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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8-12 09:18
近年來,歐盟在各類領域頻繁出臺新法規,其中不少都對醫療器械和體外診斷設備(IVD)制造商產生直接影響。這些法規往往過渡周期長、條款復雜,稍不留意就可能影響產品合規性。今天,我們就來梳理那些醫療器械企業必須關注的歐盟新法規,幫你提前做好準備!
先搞懂:歐盟產品安全立法的 “基本盤”
要理解這些新法規,得先清楚歐盟產品安全立法的三大核心組成:
·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PSR):即 Regulation (EU) 2023/988,為非食品類消費品的安全設立通用框架,相當于 “安全網”,覆蓋行業專項法規未涉及的產品、方面和風險,確保歐盟市場上的所有產品對消費者安全。
·行業協調立法:針對特定產品的專項法規,明確具體的安全要求和特性。比如醫療器械、IVD、個人防護裝備、玩具等產品,要進入歐盟市場必須符合這類法規。
·標準:由認可的標準化機構制定的技術規范,并非強制遵守。主要分四類:國際標準(如 ISO)、歐洲標準(如 CEN、CENELEC 制定)、協調標準(歐盟委員會為實施協調立法而要求制定)、國家標準(如法國 AFNOR 制定)。
關鍵概念:什么是 “橫向立法”?
除了產品安全立法,還有一類 “橫向立法” 需要重點關注。它不局限于特定行業,而是跨多個領域或政策層面,確立通用原則或規則(比如競爭法、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最典型的例子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所有處理個人數據的行業都要遵守。橫向立法是 “頂層原則”(如消費者保護、非歧視),而行業協調立法則是在特定領域落實這些原則 ——行業協調立法必須符合橫向立法。比如,醫療器械的專項安全法規,也得遵守橫向的消費者權益法。
四大新法規:醫療器械企業必須劃重點
歐盟近期出臺的多項法規,都可能對醫療器械和 IVD 制造商產生影響。以下四個尤其需要關注:
1. 電池法規(EU)2023/1542
·生效時間: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部分條款生效,2024 年 8 月 18 日起開始實施合規評估、CE 標識和符合性聲明要求;舊版電池指令(2006/66/EC)將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廢止,后續條款將在 5 年以上逐步落地。
·適用范圍:覆蓋所有類型電池(便攜式電池、輕型交通工具電池、啟動照明點火電池、工業電池、電動汽車電池等),醫療器械和 IVD 常用的便攜式電池也在其中。
·核心要求:
o滿足廢舊便攜式電池的回收目標,電池需標注單獨回收符號;
o含鎘(>0.002%)或鉛(>0.004%)的電池需標注化學符號;
o履行生產者延伸責任(如注冊、報告),遵守標簽要求(可充電電池需標注容量,非可充電電池需標注最低平均續航時間);
o電池需帶二維碼,滿足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最小值;
o重點:電池需設計為可移除(用市售工具即可取出,不損壞電池或產品)、可替換,且替換電池作為備件需在產品停售至少 5 年后仍可獲取;大型企業需履行電池盡職調查,確保原材料采購符合人權、勞工和環境標準。
2. 人工智能法規(AI Act)(EU)2024/1689
·生效時間:2026 年 8 月 2 日正式生效,2025 年 2 月 2 日起部分禁止高風險 AI 系統的條款已生效;高風險 AI 系統的合規評估、CE 標識等要求從 2027 年 8 月 2 日起適用。
·適用范圍:所有在歐盟上市、投入使用的 AI 系統,含 AI 功能的醫療器械和 IVD 均可能受影響。
·核心要求:
o按風險分為四級(不可接受風險、高風險、低風險、最小風險),對應不同管控措施;
o對醫療器械的特別規定:MDR 下分類高于 I 類、IVDR 下分類高于 A 類的醫療器械 / IVD,若含 AI 系統,屬于 “高風險”;
o責任主體包括 AI 系統提供者(無論是否在歐盟境內)、歐盟境內的部署者、進口商、經銷商等;
o2027 年 8 月 2 日前上市的產品可豁免合規評估,但之后的重大變更需重新評估;
o可與 MDR/IVDR 的合規評估合并,由同一公告機構(需獲 AI 法規授權)執行,質量管理體系也可整合。
3. 包裝 / 包裝廢棄物法規(EU)2025/40(PPWR)
·生效時間:2026 年 8 月 12 日生效,同日廢止舊版指令(94/62/EC)。
·適用范圍:所有包裝及包裝廢棄物(商業、家庭、工業等來源),醫療器械和 IVD 的包裝也包含在內。
·核心要求:
o基于 “生產者延伸責任”,推動包裝可重復使用或高質量回收,減少全生命周期環境影響;
o醫療器械 / IVD 的包裝屬于 “接觸敏感包裝”,可豁免大部分要求,但仍需遵守:包裝最小化、標簽規范、重復使用目標、生產者延伸責任等;
o需通過合規評估確保包裝符合可持續性、可回收性和標簽要求,但無需加貼 CE 標識。
4. 歐洲健康數據空間法規(EU)2025/327(EHDS)
·生效時間:2025 年 3 月 25 日已生效。
·適用范圍:建立電子健康數據在歐盟范圍內的使用和交換框架,屬于 “協調立法”,涉及電子健康記錄(EHR)系統等。
·核心要求:
o區分 “主要用途”(支持醫療服務,如跨境訪問、共享個人健康數據)和 “次要用途”(如科研、創新、政策制定等);
oEHR 系統需符合歐盟電子健康記錄交換格式規范,確保歐盟層面的互操作性;
oEHR 系統需滿足法規附件 II 的基本要求,制造商需確保 CE 標識合規(覆蓋安全、性能、互操作性標準);
o支持科研和政策制定者獲取匿名、安全的健康數據,推動醫療創新。
結語:合規不止于 MDR/IVDR
歐盟的法規更新從未停止,醫療器械和 IVD 企業不能只盯著 MDR/IVDR,還需全面覆蓋所有適用的行業協調立法和橫向立法 —— 畢竟,產品的 “符合性聲明” 必須包含所有現行法規要求。
過渡期雖長,但提前布局才能避免被動。如果你的企業正在為歐盟合規發愁,不妨尋求歐杰公司的專業支持,制定全面的合規策略,確保產品順利進入并留在歐盟市場。
來源:歐杰MDR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