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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2-06-09 12:39
對于企業來說,都希望盡快完成樣品生產并送檢。但送檢的產品需要確保無菌和產品不受滅菌過程的影響。
但按照常規的滅菌確認(不考慮方法二,這個方法很少企業用),方法1以及VDmaxSD方法通常都要求3批生物負載確認和1批劑量驗證來建立滅菌劑量,另外還需要有足夠的產品(至少三個輻照容器)完成劑量分布后才能完成滅菌確認。考慮到生物負載確認是有時間限制的,因為用于生物負載確認的批次拿來做劑量驗證,且生物負載培養需要一定時間完成,所以做生物負載的批次需要間隔一個星期左右送去做劑量驗證,送去滅菌時其生物負載會不會因為這一個星期左右的時間大幅增長導致原來的生物負載確定結果不可靠?進而導致驗證劑量的設定不可靠?因此這種方式完成的劑量驗證結果可能需要存疑。
因此,通常情況下會需要3+1批來完成相關工作,如果考慮到產品生產完到滅菌期間的控制,這個周期就會比較長。通常可能需要持續接近一個月。對于需要盡快完成滅菌以便送檢的企業來說,是希望盡快縮短的。
再系統的考慮一下這個問題,這個問題需要解決的核心是前三批產品的滅菌加工劑量可靠,確保這三批產品不會由于無菌問題導致產品送檢不合格,也不會由于滅菌劑量過大導致產品性能不合格。
2、盡快完成滅菌劑量建立和滅菌劑量分布。
如果要在完成目標2的基礎上來完成目標1,這個過程一定快不了。因此這個過程要快,就是要在目標2未完成的情況下完成目標1,因為工作并行,所以總時間會縮短。這樣的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要承擔這幾批的產品滅菌不合格,或者滅菌劑量過大導致產品不合格的風險。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則沒有節省時間,而且可能會導致重新送檢,也就是所謂的偷雞不成蝕把米,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對產品有著充分的了解是能否成功的關鍵。
滅菌劑量建立主要有三個方法,方法1,方法2,VDmax25/15kGy。
三種方法中,因為VDmax25/15的方法提供了單批次產品的劑量建立方法,而且最終建立的劑量的結果是固定的,比較容易在劑量建立未確定的時候就設立一個比較可靠的劑量。例如目標是建立25kGy的滅菌劑量,則在劑量未建立的時候采用大于25kGy的加工劑量來進行滅菌,只要最終建立滅菌劑量25kGy成功,這個批次的滅菌結果就是可靠的。
雖然標準中也提供了單一批產品使用方法1的程序,但是,因為方法1的驗證劑量以及最終確定的滅菌劑量是根據生物負載的數量確定的,因此在建立滅菌劑量之前開展滅菌工作選擇的滅菌劑量的可靠性需要仔細斟酌,要選擇一個較為保守的滅菌劑量,以確保能夠不受生物負載3批確定的最終結果影響驗證劑量進而影響加工劑量選擇的可靠性。
當然,采取這種方式的前提是,該產品的最大可接受劑量相對較高,例如超過目標滅菌劑量的1.5倍,如果最大可接受劑量比較低,那么由于輻照場的不均勻性,可能會導致出現要么加工最小劑量低于滅菌劑量,要么加工最大劑量高于最大可接受劑量的尷尬局面,這種情況下,前面幾批產品的滅菌的有效性就不能保證了。
具體的實施流程如下(以目標滅菌劑量25kGy為例):
1)第一批產品開展生物負載研究,生物負載測定日期應該等于或大于包裝完到滅菌的最大允許間隔。
2)第一批產品在包裝完盡快送去滅菌,按照滅菌劑量為25kGy實施,確保最小劑量點的劑量大于25kGy。
3)第二批產品開展生物負載研究,生物負載測定日期應等于或大于包裝完到滅菌的最大允許間隔。
4)第二批產品在包裝完盡快送去滅菌,按照滅菌劑量為25kGy實施,確保最小劑量點的劑量大于25kGy。
5)第三批產品開展生物負載研究,生物負載測定日期應等于或大于包裝完到滅菌的最大允許間隔。
6)第三批產品在包裝完盡快送去滅菌,按照滅菌劑量為25kGy實施,確保最小劑量點的劑量大于25kGy。
7)第四批產品開展劑量驗證,最終確定25kGy是否能夠作為滅菌劑量。
8)第四批產品在包裝完盡快送去滅菌,按照滅菌劑量為25kGy實施,確保最小劑量點的劑量大于25kGy。
補充說明:
1)以上方案是按照產品上的微生物是會隨著時間延長而增長的情形考慮的。如產品上的微生物并不隨著時間延長而增長,則對于生物負載研究的時間以及滅菌的時間要求都相對寬松。可以考慮不使用第四批產品,用前三批產品完成劑量驗證。
2)輻照劑量分布的研究,可以在這4批里面任一批完成。或者另外生產批次或者純使用替代品完成。
3)第一批、第二批等批次滅菌的時候,一定要充分布置劑量計,確保最低點的劑量也超過目標劑量(如25kGy),以確保滅菌的有效性。
以上提到的方式,簡單說就是預設一個滅菌加工劑量范圍來滅菌,同時開展相應的滅菌確認工作。如滅菌確認結果證實之前選擇的滅菌加工劑量范圍是在最終確定的滅菌加工劑量范圍之內,則之前的產品滅菌是有效的。否則,之前的產品滅菌是無效的,這些產品不能用于送檢。如果已經送檢了,則結果也不被承認。
這種方式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先期設定使用的滅菌加工劑量被后面的滅菌確認結果所推翻,那么反而是浪費時間。所以,一定要對產品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比較靠譜的進行設定。
另外,可能有人會覺得這種先畫靶后開槍的行為不符合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那我只能說,只要你的后期論證成功了,這種行為是不太會被監管部門所排斥的,特別是對于處于早期階段的企業。對于已經比較成熟的企業,再采用這種方式,其實管理難度增加了,風險是大于處于早期階段的企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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