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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11-11 14:15
本文旨在為完善我國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提供參考。在梳理日本研發扶持、注冊審評審批、知識產權以及藥品定價等方面的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的基礎上,以武田制藥公司為實證研究對象,從作用機制和實施效果等方面分析相關政策是如何激勵企業創新發展的。研究結果表明,武田制藥在日本一系列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的支撐下實現了創新轉型。為完善我國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采取提高對科研成果的商業性開發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融資制度、建立健全藥品數據保護制度以及完善創新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等激勵措施。
目前醫藥產業競爭愈發激烈,且現有藥物遠不能滿足人們對創新藥物的強烈需求,因此國際上越來越多的醫藥企業意識到創新發展的重要性。雖然創新可以驅動發展,但是很多醫藥企業都因新藥研發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等成本,且研發失敗的可能性非常大,以至于嚴重打擊了藥企研發創新的積極性。因此,國內外都在積極探索完善健全醫藥產業創新藥物研發激勵的政策環境和體系,從而促進國家醫藥行業的可持續創新發展,滿足人們的多層次、差異化用藥需求。
日本在全球的醫藥產業中創新程度位居前列,尤其在二戰之后[1],其創新政策環境時刻以制藥行 業所處發展階段和發展需求為導向,構建了多方參與的多元化、多層次的日本醫藥產業創新發展政策體系,并不斷根據產業發展現狀進行優化和完善,有效地提高了國際競爭力。我國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環境與日本還有一定差距,需進一步完善國家醫藥創新生態系統,從而實現我國醫藥產業的轉型升級。本文以武田創新發展歷程為主線,借鑒日本研發激勵政策的成功經驗,從而提出優化我國創新激勵政策體系的建議。
1 日本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
見表 1。
1.1 研發扶持政策
日本政府為促進新藥研發提出一系列扶持鼓勵措施,包括多渠道融資、稅收優惠政策、合作創新、推動創新成果轉化、鼓勵國際化發展等研發扶持措施政策。日本醫藥企業的融資體系較為完善,其中應 用較廣泛的包括股市融資、風險投資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融資等方式,后者是指企業可向金融服務機構抵押其專利從而獲得貸款支持[2]。日本稅收優 惠政策同樣全面完善,通過稅收抵扣、稅額減免、加速折舊等形成制藥企業的優惠稅制[3]。除了上述 提到的資金方面的扶持,日本還在創新技術以及發 展戰略方面給予支持,其中《日本藥物創新 5 年計 劃》明確鼓勵創新技術引進、國際化發展以及與國際醫藥產業組織開展合作研發項目等。
1.2 藥品審評審批政策
日本藥品管理當局為有效提高藥品審評效率, 多次創新優化注冊審評制度,主要從內容和渠道兩 方面推動創新藥物的快速上市。首先日本較早與美 國和歐盟在臨床試驗原則、方法、提交材料上形成統 一標準,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數據的相互認可推進 了日本醫藥企業創新藥物在多個國家快速上市。其 次是完善全面的注冊審評渠道,主要包括優先審批、 時間限制性條件審批、例外審批等 3 種特殊審評模式[4]。優先審評主要用于具有重大臨床價值創新藥物及孤兒藥的注冊審評; 例外審批主要用于盡快批準治療嚴重或危及生命且目前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疾病的創新藥,以及用于突發公共安全問題; 時間限制性條件審批主要針對再生醫療產品( 細胞/組織產品、基因產品等) 。
1.3 知識產權政策
日本政府非常強調知識產權政策在藥品研發激勵中的推動作用,主要從知識產權保護和轉讓 2 個 角度激勵醫藥企業創新研發。首先,知識產權保護既包括所有行業通用的專利保護制度,還包括醫藥產業特有的專利期補償制和數據保護制度。除此之 外,1967 年出臺的《關于醫藥品制造許可標準基本 規定》明確規定日本上市的新藥有 2 年的審查期, 在此期間日本藥品監管部門不批準相同藥品的上市申請,對不同創新程度的藥品給予差異化的市場獨占期[5]。其次,1998 年 5 月日本政府制定并頒布了《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通過專利技術轉讓制度積極推動高校以及研發機構創新成果的市場化。
1.4 藥品定價制度
日本實行的是全民醫療保險制度,只有納入藥價基準目錄的藥品才能給予一定程度的報銷,且均 由政府統一制定價格。政府在藥價基準目錄的準入 和基準價格的制定政策中,明確規定創新藥特有的加價特權,并根據藥品的創新程度和技術含量按照不同的加算方式制定不同區間的價格。創新藥價格 的調整有明確規范的計算標準和體系,極大程度上促 進醫藥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定價政策一方面提 高創新藥價格,另一方面對仿制藥品實施“邊際遞減 定價法”,從而有效減少仿制藥重復研發的現象[6]。
2 基于武田制藥公司的實證研究
二戰之后日本意識到發展醫藥行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逐漸完善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有效推動 了武田制藥的創新發展。分析武田制藥發展歷程可以發現,日本的創新激勵政策環境是武田制藥實現創新轉型的關鍵助力。
2.1 公司簡介
日本武田制藥( 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Takeda Chemical Industries,Ltd. ) 創立于 1781 年,經過 200 多年的開拓,武田制藥已成為日本最大的制藥廠,業 務遍布全世界 90 多個國家和地區。在美國、歐盟等 發達國家或地區建立研發實驗室,逐步推出了亮丙瑞林、蘭索拉唑、坎地沙坦等重磅炸彈藥物。它在科 學研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經營開發和醫藥情報方面都達到國際水平。近年來,武田制藥在抗感染、 循環系統、中樞神經系統、消化系統、消炎鎮痛、維生 素以及生物制品等各領域都研制出引人矚目的高效藥物。據 Citeline 公司年度報告顯示,武田制藥公 司 2015 年和 2016 年連續 2 年在研產品居全球制藥 公司研發前 10 名。武田制藥的業務范圍及盈利多源于海外市場。武田制藥( 股票代碼: TAK) 財務報告顯示公司 2019 財年年報歸屬于普通股東凈利潤為 1 091. 26 億日元,同比下降 41. 61% ; 營業收入為 2. 10 萬億日元,同比上漲 18. 45%[7]。
2.2 創新轉型發展路徑研究
二戰后武田制藥的發展歷程可以明顯地劃分為 4 個階段,即原始積累、仿創結合、自主創新及國際化、轉型調整等階段。在武田制藥整個發展歷程中, 日本激勵醫藥產業發展的政策逐漸從單向的激勵政策向系統化發展( 表 2) ,為武田制藥創新發展起到良好的支撐作用。
2.2.1 原始積累階段( 二戰后至 1976 年)
二戰后日本政府為促進中小型醫藥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資金扶持和技術引進政策,《關于外資的法律》 和《外資委員會設置法》等政策的出臺成為扶持醫藥企業進行資本和技術積累的關鍵助力。武田制藥 1949 年成功在東京和大阪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通 過股市融資、風險投資等多元化融資渠道為企業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1950—1970 年,武田制藥在日本政府政策鼓勵支持下,積極引進專利技術,更 新和改進專利,充分發揮自身發酵技術產業的優勢,大量生產抗生素類品種,如新霉素、麥角新堿、灰黃霉素。日本政府在這段時期為保護本國經濟還積極采取政策壁壘措施,通過各種途徑限制西方藥品流 入日本市場,不允許國外藥企單獨在日本國內申請藥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研究。在 1976 年以前,日本 只保護制備方法專利而不保護藥品的化合物專利,這為武田制藥仿制國外專利提供了諸多便捷的條 件,其逐漸開拓成熟的生產線和品種,建立了郡山農 業制劑工廠、光工廠、湘南工廠等,通過仿制藥開發 開始盈利。另外為促進藥品的上市銷售和激發醫藥產業活力,1961 年日本強制實行全民醫療保險制 度,有效降低患者醫療費用,且醫生可以從處方藥銷 量中獲益,這進一步提高了武田制藥的市場銷售額。
2.2.2 仿制創新階段( 1976—1990 年)
該階段日本政府致力于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及創新藥定價制度鼓勵創新。通過上一階段的資本原始積累,武田制藥已經有一定的 資本和技術基礎,企業具備初步的創新研發能力,同 時也開始在海外設立研發分支機構,開拓國際市場。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日本政府通過藥品定價政策嚴格區分新藥和仿制藥的價格差距,新藥可根據創 新程度獲得較高的市場銷售價格,而同通用名的仿 制藥價格則根據上市的時間依次遞減。在藥品定價政策激勵下,武田制藥加大對 Me-too 類和 Me-better 類藥物自主開發和合作研發,主要仿制國外已經成 功上市的重磅炸彈藥并改良優化現有藥物的劑型、 給藥途徑、增加新的適應證等。1976 年 1 月 1 日起 日本開始對藥物的化合物進行專利保護,在這樣的背景下,武田制藥利用仿制藥化合物結構差異,申請新的專利,保護自身知識產權,又由于有重磅炸彈藥 物在銷售市場上的開拓作用,相同作用機制的產品 會有一定的市場優勢。這一時期武田制藥通過仿制創新并先后成功上市的重磅炸彈品種和全球暢銷藥 有 12 種( 表 3) 。1983 年,武田制藥與雅培公司達 成戰略許可協議,1985 年,武田制藥與雅培公司在 美國合資成立研發中心,同年亮丙瑞林在美國上市。
2.2.3 自主創新及國際化階段( 1990—2006 年)
在自主創新及國際化階段,日本政府出臺了新修訂的《藥事法》、《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基本原則》、 《大學技術轉讓促進法》、《關于醫藥品制造許可標 準基本規定》、《知識產權戰略大綱》等一系列促進醫藥企業創新發展的激勵政策,對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數據的認可及創新藥物的特殊審評通道的改 革,加快了武田重磅炸彈品種坎地沙坦酯、亮丙瑞林微球在國際上的快速上市。1989 年亮丙瑞林微球獲得了 FDA 的批準,給藥途徑的優勢使得該藥銷售 額很快突破了 1 億美元,隨著制劑的不斷改良和適應證的不斷拓寬,在 2001 年銷售額達到 10 億美元。緊接著 1991 年武田制藥的蘭索拉唑登陸了歐洲市 場,1995 年獲得 FDA 批準,在 2001 年銷售額達到 30 億美元。隨后武田制藥相繼又推出了坎地沙坦和吡格列酮,這 2 個產品很快又成為其重磅藥物,使 得武田制藥認識到創新藥的巨大前景。日本自 1995 年開始鼓勵醫藥企業實行知識產權融資業 務[8],武田制藥在這一階段發展過程中強調抵押、 出售非核心業務、整合公司優勢資源。2015 年底,武田制藥將呼吸產品線( 包括環索奈德、羅氟司特等新上市品種) 5. 57 億元出售給阿斯利康公司。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擁有創新藥物專利的武田制藥公 司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推動創新藥物研發順利開 展。隨著武田制藥創新研發投入增加,公司知識產權戰略的推進,武田制藥創新研發成果顯著,專利授權數有明顯的提升( 圖 1) 。
2.2.4 轉型調整階段( 2006 年至今)
2006 年以 后,武田制藥重磅藥物都面臨專利到期、仿制品種上 市蠶食市場的風險。這一階段國際上重磅炸彈多出 自生物藥及生物類似物等大分子藥物領域,武田制藥也將研究重點轉入生物藥領域,日本政府當時制定了生物藥立國戰略、藥品及醫療器械創新 5 年計 劃、實施“日本復興戰略”并成立日本版的 NIHS 等一系列激勵政策[9],為實現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提供政策保障。面對新的機遇和挑戰武田制藥 主要采取以下舉措: ① 開始大規模的國際化并購 ( 表 4) ,從而獲得創新藥品或療法。2018 年武田制藥宣布對夏爾( Shire) 完成收購,此次并購將使武田制藥的年銷售額有望達到 310 億美元。② 集中優勢發展核心治療領域并加強生物藥研發投入和合作開發力度。武田制藥積極與第三方研發機構和高校 展開合作,推動研發成果的市場轉化。例如英國生 物技術公司 CellCentric 腫瘤遺傳學新靶點項目的獨 家開發和商業化權利轉讓給武田制藥。2015 年 4 月,武田制藥與多能干細胞研究與應用中心( CIRA) 和京都大學達成多能干細胞研究中心達成長達 10 年的戰略協議,相應的科研成果由武田公司負責市 場轉化。③ 發展再生醫療產品。2014 年 11 月,日 本再次修改《藥品醫療器械法》,對再生醫療產品給 予單獨的審評審批通道,加快再生醫療產品上市。武田制藥積極把握政策紅利,與 NsGene 公司簽署一 項用于帕金森病的潛在治療的包裹細胞療法研究協 議,根據協議 NsGene 公司將獲得來自武田制藥的研發資金,用于這種細胞療法技術的開發。
3 日本創新激勵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由武田制藥發展路徑可知,日本醫藥產業創新政策環境對其創新發展的作用效果非常顯著。隨著日本研發扶持政策、審批管理體制、知識產權政策以 及藥品定價體系的逐步完善及良性政策環境的形 成,日本創新藥物的上市數目、速度及藥品臨床價值等方面均有明顯提高。我國應積極借鑒日本激勵政策的成功經驗,為完善和優化國內創新研發激勵政策環境提供助力。日本創新激勵政策對我國的啟示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3.1 完善的融資政策支持
在日本無論是資本市場融資還是知識產權融資都能確保中小型創新研發企業可以獲得及時的資金 扶持,尤其是知識產權質押貸款額度高、周期長、流 程簡便,有利于企業進行長期創新發展。
3.2 高效的創新成果市場轉化機制
日本鼓勵高校、研發機構及醫藥企業間科研成果的轉讓和市場化,醫藥企業可以通過并購或引進技術實現專利成果產業化以及技術再開發,技術優 勢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日本藥企的國際競爭力。
3.3 有效的知識產權政策
日本對于藥品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大,目前已 形成涵蓋藥品治療用途、化學物質、外觀設計及制備 方法等全面的專利保護,且數據保護制度有效提高了企業創新研發積極性。
3.4 完善的藥品價格管理體系
日本對創新藥和仿制藥靈活的定價機制不僅有 效降低藥品價格同時激發藥企創新研制的熱情,在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患者多元化、個性化的用藥需求, 推動了醫藥產業的創新發展。
綜上,日本政策環境對醫藥產業創新發展起到 至關重要的激勵作用,反觀我國,可以發現自主創新的成果非常少,基礎研究成果的市場化轉化力 度不夠,藥品價格管理及數據保護制度有待完善, 由此可見我國尚未構建真正意義上的創新生態系統[10]。
4 完善我國創新藥物研發激勵政策環境的建議
現階段我國制藥企業大多是仿創結合的發展模 式,自主創新的藥物數量及質量與美國、日本等發達 國家相比差距較大,學習日本政策經驗得出,我國政 府應在創新藥物研發激勵中扮演引導者的角色,構建以制藥企業為中心、高校及研發機構多方參與的高效、可持續的創新政策環境。基于我國醫藥產業發展現狀,筆者借鑒日本政策經驗提出以下幾方面完善建議。
4.1 完善醫藥企業融資政策
政府應完善醫藥資本市場,對中小型創新企業進行多元化、多層次的融資扶持,通過發行企業債 權、優化金融機構的信貸服務、完善稅收優惠制度等方式,降低新藥研發的制度性成本、提高新藥上市效 率。另外與日本相比,我國知識產權融資制度尚不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標準、限額和期限都有一定限制和約束,只能為醫藥企業提供短期的資金支持,限制了藥企的長期創新投入發展和長遠發展,因此我國有必要實施更優越的知識產權貸款條件,構建科學統一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從而有效幫助企業在創新發展階段獲得有力的資 金扶持。
4.2 推動創新成果商業轉化
建議我國政府重點發展醫藥領域的基礎研究, 引導大學、科研機構的研究方向向全球醫藥前沿靠攏,并以科研基金的形式加強對上述單位的研發扶 持,推動革命式創新成果的出現,為企業的應用創新提供方向、奠定基礎。通過建立專利技術轉讓平臺, 加強各創新主體的產學研合作,推動基礎研究成果 的商業化。政府應提供便利的知識產權業務服務,對創新研發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和榮譽, 相關單位和企業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斷提高自主創新研發的能力。
4.3 完善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政策
目前我國尚未從法律層面明確創新藥物專利補償期以及數據保護期等方面內容,且部分規章關于 藥品數據保護的規定并未形成統一標準,現行的數 據保護制度尚不成熟,并未真正發揮應有的創新激勵效果,建議相關行政部門盡快出臺關于藥品數據保護的實施細則,從法律層面將藥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進行系統規定,明確主管的行政機構、提出申 請的時間及形式、數據保護的范圍及期限、受理批準程序等方面內容,尤其要加強對孤兒藥、兒童藥、癌 癥用藥等創新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從而提高醫藥企業創新研發的積極性。
4.4 優化創新藥物定價機制
日本成功的創新發展經驗表明,按照科學統一的標準對創新藥品進行分類定價是激勵醫藥企業創新研發的重要手段,且新藥獲批上市后納入醫保報 銷目錄的藥品會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利潤空間,我國目前因醫保基金保障能力有限的問題,對于創新藥等高值藥品主要采取價格談判機制,創新藥定價缺 乏科學統一的標準體系。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創新程度、技術含量、臨床價值及適應證等方面內容制定明確的分類指標體系,確保定價過程的多方參與、公開透明,完善創新藥醫保支付風險分擔機制[本文由藥研公眾號整理排版]。
另外可以發展覆蓋創新藥物險種的商業醫療保險,進一步滿足患者多元化、差異化的用藥需求,促進整 個醫藥產業的可持續創新發展。
來源:中國新藥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