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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26 18:37
質檢總局關于推進“單一窗口”建設的意見(國質檢通【2015】115號)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單一窗口”建設的要求,強化大通關協作機制,推進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現就檢驗檢疫機構參與“單一窗口”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單一窗口”是推進國際貿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是推進口岸管理相關部門實現“三互”的重要手段。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作為口岸執法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單一窗口”建設。
檢驗檢疫機構參與“單一窗口”建設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務院關于落實“三互”推進大通關建設的要求,通過參與“單一窗口”建設,實現信息共享共用,提高檢驗檢疫執法把關效率和服務水平,推動貿易便利化。
檢驗檢疫機構參與“單一窗口”建設的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地方政府主導,與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電子口岸平臺建設,實現共建、共管、共享;二是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檢驗檢疫職責;三是遵循檢驗檢疫工作程序,嚴格執法把關;四是確保檢驗檢疫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
二、積極推進“單一窗口”建設
各檢驗檢疫機構要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參與“單一窗口”建設,促進信息資源共享共用。
(一)進出口貨物申報。
進出口企業或其代理人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提交與貿易有關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滿足所有與進口、出口和過境有關的監管規定;“單一窗口”對申報數據進行校驗,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生成申報表單,發送到檢驗檢疫機構的信息平臺;檢驗檢疫機構的處理狀態(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申報人。
通過“單一窗口”實現進出口貨物(包括包裝)申報和監管信息共享。在依法實施進口貨物全申報的基礎上,實現出口貨物基本信息全掌握。建立對申報信息修改的反饋機制,確保監管部門間申報數據一致性。推動監管部門間共享監管信息,口岸經營單位根據監管部門的指令配合監管放行,申報人可根據授權查詢監管部門的監管狀態和執法結果信息。
(二)出入境運輸工具申報。
運輸工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通過“單一窗口”一次性申報運輸工具、運輸工具承載人員和運輸工具承載貨物信息,“單一窗口”對申報數據進行校驗,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生成申報表單,發送到檢驗檢疫機構的信息平臺;檢驗檢疫機構的處理狀態(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申報人。
通過“單一窗口”實現出入境運輸工具申報和監管信息共享。實現對運輸工具(船舶、航空器、車輛等)信息、運輸工具承載人員(工作人員和旅客)信息和運輸工具承載貨物信息(艙單)的全掌握。建立對申報信息修改的反饋機制,確保監管部門間申報數據的一致性。推動監管部門間共享監管信息,口岸經營單位根據監管部門的指令配合監管放行,申報人可根據授權查詢監管部門的監管狀態和執法結果信息。
(三)進出口企業管理。
支持通過“單一窗口”完善和拓展國際貿易相關功能,逐步實現企業可以通過“單一窗口”申辦各類資質和許可證件,辦理稅費支付和外匯結算等業務,查詢各類相關信息。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單一窗口”共享企業基礎信息、企業資質信息、企業信用信息和相關監管信息,形成對企業的監管合力,引導企業誠信經營,對守信企業給予相應的便利措施。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積極推動地方政府主導的“單一窗口”建設。推動地方政府牽頭形成“單一窗口”建設協調推進機制,按照電子數據“一次性遞交”“跨系統共享”“多部門共用”的目標,依托地方電子口岸建設地方政府主導的“單一窗口”。
(二)統一與“單一窗口”的數據規范和接口標準。為保證檢驗檢疫網絡和信息安全,對外數據交換通過總局電子業務平臺實行“一點式”接入,并按照總局統一的數據交換通訊協議、數據規范、安全措施等技術標準進行。
(三)規范對“單一窗口”的申報數據管理。支持企業經過身份認證后進入“單一窗口”錄入申報數據,總局電子業務平臺對符合技術規范的電子口岸平臺,可以提供數據傳輸接口。在滿足監管要求的條件下,支持推進申報數據簡化和標準化。
(四)推動檢驗檢疫業務數字化管理。加強頂層設計和總體規劃,加大檢驗檢疫業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整合規范現有業務數據,逐步擴大與“單一窗口”共享的數據信息。
質檢總局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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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