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防止有害生物傳入,合理引導企業進口大豆,活躍和規范大豆期貨市場,總局批復大連商品交易所在大連、南通、日照、深圳4個口岸設立了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倉庫。為規范進口大豆進出期貨交割倉庫的檢疫監管,現將《進口大豆期貨交割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要求(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進口大豆期貨交割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要求(試行)
為規范我國進口大豆期貨交割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防止疫情傳入,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監管要求。本監管要求適用于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口岸入境并通過大連商品交易所進行期貨交割業務的大豆商品。
一、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的確定
1、設立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的口岸,由大連商品交易所提出,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作為期貨交割大豆指定入境口岸。
2、在指定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倉儲庫點經大連商品交易所推薦,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作為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的申請。
3、直屬檢驗檢疫局按“進口大豆指定期貨交割倉庫申請要求與程序”(附件1)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批準為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
二、進口大豆進入期貨交割庫
進口大豆進入期貨交割庫按如下要求和程序進行:
1、用于期貨交割的進口大豆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進口大豆到達口岸后須經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進入期貨交割庫。
3、用于期貨交割的進口大豆進入交割庫前,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填報“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出/入庫聯系單”(附件2)(以下簡稱聯系單),經大連商品交易所初審,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同意后,貨主或其代理人憑“聯系單”到指定期貨交割庫辦理大豆入庫手續。
4、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根據“聯系單”辦理進口大豆入庫手續,并及時將入庫數量等有關情況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進入期貨交割庫的大豆,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允許不得調出期貨交割庫。
三、進口大豆調出期貨交割庫
進口大豆調出期貨交割庫按如下要求和程序進行:
1、期貨交割庫的進口大豆,只能調往經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的大豆加工企業進行加工,否則不得出庫。
2、期貨交割進口大豆在直屬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加工的,大豆加工企業應填報“聯系單”,經大連商品交易所初審、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后,憑“聯系單”到指定期貨交割庫辦理大豆出庫手續。
3、期貨交割進口大豆調往直屬檢驗檢疫局轄區以外加工的,大豆加工企業應向調入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進口期貨大豆準許調入通知單”(附件3),并填報“聯系單”,經大連商品交易所初審、調出地檢驗檢疫機構核準后,向指定期貨交割庫辦理大豆出庫手續。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應及時將出庫數量、流向等有關情況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報告。大豆調出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及時通知調入地直屬檢驗檢疫局進行監管。
4、對于已完成期貨交易并按規定辦理完交割出庫手續但尚未出庫的進口大豆,需要再次進行期貨交易的,應重新申請辦理“聯系單”。
四、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的監督管理
1、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入境糧食和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監督交割庫建立防疫措施和制度,做好監管工作。
2、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期貨交割進口大豆的裝卸、運輸、加工、儲藏、下腳料處理等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3、檢驗檢疫機構應督促大連商品交易所要求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積極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考核、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
五、違規處理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割倉庫或大豆加工企業,視其情節輕重,直屬檢驗檢疫局將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進口大豆期貨交割庫資格等處理,并對情節嚴重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附件1:
進口大豆指定期貨交割倉庫申請要求與程序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具備條件:
1、申請單位符合我國動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2、具備符合動植物防疫和公共衛生要求的基礎設施。
3、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三、實施機關:
受理與審核機構:國家質檢總局指定口岸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
四、程序:
1、申請單位應由大連商品交易所推薦,并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材料目錄見附件1-1)。
2、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推薦和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3、受理申請后,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核。
4、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審核情況,作出是否批準作為指定期貨交割倉庫的決定,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和大連商品交易所。
五、審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作為指定期貨交割倉庫的決定。
附件1-1:
申請單位須提交的材料目錄
1、書面申請報告;
2、填寫進口大豆指定期貨交割倉庫登記備案表;
3、申請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4、指定期貨交割庫的平面圖及相關照片;
5、出入庫程序;
6、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