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MDCG發布了題為"醫療器械軟件(MDSW)--硬件組合--旨在與硬件或硬件組件組合使用的MDSW指南"的MDCG 2023-4指南。
評論1:MDCG 2023-4的"scope"不明確
標題給人的印象是它涉及(所有)類型的HW和MDSW組合。這將適用于:
-與軟件屬于同一醫療器械的硬件;
-以及作為另一醫療器械一部分的硬件,以及;
-非醫療器械的現成硬件,如個人電腦、平板電腦和智能手機。
導言的第一句話強化了這一假設。但第二句提到了"智能手機和可穿戴數碼產品"。
然后,在"scope"一章中,作者寫道,這是關于收集數據的硬件("incorporating the data collection element")。同時,他們將臺式電腦和云計算平臺排除在外。這令人驚訝,因為這將把超聲波器械等排除在范圍之外,而這些設備通常基于臺式PC并使用傳感器。為什么呢?
很可能作者關注的是包含傳感器的可穿戴硬件,這些傳感器可為MDSW提供數據。
臨床評估將該指南排除在其范圍之外。盡管如此,該指南還是提到了這一點,并要求"demonstrate clinical evidence for all intended configurations"。
評論2:目標和成果不明確
該指南的實際目標仍不明確。它聲稱要為哪些"specific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apply"提供指導。但它并沒有真正提供(新的)答案。眾所周知,制造商必須證明其符合MDR。在大多數情況下,該指南甚至沒有提及MDR的相關章節。完全沒有提及標準,如關于互操作性的標準。
該指南沒有提供其試圖回答的具體問題清單。因此,要判斷她想要實現什么目標以及是否已經實現了這些目標并不容易。
評論3:值得討論的說法
示例1
指南討論的"option 2"包括硬件組件作為醫療器械的一部分投放市場的情況("as an integral part of a medical device"--見第6頁c)點)。
關于方案 2,第 7 頁指出:
"the MDSW manufacturer may rely on the compliance of that hardware or hardware component with the MDR, in particular compliance with the GSPRs, when used in line with its intended purpose, under the intended normal conditions of use."
在一般情況下并非如此。一方面,根據選項2 c),硬件組件在MDR中根本沒有預期用途。另一方面,制造商不能依賴于該部件在其他情況下也符合標準這一事實。例如,在不考慮產品周圍硬件的情況下,不可能評估組件的電磁兼容性。
示例2
"方案3"描述了MDSW制造商使用非醫療器械或附件的硬件的情況。根據該指南,制造商將對"safety, performance and reproducibility of the hardware or hardware component in its combined use with the MDSW in all intended configurations."負責。
這是否意味著應用程序制造商要對智能手機的電氣安全負責?文本給人的印象是如此。在其他地方,MDCG提到了MDR第22條的第四部分。然而,其要求與方案3準則中提到的要求并不完全相同。
示例3
示例區分了硬件制造商和MDSW App制造商是否為同一entity。不過,從監管角度看,這基本上無關緊要。MDR也沒有區分兩者。相反,決定性的問題是是否:
-硬件和軟件是作為一種還是兩種產品銷售,以及;
-硬件或軟件是作為醫療器械、附件還是非醫療器械銷售。
有趣的是,第5章)中的監管評估也總結了這兩種情況(同一entity或不同entity)。但為什么要如此明確和廣泛地加以區分呢?
示例4
在方案3的情況下,指南要求制造商進行上市后監管,其中包括非醫療器械硬件(components)。這一要求是合理的。但是,對于作為醫療器械部件的硬件(components)來說也是如此。在許多情況下,醫療器械制造商購買硬件(components)。因此,本節可能會導致錯誤的結論。
評價4:效益不明確
指南應能回答在審核和技術文件審查中引起討論的問題,如:
-如何推斷需要測試多少種"platform"配置?硬件在哪些方面可以被視為黑盒?不可能在所有硬件配置下測試所有類型的智能手機,并同時安裝所有版本的操作系統和所有可能的軟件組合。
-在風險管理中應考慮哪些帶有傳感器的移動硬件的典型危害?
-對操作系統有哪些要求,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對于本指南重點關注的移動設備,制造商通常不會直接訪問傳感器,而是使用操作系統的相應API。
-在哪些情況下,MDSW制造商需要驗證市售移動設備的生物兼容性、電氣、機械和熱安全性?關于IEC 60601系列是否適用于移動應用程序的討論并不少見。
-如何對硬件(如智能手機)進行合規的監控?哪些信息特別重要?收集的頻率是多少?
-硬件的現有CE標識(如根據無線電設備指令RED)對該硬件的驗證措施有什么影響?
-何時性能數據不足以(!)進行臨床評估?由于指南為所有(!)組合提供了"臨床證據",因此最好能給出答案。
-如果硬件和軟件的制造商不是同一個entity,這有什么區別?
評價5:抽象性和內在邏輯性不足
指南不是科學論文。但它們應采用一些基本概念:
-明確的問題;
-方法描述;
-精確、正確的結果;
-對作者如何得出這些結果的可理解的解釋。
MDCG 2023-4 指南沒有充分滿足這些要求。例如,四個例子的闡述非常寬泛。作為讀者,您會試圖找出這些例子之間的異同。關于HW制造商和MDSW制造商是否為同一entity的區分占用了大量篇幅,容易引起混淆,在討論監管后果時也沒有涉及。我們沒有必要討論HW和MDSW作為一種產品或兩種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區別。這是因為第一種情況屬于 "normal medical device",屬于MDR的管轄范圍。
評價6:形式主義
一份只注明年月日的文件很可能無法通過制造商的審核。但是,如果這些信息是正確的,并且進行了修改,我們應該能夠清楚地識別該文件。該文件很可能采用與其他MDCG文件相同的樣式。這樣做雖然能保持一致性,但卻復制了難看的版式,標題或目錄中的縮進令人遺憾,而且導致格式難以看清標題的層次。值得肯定的是,該文件似乎經過了編輯。語法和拼寫都很正確,除了一些小問題。
結論
MDCG發布MDCG 2023-4指南對其自身、制造商和公告機構都沒有任何好處。該指南并沒有提供更多的清晰度,甚至造成了混淆,也不能作為精確論證的證據。這種推理并非"state of the art"。公告機構在審核和審查技術文件時最好不要要求符合該指南。因為這樣做,他們就會把缺乏思維敏銳性作為自己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