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11月,由RDPAC 的藥學團隊對中美歐藥學技術指導原則和指南進行了調研與對比,總結分析了中美歐指南的標準差異及實施情況差異,采用了主題詞及分類方式、深度對比、報告撰寫和定稿流程,最后呈現研究報告,給到藥審中心參考。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的通 告(2020 年第 44 號)》,通告指出:申請人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注冊及化學原料藥 申請,應按照現行版《M4: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2020 年 10 月 1 日) 起實施格式編號及項目順序整理并提交申報資料,減少與研發階段不一致的資料要求,促進中國加入全球同步研發,實現同步注冊,加快藥物可及性。推薦關注 ICH M4Q 的落地實施,并基于行業問題開展相關培訓。
• 國外與 ICH 相關指導原則梳理 :
M4: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 中國注冊資料特殊要求
1) M1 中國特有要求,比如上市后變更批準證明文件,如境外批準證明(CPP)等。
2) CTA 期間:需要提交模塊二的藥學信息綜述(M2 Quality overall summary, QOS), 但按照國際慣例,在新藥研發階段尚不需要完成藥學信息綜述(QOS)。有行業反饋,從 2022 年 4 月起生物制品要求遞交“臨床試驗申請藥學研究信息匯總表”,該匯總表的內容比《化 學藥品 I 期床試驗申請藥學研究信息匯總表》(2020)的內容多,也比 CTD 模塊二的內容要求多, 部分要求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長期穩定性數據,各個歷史版本工藝之間的可比性研究,工藝穩健性和生產一致性等。
3) 臨床試驗申請,上市申請以及上市后申請均要求提交執行批記錄,色譜圖等。 由此,在我國實踐中會出現如下問題:
1) 中國特殊的文件要求會嚴重影響注冊資料準備時間,從而無法實現與國外同步遞交。
2) 上市后變更需國外批準后才可以在中國注冊,批準后執行,才允許在中國上市銷售,時 間差嚴重影響上市后變更的產品在中國上市銷售的時間。
3) 中國開始加入全球同步研發,早期臨床的特殊要求,外加中國批準時間都嚴重壓縮在中 國同期開展臨床的入組窗,使同步研發困難重重。
• 相關的國內監管法規
20200701-M4 模塊一 行政文件和藥品信息(現行)
ICH M4Q
臨床試驗申請
1) 2018-01-25- 新藥 I 期臨床試驗申請技術指南(2018 年 16 號公告)
2) 2018-07-2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程序的公告(2018 年 第 50 號)
3) 2020.11.23《化學藥品創新藥 I 期臨床試驗申請藥學共性問題相關技術要求》和《化學 藥品 I 期臨床試驗申請藥學研究信息匯總表(修訂版)》
4) 2018-03-16- 總局關于發布創新藥(化學藥)III期臨床試驗藥學研究信息指南的通告 (2018 年第 48 號)
建議:
建議 1:CTA 期間同步研發資料簡化,如不提交 QOS 或簡化 R 部分資料。
1) 中國正逐漸加入全球早期臨床研發,為實現同步研發,對同步提交有迫切的要求,因此 建議臨床試驗申請簡化申報資料,不提交 QOS。國外臨床申請一般都不準備提交 QOS,QOS 則依據 Module 3資料為中國申報整理而成,內容與M 3 高度重復,因此建議簡化。同時,不 建議要求行業提交生物制品藥學研究匯總表,其要求也需跟臨床研發階段要求相匹配。
2) 建議簡化 R 部分資料的遞交,比如執行批記錄,圖譜等。這些資料均為中國特殊準備生成, 尤其執行批記錄,體量很大,準備和翻譯嚴重影響資料準備時間。然而臨床的同步研發時間很緊, 中國通常整個臨床試驗準備時間更長,這一點嚴重制約了創新產品快速全球同步研發的可能性。
建議 2:NDA/BLA 期間資料簡化,如簡化中國特殊資料要求,與 ICH 同步調整注冊文件等。
1) 建議盡量簡化中國的特殊資料要求,跟進 ICH M4Q 的全球協調,逐步將中國特殊資料 要求 ( 如生產工藝信息表(化藥)、生物制造檢定規程(生物制品)和注冊標準等 ) 并入到全 球協調的 M4Q 中,讓全球同步遞交及上市后變更管理更協調;建議適時減免需提供額外的要 求和數據,比如生產批記錄,方法驗證結果和完整的批檢驗記錄,這些很多是核查文件。
2) ICH 計劃從根本上調整 M4Q 的相關指南,進一步強化注冊文件中的核心信息和支持性 信息的呈現方式,從以往的偏重 M3 逐漸將重心轉移到 M2。建議中國跟隨 ICH 的步調同步調 整注冊文件的要求,從而將現有規定中的質檢規程(生物制品)以及生產工藝信息表(化藥) 與 M2 的相關要求進行整合。這樣既可以減輕行業的負擔(無論是初始上市申報還是上市后變 更),也可以減低官方審核的壓力,將申報文件進一步的簡化,去除掉過多冗余的信息。
建議 3:優化上市后變更補充申請:
1) 按照 CTD 格式整理遞交資料,實現產品的全生命周期維護。
2) 建議減免在變更中對藥品注冊檢查檢驗用申報資料光盤信息的要求(如藥品生產情況信 息表,藥品研制情況信息表,藥品注冊臨床試驗研究信息表和現場主文件清單等)。建議簡化 中國申報要求,僅在觸發檢查時提供更新后的此類信息。
參考文獻
1.國內外藥品技術指導原則體系對比研究 (藥學部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中國藥品監督管理研究會,藥品監管研究國際交流專業委員會,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藥品研制和開發工作委員會(RDPAC),2022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