對于罕見疾病臨床研究,所需的樣本量應保證能夠充分評估藥物的獲益和風險。罕見疾病樣本量的確定通常采用傳統的估計方法,如采用非傳統方法確定樣本量(例如,使用貝葉斯等方法),樣本量估計方法的合理性(例如,先驗分布、參數估計值等設置是否合適)需經充分論證,必要時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或基于不同的模擬參數進行估計,相關參數需與監管部門充分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在綜合考量后確定最終樣本量。樣本量估計應有完整詳細的記錄,包括但不限于相關依據、文檔、代碼及結果,以支持監管部門進行必要的審核和驗證。另外,樣本量的確定還應考慮有充分的安全性評估數據。若采用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樣本量分配建議參考ICH《E17多區域臨床試驗計劃與設計的一般原則》。
來源:上海藥品審評核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