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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9-04 20:02
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質檢總局有關文件的規定,各省停征強制檢定收費。 應廣大粉絲要求,將強制檢定相關政策進行整理,請各位“量粉”收藏,內容來源于網絡,僅供參考!
●什么是強制檢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二條,強制檢定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對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并列入本辦法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實行定點定期檢定。
●哪些計量器具需要進行強制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具體哪些計量器具需要強制檢定,見附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
●誰來實施計量器具強制檢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強制檢定工作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并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指定所屬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任務。
●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有哪些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強制檢定的周期,由執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計量檢定規程確定。
●停征強檢收費政策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要求,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國家質檢總局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取消或停征4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決定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項中央設立的質檢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取消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停征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計量收費。
其中,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
●停征強檢收費后,各省質監部門如何加強強檢計量監管
省質監局要求各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和計量技術機構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切實加強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
一是依據計量器具種類和用途正確界定計量器具的屬性。
二是依法督促企業或個人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受理備案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指定承擔檢定任務的計量技術機構,并及時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其指定的計量技術機構申請檢定。對不依法申請檢定或使用經檢定不合格計量器具的,依法查處。
三是各級計量技術機構依法受理經備案的強制檢定業務。強檢完成后,妥善保存工作檔案并統計匯總。同時將強檢情況報受理備案的計量行政主管部門。
四是積極為企業開展非強制計量器具量值溯源提供咨詢服務。
附件
(1987年5月28日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號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具體項目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卷尺、帶錘鋼卷尺、鐵路軌距尺;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6.谷物水分測定儀:谷物水分測定儀;
7.熱量計:熱量計;
8.砝碼:砝碼、鏈碼、增鉈、定量鉈;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11.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計;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21.乳汁記:乳汁記;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法、氣體流量計、蒸汽流量計;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7.眼壓計:眼壓計;
28.汽車里程表:汽車里程表;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31.測振儀:振奮動監測儀;
32.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分時記度電度表;
33.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阻測量議;
35.場強計:場強計;
36.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計;
39.活度計: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聲級計;
43.聽力計: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5.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堿平衡分析儀;
46.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7.測汞儀:汞蒸汽測定儀;
48.火焰光度計:光焰光度計;
49.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螢光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50.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2.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浴氧測定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5.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的項目。
四、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目錄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質技監局政發[1999] 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公平交易,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根據國務院授權,現決定將電子計時計費裝置等4項5種工作計量器具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見附件)。
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附件: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1.電子計時計費裝置: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2.棉花水分測量儀:棉花水分測量儀;
3.驗光儀:驗光儀、驗光鏡片組;
4.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關于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通知
(國質檢量[2001]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
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根據國務院授權,現決定將燃氣加氣機、熱能表2項2種計量器具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目錄》)。經過此次調整《目錄》總計61項118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和國務院的授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將隨著法制計量工作的需要,對《目錄》進行調整。各地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及其《目錄》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附件: 新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1、燃氣加氣機:燃氣加氣機;
2、熱能表:熱能表。
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 取消的通知
國質檢法[2002]3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
近年來,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汽車里程表已極少直接用于貿易結算。為全面貫徹實施《計量法》,根據國務院授權,現決定將汽車里程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車里程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實施管理。
附件:取消的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汽車里程表:汽車里程表。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