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仿制藥雜質譜的對比研究中,需關注該產品是否在ICH成員國藥典收載,收載的檢測方法與申報方法有無明顯差異,是否進行了方法比較研究。如果申報方法與ICH成員國藥典方法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應進行包括檢測能力和樣品測定結果的方法對比研究,在此基礎上優選專屬性好、靈敏度高,能夠充分檢出相關雜質的檢測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雜質一致性的研究求證中,分析手段不能等同于日常檢測,分離技術(如HPLC法)應與質譜分析(或二極管陣列檢測)相結合或使用分析標識物(如雜質對照品),以便從色譜行為、UV特征、分子量及分子碎片特征等信息共同把握其物質一致性。
2、如采用HPLC法的相對保留時間識別某特定未知雜質,需要進行充分的方法耐用性的驗證,并在質量標準中規定色譜柱的品牌、規格、粒徑、流動相流速等分析條件,以保證檢測方法具有足夠的重現性,僅僅按照藥典標準格式規定色譜填料的類型是不夠的。
雜質對照品法,即外標法。
用于對已知雜質的控制,如采用該法,則應注意對該對照品進行定性和定量研究,需對含量進行準確標定,并提供相關研究信息。
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即以主成分作對照的內標法。
校正因子可在檢測時測定,但需提供雜質對照品,也可在建立方法時將測得的校正因子載入質量標準,供以后常規檢驗使用,無需長期提供雜質對照品,但也僅適于已知雜質的控制。
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
實質上也是以主成分作對照的內標法,但其前提是假定雜質與主成分的響應因子相同,適用于具有與主成分相同或類似發色團的雜質,在有關物質與主成分具有相似的分子結構的情況下,此法不致發生太大誤差。
需要關注的是穩定性考察中采用自身對照法考察有關物質變化的相關問題,由于主藥本身含量也會降低,因此以主藥作為雜質計算的參考標準會影響到雜質的測定結果的不確定性,尤其對于穩定差的藥物,主藥降解顯著,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都是變量,對雜質計算結果以及對雜質變化的評估會產生更大誤差。
峰面積歸一法。
簡便快捷,但因各雜質響應因子不一定相同、雜質量與主成分量不一定在同一線性范圍、儀器對微量雜質和常量主成分的積分精度及準確度不同等因素,可產生較大的誤差。
為確保雜質測定結果的準確可靠,一般情況下,校正因子在0.9~1.1時可不予校正,直接采用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對照法定量;超出該范圍,如采用主成分自身對照法的定量方式,須用校正因子進行校正,即“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以保證雜質定量的準確性;如校正因子在0.2~5.0范圍以外時,表明雜質與主成分的UV吸收相差過大,校正因子的作用會受到顯著影響,此時應改變檢測波長等檢測條件,使校正因子位于上述范圍內,或使用結構或UV吸收與該雜質接近的另一標準物質為參照物質(如對照品易于獲得、標準已采用對照品外標法定量的另一特定雜質),重新確立校正因子;如校正因子仍無法調節至適當范圍,需考慮采用雜質對照品外標法等適當的雜質方式定量。
校正因子的應用同吸收系數的使用類似,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比如相同的檢測波長、分析方法、色譜條件等。需要注意的是,雜質的保留時間差別較大時,峰形及峰面積會有較大差別,對校正因子的校準作用也會產生明顯影響,因此色譜峰的保留時間要相對恒定,質量標準需要對相關特定雜質的色譜峰規定相對保留時間的限定。
對于特定雜質的控制,校正因子的研究和測定非常必要。評估雜質定量是否需要采用校正因子校正,校正因子能否起到有效的校準作用,首先要測定出校正因子,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評估是否需要校正,并提供相應的對比研究資料。這些研究數據應包括雜質對照品外標法、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不加校正因子的主成分自身對照法對相同多批樣品雜質定量測定結果的對比數據,作為是否需要校正或能否有效校正檢測結果的支持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