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玩具產品標簽的要求主要反映在ASTM F 963標準中,它是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的強制性要求而制定,充分反映了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的有關技術要求(16 CFR)。如果能滿足ASTM F 963的標簽要求,也就基本滿足CPSC 16CFR的標簽要求。但為了確保產品符合美國法律對玩具標簽要求,也要及時關注CPSC的要求及其變化,這主要是指屬于聯邦消費品安全法(CPSA)的“CPSC 16CFR Part1000 to End”部分里有關玩具標簽的要求。
1. 聯邦政府要求
玩具的主要部件、包裝、隨同玩具的標簽或活頁,必須標有生產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或者是可清晰確定生產商或分銷商的商標。所有這些標記必須是明顯的,消費者易讀的,不受正常使用條件的影響。
為使購買者確認產品符合本玩具安全的所有要求,制造商、進口商及分銷商可在產品標簽上附上符合標準的聲明與他們自己的名稱和地址。
2. 安全標識
安全標識應由警告標志(在一個等邊三角形內的感嘆號)、信號詞(CAUTION 或WARNING)和描述所存在危險的文字組成。另外,安全標識可以包含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以避免傷害的文字(例如“Keep out of baby’s reach”,即“不要讓嬰兒接觸”),信號詞全部是高度不小于1/8 in.(3.2 mm)的大寫的無襯底字體,位置居中或居左。警告標志應直接位于信號詞前面。三角形的高度最少與信號詞的高度一樣。感嘆號的高度應至少是三角形高度的一半并垂直居于三角形正中。描述危險和避免危險行為的文字應以無襯底字體出現并居中或居左。大寫字母應不小于1/16 in.(1.6 mm)。考慮空間限制,建議可能的話,這些文字在信號詞下面的另一行開始書寫,隨后的每個陳述或獨立的觀點都換行列出。
3. 年齡段標識
如果玩具適用于建議年齡組以外的兒童,制造商可以加貼說明標以識別潛在的安全問題來幫助家長和其他購買者適當地選擇玩具。
4. 特殊玩具標識
對于水上玩具、童床和游戲圍欄玩具、活動玩具(包括所有的掛在童床、游戲圍攔、墻壁和天花板的活動玩具)、嬰兒推車和童車玩具、供成人組裝的玩具、模擬保護裝置、具功能性銳邊和銳尖的玩具、小物體、小球、彈子和氣球、電池驅動玩具等特殊玩具,還應注意一些特殊的標識要求。
5. 制造商標記
玩具的主要部件或者玩具的包裝必須的標有制造商或分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屬散裝銷售的玩具如小卵石或彈子,只有容器需要標記。所有這些標記必須易讀易懂,在容易被顧客看見的地方。并能在正常使用條件下耐久。玩具可標記代碼,以便制造商識別型號變化。含有很松散部件的玩具除外,其代碼可在容器上。
電池供電的乘騎玩具應帶有永久性的標簽或標記,它能確定制造商或分銷商、營業處所、型號和生產日期,或至少能確定生產年月的日期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