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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01-10 18:19
【問】藥品上市后新增委托生產企業,分析方法轉移中轉出方和接收方的職責以及轉移方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世界衛生組織(WHO)在2020年12月4日發布的《藥品生產技術轉移指南》(WHO guidelines on the trans fer of technology in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ing)中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1)在分析方法轉移過程中轉出方職責是:如需要,為分析人員和其他QC人員提供方法特定的培訓;協助分析QC檢測結果;界定用于檢測給定產品、起始物料或清潔樣品的所有轉移方法;界定實驗設計、取樣方法和可接受標準;提供轉移方法的所有驗證報告,并證明其穩健性;必要時提供所用儀器的詳細信息(驗證報告的一部分,如果有)和所有對照品;提供用于檢驗的批準程序;審核并批準轉移報告。
(2)在分析方法轉移過程中接收方職責:審查轉出方提供的分析方法,并在執行轉移方案之前正式同意可接受標準;確保接收方上有QC所需的必要儀器并經確認。接收方在分析轉移過程中使用的儀器應符合適當的規范,以確保滿足方法或規范的要求。
(3)分析方法轉移方案應包括:對轉出方和接收方的目標、范圍和職責的描述;物料的質量標準和方法;實驗設計和可接受標準;文件(包括隨結果提供的信息和要使用的報告表格,如有);處理偏差的程序;對照品的詳細信息(起始物料、中間體和制成品)。
來源:江蘇省藥監局審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