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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4-22 16:03
【問】無菌制劑中更換API的第二供應商,更換API后的制劑用原來的無菌方法進行檢驗,是否需要做無菌檢查法的方法適用性試驗,做幾次,是否可以做一次?2023版GMP指南中要求若檢驗程序、生產場地等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時,應重新進行方法適用性試驗,從哪些因素去評價是否對檢驗結果有影響?
25版藥典對無菌檢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法中方法適用性試驗的次數沒有規定具體的次數,2023版GMP指南和2019版操作規程中再微生物限度法中有3次獨立試驗的要求,那無菌檢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方法適用性試驗時至少3次獨立實驗嗎?
【答】關于您咨詢的問題,經核實回復如下:新頒布的《中國藥典》2025年版1101規定,若檢驗程序或產品發生變化可能影響檢驗結果時,應重新進行方法適用性試驗,未規定試驗次數。《藥品GMP指南》2023年版質量控制實驗室與物料系統12.7.1微生物計數法D方法適用性試驗規定,試驗至少應進行3次獨立平行試驗。《中國藥品檢驗標準操作規范》2019年版操作規程中微生物計數法同樣推薦使用至少3個不同批次樣品進行試驗。為保障被測產品質量可控、方法可行,防止未察覺的影響因素干擾無菌檢查結果,建議企業結合產品特性,基于質量風險管理的理念,綜合評估更換API產地對無菌檢查方法的影響程度,確定是否進行無菌方法適用性試驗及是否做至少3次獨立試驗。
來源: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