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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3-08 14:17
近日,ADR中心發布了一則新的問答,涉及如何開展藥物警戒培訓:
持有人如何開展藥物警戒培訓?
《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第26-28條對藥物警戒專職人員的資質及培訓工作等提出要求。持有人應當建立科學的培訓體系,以提升全員藥物警戒認知和水平、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為總體目標,持續開展藥物警戒培訓工作。藥物警戒培訓每年均應開展,在企業藥物警戒體系變動或國家出臺新的法規、規范時,酌情增加培訓次數。培訓形式有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內部培訓包括企業的員工入職培訓和在崗的持續培訓,外部培訓包括參加監管部門、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開展的培訓。培訓范圍應當覆蓋所有參與藥物警戒工作的人員,如公司相關負責人、藥物警戒負責人、藥物警戒專/兼職人員,以及參與藥物警戒信息收集、研究評價、質量管理等工作的其他人員。委托開展工作的,根據委托工作的內容和時限,必要時應在協議中明確對受托方相關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除藥物警戒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外,還應當根據不同崗位對知識和技能的需求科學設計,必要時分層次、分類別開展培訓工作。
往期相關問答:
一、《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已于2021年12月正式施行,后續會發布哪些指導原則來幫助持有人開展藥物警戒活動?
為督促持有人更好地執行法律法規與《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的相關要求,國家藥監局正在組織制定《藥物警戒檢查指導原則》,指導開展藥物警戒檢查工作。國家藥監局藥品評價中心已于2022年2月發布《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撰寫指南》,為持有人創建并維護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提供參考;另一個指導性文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edDRA編碼指南》擬于后續發布。其他相關配套指南文件正在組織研究中。
此外,國家藥監局和藥品評價中心已經發布的一些技術指導原則,如《藥品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撰寫規范》、《E2C(R2):定期獲益風險評估報告(PBRER)》、《個例藥品不良反應收集和報告指導原則》、《<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試行)>填表說明》、《藥物警戒委托協議撰寫指導原則(試行)》等,持有人可參照這些技術文件更好地開展藥物警戒活動。
二、《規范》要求持有人定期開展內審,持有人開展內審應注意哪些問題?
《規范》中的內審是指持有人組織開展的對其藥物警戒體系及運行情況進行的內部審核。內審是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持有人不斷改善和自我提高的過程。
內審工作可以由持有人指定人員獨立進行,也可由外部人員或專家進行。持有人無論采取哪種組織方式,均應保證內審工作的獨立性。藥物警戒部門組織開展的內部質控活動不屬于《規范》要求的內審。
內審應當以防控風險為基礎,將關鍵藥物警戒活動納入審查范圍。針對內審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找原因、整改并跟蹤審查,從而不斷提升藥物警戒體系的效能。
三、《規范》對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有何特殊的要求?
對于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持有人應當根據《規范》要求開展藥物警戒活動。針對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持有人尤其需要關注:根據品種的安全性特征加強藥品上市后監測,強化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患者對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的報告意識;對于新上市的品種增加信號檢測頻率;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后每5年報告一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另有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
四、因藥品不良反應原因被境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暫停銷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應當如何報告?
根據《規范》要求,對于境內外均上市的藥品,因不良反應原因被境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暫停銷售、使用或撤市的,持有人應當在獲知相關信息后24小時內書面報告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五、持有人在集團內部委托藥物警戒活動應注意什么問題?
集團內部委托屬于藥物警戒委托管理范疇。持有人可以委托集團總公司、集團其他子公司開展藥物警戒活動,但相應法律責任仍由持有人承擔。
持有人與受托單位可以簽訂藥物警戒委托協議,或書面約定相應職責與工作機制,保證藥物警戒活動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持有人應當考察受托方的藥物警戒條件和能力,定期對受托方進行審計;受托方應當配合持有人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延伸檢查。
六、有關重要藥物警戒文件的相關事項
《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要求持有人應當指定藥物警戒負責人,負責藥物警戒體系的運行和持續改進,包括審核或簽發重要藥物警戒文件。
重要藥物警戒文件包括: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藥物警戒計劃等。
對于跨國企業境外總部起草/簽署的重要藥物警戒文件,涉及在中國使用的,應當以中文呈現,并由持有人指定的藥物警戒負責人審核或批準。
七、有關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的相關事項
《規范》要求持有人應當創建并維護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藥物警戒體系及活動情況。持有人應當根據《規范》的相關要求,結合本企業藥物警戒體系及活動的具體情況,制定并不斷完善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監管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要求持有人提供藥物警戒體系主文件。
八、持有人用戶信息或產品信息變更的審核,是否會影響不良反應報告
對于已經在直報系統中注冊并通過審核的持有人,變更其用戶信息或相關產品信息后(包括添加新注冊的產品),無需等待變更信息通過審核即可報告相關產品的疑似不良反應。
對于還未在直報系統中注冊的持有人,應當及時進行注冊,經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審核通過后,持有人才能進行產品信息維護和疑似不良反應報告。
九、有關進口藥品遞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頻率問題
進口藥品應當根據藥品注冊分類和《規范》要求確定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PSUR或PBRER)的遞交頻率。按照創新藥或改良型新藥(包括中藥、化藥、生物制品)批準的藥品,應當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起至少每滿1年報告一次,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后每5年報告一次。但在上市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中對遞交頻率有專門要求的,應當按批件要求遞交。其他類別的進口藥品一般應當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之日起至少每5年報告一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另有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遞交。
如果公司統一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撰寫頻率低于《規范》要求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規范》要求遞交;如果撰寫頻率高于《規范》要求,持有人可以依據公司統一的撰寫頻率遞交。不接受一次遞交多份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或將多份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簡單拼接成為一份報告的報告方式。
十、如何定義“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重大風險研判、重大或緊急藥品事件處置、風險控制決策以及其他與藥物警戒有關的重大事項”中的“重大”
《規范》第二十條要求持有人建立藥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重大風險研判、重大或緊急藥品事件處置、風險控制決策以及其他與藥物警戒有關的重大事項。持有人應當根據本企業產品安全風險特征以及對公眾健康的影響判定是否為重大風險、重大或緊急藥品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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