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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07-05 21:38
紫外治療儀是指利用紫外線的物理性能,對人體進行照射治療的設備(波長范圍在200nm—400nm以內)。
一、紫外治療儀的組成、作用機理
1.紫外治療儀的結構和組成
紫外治療儀一般包括主機部分、輻照器部分、嵌入式軟件及其他附屬部分,如護目鏡或眼罩。主機部分包括機箱、電源模塊、控制單元、顯示模塊。輻照器部分含有紫外光源。
2.紫外治療儀的工作原理
紫外治療儀的輻照裝置中裝有一個或多個光源,工作時,輻照裝置中的光源發出紫外光,用于對患者全身或局部進行照射,控制器根據患者需要照射的劑量來控制紫外線光照時間。一般來說,治療設備帶有散熱系統和安全聯鎖裝置。
目前醫療用紫外線分為三段,即長波紫外線UVA(波長320nm—400nm)、中波紫外線UVB(波長275nm—320nm)和短波紫外線UVC(波長275nm—200nm)。紫外治療儀常用于治療銀屑病、白癜風。
二、紫外治療儀的研發實驗要求
1.性能研究
應當出具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如:需給出輻射劑量、輻射時間確定及燈管光譜的依據。產品若聲稱適用于家用,則需出具產品符合IEC 60601—1—11《醫用電氣設備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通用要求 附屬標準:在家庭衛生保健環境中使用的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的要求》的研究資料。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臨床使用中輻照器若存在接觸患者的可能性,則需對接觸患者的部件進行生物學評價。根據GB/T 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標準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給出接觸部件名稱、患者接觸類型、患者接觸時間、患者接觸材料名稱。至少考慮以下方面的要求:細胞毒性、致敏性、皮膚刺激,并提出具評價資料。
當需要進行生物學試驗時,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并具有相應生物學試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進行。國外實驗室出具的生物學試驗報告,應附有國外實驗室表明其符合GLP實驗室要求的質量保證文件。
3.生物安全性研究
本產品不含動物源或生物活性物質,本條不適用。
4.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在操作中,設備有被污染或沉積物留于瑕疵和縫隙的可能性,需要清洗和消毒。應出具推薦的清洗和消毒方法、推薦使用的消毒劑及其確定依據,并給出清洗和消毒有效性的驗證資料。
5.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應當給出產品有效期信息及確定依據。
光源壽命的確定:應當給出紫外光源壽命信息及確定依據。
產品包裝標記應符合GB/T 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并出具符合證據。出具在宣稱有效期內運輸存儲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6.動物研究
不適用。
7.軟件研究
產品若含軟件,軟件研究應參見《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應出具一份單獨的醫療器械軟件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和核心算法,核心算法關注紫外輻照劑量算法。軟件的安全性級別至少應為B級,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的復雜程度和紫外波段(考慮UVC波段)。同時,應當出具關于軟件版本命名規則的聲明,明確軟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含義,確定軟件的完整版本和發布版本。
產品若無軟件,則本部分不適用。
8.性能指標
8.1外觀及結構。
8.2有效紫外輻射。
8.3非預期紫外輻射。
8.4紫外輻射殘留。
8.5紫外輻射光譜。
8.6定時。
8.7閃爍。
8.8護目鏡/眼罩:若注冊產品組成中包括護目鏡/眼罩,則透過護目鏡/眼罩后的光輻射應滿足YY 0901—2013《紫外治療設備》中非預期輻射的規定。護目鏡同時還應滿足GB 4706.25—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皮膚器具的特殊要求》中的32.102規定。
8.9安全應滿足:
(1)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YY 0901—2013《紫外治療設備》的安全要求。
(3)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4)若申報產品為全身照射式設備,還需考慮安全相關的防護措施(如,對密閉空間產生的安全風險的防護等)。
8.10環境試驗應滿足:
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三、相關標準
表1. 相關產品標準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GB 9706.1—2007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 14710—2009 |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
YY 0901—2013 |
紫外治療設備 |
YY 0505—2012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708—2009 |
可編程醫用電氣系統 |
YY/T 0709—2009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通用要求,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中報警系統的測試和指南 |
GB 4706.85—2008 |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皮膚器具的特殊要求 |
四、主要風險
紫外治療儀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
表2. 產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危害類型 |
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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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量危害 |
電磁能(電磁干擾) |
使用環境內其他設備對紫外治療設備電磁干擾導致電氣設備非控制啟動或輸出參數(如紫外強度、治療時間)非預期增加。 |
光能 |
因時間或劑量控制出錯,患者接受紫外線輻照時間過長,可能引起紫外線過量照射,造成皮膚紅斑或燒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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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時服用光敏劑及其他藥物可能造成的風險及產生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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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線對周圍人員(含醫務人員)可能造成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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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照患者的敏感部位(如:眼睛、生殖器)未采取防護措施,產生非預期輻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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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能 |
可觸及金屬、外殼、應用部分等與帶電部分隔離/保護不夠,電介質強度不夠,可能對使用者或患者造成電擊危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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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外殼、應用部分絕緣/隔離不夠,可能引起過量漏電流傷害使用者或患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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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能 |
可觸及的外殼溫度過高,可能引起使用者或患者燙傷; 應用部分表面溫度過高,可能使接觸部位的皮膚燙傷等 長時間使用造成局部溫升過高,引起組件著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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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能 |
產品外殼(外露的燈管)機械強度和剛度不足,產品面、角、邊粗糙等,燈管破裂導致患者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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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輪等支撐件承重能力不夠,導致傾倒、翻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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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落/懸掛導致機械部件松動導致傷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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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學和化學危害 |
生物學 |
產品清潔或消毒不完全,可能會使患者再次或交叉感染等。 |
化學 |
在外來物質中,如使用清洗劑或消毒劑的殘留物、污染物等。 燈管等部件報廢后隨意丟棄,導致環境污染。 UVC波段的紫外線泄露產生臭氧,導致環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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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相容性 |
可能與患者接觸材料的化學成分的毒性,如引起細胞毒性、遲發致敏反應、皮膚刺激反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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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危害 |
功能 |
由于控制模塊失效無法使用。 不正確或不適當的輸出或功能,如輸出強度不準確。 出光開關、軟件失效治療儀會自動輸出紫外線等。 |
使用錯誤 |
由缺乏技術的/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使用者/操作者未經培訓或培訓不足,不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設備;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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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危害 |
標記 |
無眼睛防護標志。 不完整的說明書。 產品性能特征的不適當描述。 不適當的預期使用規范。 未充分公示限制的內容。 |
操作說明書 |
易混淆的使用說明書:如缺少詳細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術參數、缺少必要的警告說明、未提供關于治療人體不同部位的照射時間和安全照射距離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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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于復雜的操作說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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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線有害輻射,人員防護問題不明確或不清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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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對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未提供對于其接受治療部位光敏感性差的患者必須在醫生指導下進行的警告。 服務和維護規范。 |
來源:嘉峪檢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