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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6-04-12 10:51
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根據國際管理經驗,與營養標簽標準相銜接,新標準規定符合含量聲稱要求的營養成分可以進行功能聲稱,并應選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的功能聲稱標準用語,詳見表2。對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沒有列出的功能聲稱,應提供其他國家和(或)國際組織允許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使用的功能聲稱用語及依據,并應符合其法規的條件和要求。在部分國家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上使用但無明確法規依據的功能聲稱不作為參考依據。
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內容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特殊膳食用食品作為食品的一個類別,雖然其產品配方設計有明確的針對性,但其目的是為目標人群提供營養支持,不具有預防疾病、治療等功能,因此本標準明確要求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不應對0~6月齡嬰兒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0~6個月嬰兒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有明確規定,嬰兒配方食品必須符合標準規定的含量要求。由于0~6月齡嬰兒需要全面、平衡的營養,不應對其必需成分進行聲稱。本標準與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標準和大多數國家的相關規定一致。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配方特點和營養學特征如何描述
由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產品配方和目標人群具有特殊性,這類產品要求在產品標簽上對產品配方特點和營養學特征進行描述,以利于臨床指導和使用。此類描述不屬于對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或功能聲稱,應參照相應產品標準規定執行,應真實、客觀、不誤導。
反式脂肪酸可自愿標示
《嬰兒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產品標準中明確要求不應使用氫化油脂且規定了反式脂肪酸限量,上述產品應執行產品標準規定。因此本標準不要求強制標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企業可以自愿選擇是否標示。
由水解蛋白質或氨基酸提供的蛋白質如何標示
當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中的蛋白質是由水解蛋白質和(或)氨基酸提供時,如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等,產品中不含有或含有很少量的整蛋白,因此“蛋白質”項可用“蛋白質”、“蛋白質(等同物)”或“氨基酸總量”任意一種方式標示。新標準不強制要求標示配方中氨基酸的種類和含量。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