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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1-18 12:02
2014年12月21日,歐盟理事會公布,已收到歐洲委員會提交一項規例議案,限制一些常用消費品所含的鉛及其化合物。向歐盟消費者銷售該等物品的港商應注意,上述限制可能在幾個月甚至幾周內實施。
根據限制建議,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物品或物品部件,若鉛含量超出限制(0.05%),不得投放市場。該項限制建議將影響目前香港制造商在歐盟可隨意銷售的多種消費品,其中包括時尚配飾。
該規例議案指出,2012年12月21日,瑞典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提交文件,強調兒童特別是36個月大以下的幼兒,有將物件放入口中的習慣,有機會反覆接觸含鉛或鉛化合物的消費品所釋出的鉛。
在消費品中存在的鉛及鉛化合物,可以是有意添加的金屬鉛、合金(特別是黃銅)的雜質或添加物、顏料或聚合物(特別是聚氯乙烯)的穩定劑。
規例議案指出,反覆接觸放入口中的含鉛或鉛化合物的物品所釋出的鉛,可能會產生嚴重和不可逆轉的神經行為和神經發育影響,兒童對此尤為敏感。因此,向公眾提供并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的含鉛及其化合物的物品,若物品或其部件的鉛含量(以金屬計)超過一定限制,就不得投放市場及使用。
雖然限制建議涉及多種物品,不過規例議案仍訂出一些物品可獲豁免。
有關限制將通過修訂《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規例)附件17第63項來實施。第63項已規定,首飾任何部件的含鉛量不得相等于或超過重量的0.05%。附件17列明目前歐盟對含有害化學物質的物品及混合物的限制清單。港商應已熟悉這些限制,如含鄰苯二甲酸鹽的某些玩具、與皮膚長期有直接接觸的含鎳物品。
規例議案規定,若物品或可接觸部件的鉛含量以重量計相當于或超過0.05%,而且在通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會被兒童放入口中,則這些向公眾提供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場或使用。
然而,若能證明該等物品或物品任何可接觸部件(不論是否有涂層)的鉛釋出率不超過每小時0.05微克/平方厘米,或若屬有涂層的物品,其涂層足以確保在物品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情況下使用至少兩年而不超過上述釋出率,則該項限制不適用。
物品或物品可接觸部件的長闊厚任何一邊小于5厘米,或附有相同大小的可拆卸或突出部件,就視為可被兒童放入口中,納入限制范圍。
規例議案沒有明確列出屬適用范圍的物品例子。然而,2012年12月21日,瑞典提交的報告對此或有啟示。規例議案還指出,應就物品是否納入限制范圍制訂指引,以協助經濟營運商和執法機關予以實施。
此外,規例議案對若干物品作出豁免,包括:樂器以及含黃銅合金的物品或物品部件,若其鉛含量(以金屬計)不超過0.5%;以及書寫工具的筆尖等,對此港商可松一口氣。至于豁免物品的全面清單,港商應細心查閱規例議案。
為使企業有時間適應新的含鉛量限制,日后實施的條例會訂出寬限期。新限制不適用于在規例生效后第13個月第一天前首次投放市場的物品。規例在歐盟《官方公報》刊登后20天生效。
歐委會已提出附件17的修正草案(即規例議案附件),日后對鉛實施限制。對該項限制建議的最后決定須經專家委員會程序審查,涉及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除非歐盟理事會或歐洲議會反對,歐委會將通過該規例,其后在《官方公報》刊登。
來源:香港貿易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