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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9-03-27 09:29
不論是國內注冊,還是CE或FDA注冊,明確產品分類永遠是開展醫療器械注冊工作的第一步。眾所周知,歐盟新法規MDR即將在明年五月底強制執行,那么與舊版MDD相比,新法規在分類規則上存在哪些變化呢?小編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其中的差異。
MDR和MDD分類規則的基本差異
既然是基本差異,那自然要從寬泛或者整體的角度進行比較,比如章節位置、頁數、結構、分類規則以及條款數。通過下表的比較,大家可以直觀地看到,MDR對于產品分類增加了很多內容,為更多的產品明確了分類界定。
那么為什么會發生這么大變化呢?其實原因很簡單,MDD是1993年頒布的指令,與MDR的頒布時間差了近24年,期間醫療器械行業涌現了很多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其變化是巨大的。所以,歐盟當然需要通過新的分類規則,以實現更好的監管。那么,從整體上把握了二者的差異后,接下來我們再通過比較三個章節(定義、實施規則和分類規則)的內容,挖掘其中的具體差異。
定義的具體差異
在定義部分,MDD通過8個條款,對持續時間、侵入器械(包括人體自然開口、手術侵入器械、植入器械)、重復使用的手術器械、有源醫療器械、有源治療器械、有源診斷器械、中央循環系統、中央神經系統這11個定義做了詳細說明。
相比之下,MDR在該部分分為兩個小節:持續時間以及侵入和有源器械,包括11個條款;明確了持續時間、人體自然開口、手術侵入器械、可重復使用的手術器械、有源治療器械、有源診斷和監視器械、中央循環系統、中央神經系統和受傷皮膚或粘膜這9個定義。關于MDR和MDD在定義中的細微差異,小編將其整理成了表格,請見下表:
實施規則的具體差異
在實施規則部分,MDR和MDD有很多一致的地方,比如:分類規則應由產品的預期用途決定;驅動或影響器械使用的軟件應和該器械分為同一類;如果根據器械的預期用途,多條規則或同一條規則內的多條子規則適用于同一器械,則按最嚴格的規則或子規則進行更高的分類。但是,MDR也新增了很多實施情況,具體差異請參考下表:
分類規則的具體差異
總體而言,與MDD相比,MDR的分類規則更細,考慮的情況更多,涵蓋的產品范圍更廣。接下來,小編就按產品類別,從非侵入器械、侵入器械、有源器械和特殊器械四部分討論其中的具體差異。
總結
通過表格對比的形式,小編對MDR和MDD分類規則的差異做了簡單梳理,希望給計劃或正在開展CE MDR申請的小伙伴們帶來一些收獲。關于產品分類,小編認為萬變不離其宗,明確產品的預期用途一定是第一步,然后大家再仔細比對附錄8,找到對應的分類規則,確定產品類別。
參考資料:
1. DIRECTIVE 93/42/EEC
2. REGULATION (EU) 2017/745
來源:啟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