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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8-25 08:56
一、預包裝食品定義:
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食用農產品定義:
1、《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2、《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食用農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
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三、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
1、《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可以并鼓勵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包裝。
2、食用農產品包裝規定:
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中有個“等”字。——也就是說即使按照預包裝食品包裝的要求進行了標識也是可以的。
3、食用農產品允許使用添加劑: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
4、預包裝食品的要求:
國家衛計委在公布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時,做了說明。即:《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
該問答明確:
一是定義明確:預包裝食品首先應當預先包裝,此外包裝上要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的標示(見問答)。
二是含量單位明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凈含量及規格4.1.5規定凈含量必須使用法定單位。——食用農產品的一般做不到使用法定單位。比如,一個蘿卜進行包裝銷售就無法使用法定單位。
三是在日常監管中,食用農產品和預包裝食品的鑒別法律層面上確實存在著混淆的地方,其實也就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某些方面存在著混淆——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
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層面的混淆,導致監管人員在日常監管中不知所措的例子比比皆是。怎么辦呢?
一是國家出臺法律解釋和二者權威界定辦法。
二是在實際工作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產品的內容物肯定是初級農產品,此時即使使用了包裝,包裝也有相應的標識,此時欲立案、處罰,一定要慎重、謹慎,要綜合判定其生產時包裝的目的是什么。
三是必須考慮該產品的化學性質是不是發生了變化,這一點特別重要——比如肉類,即使帶有標識的包裝,也要考慮其內在質量是否發生化學變化。如,純肉卷,一般只是進行簡單的分割,此時不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劑,它就不是預包裝食品,而是食用農產品;如果是合成肉的肉卷,就會添加食品添加劑,此時就是預包裝食品。
四是要看其使用的添加劑是食品添加劑,還是農產品添加劑(如保鮮劑等)。如果是前者即可判定為預包裝食品,后者反之。
五、預包裝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歷史:
這一段應該在文章開頭講,我放到最后來闡述。
在食品安全問題還歸《食品衛生法》規范的時期,尤其是《食品衛生法》(試行)實施的時期,那個時候沒有什么食用農產品、食品或者預包裝食品之說,只有定型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的區分。當時,對食品監管的職責界定的很明確,不像今天這么混亂。當時,除了種植業和養殖業以外,都歸食品衛生法(試行)規范。
當然,而今社會、政治、文化、經濟均得到飛速的發展,現代農民已經用知識武裝了頭腦,同時社會有需求,在這種大氛圍下,國家的法律法規制修訂又沒有及時跟上社會的發展。出現今天的混亂是正常的,是改革的陣痛......當然,這些問題出現也存在著部門利益之爭、機構改來改去等諸多人為因素的影響,其實部門就是壁壘。什么食品呀,食用農產品呀,都是“舌尖上的吃食”就應該歸一個法來界定。筆者認為,加強和完善頂層設計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