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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07-08 19:29
【問】化學藥品擬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材質和/或類型,是否需提交包材相容性研究資料?
【答】根據《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對于液體/半固體制劑(吸入制劑、注射劑、眼用制劑除外)、無菌和/或液體原料藥,建議申請人進行包材相容性研究并提交相關資料;對于非無菌固體制劑,申請人可根據產品特性酌情進行包材相容性研究。
變更指導原則原文:
(二)中等變更
1、變更情況
此類變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變更多劑量包裝制劑的包裝裝量,如,每瓶的片數,每支的克數,每瓶的毫升數,等。
(2)變更液體/半固體制劑(吸入制劑、注射劑、眼用制劑除外)、無菌和/或液體原料藥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材質和/或類型。如,口服液體藥用聚丙烯瓶變更為口服液體藥用聚酯瓶,等。
(3)變更非無菌固體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材質和/或類型的下列情形:如,泡罩包裝、瓶裝、袋裝等之間的變更,雙鋁泡罩變更為鋁塑泡罩等。
(4)變更注射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供應商、尺寸和/或形狀。
2、研究驗證工作
(1)說明包裝材料和容器變更的原因,并詳細描述變更后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情況。列出變更后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質量標準。
(2)變更前后包裝材料和容器相關特性的對比研究,進行包材的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
(3)酌情進行包材相容性研究。對于密封件的變更還應開展包裝密封性研究。
(4)進行包裝工藝驗證。對于無菌產品,必要時進行無菌/滅菌工藝驗證。
來源:江蘇藥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