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17-08-06 13:55
2017年6月28日,ECHA(歐洲化學品管理局)發布了物品中物質指南4.0版,明確了汽車產品屬于REACH法規監管下的物品(汽車屬于復雜物品)的范疇。同時,隨著我國“一帶一路”政策以及三部委共同印發的《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出口歐盟高端市場為目標的汽車整車企業也越來越多。
汽車產品作為復雜的物品,出口歐盟需要滿足REACH法規下信息傳遞,高關注度物質(SVHC)通報以及限制(Annex XVII)的責任義務要求。若是違反相關責任義務要求,企業將面臨召回,罰款或是監禁等不同程度的懲罰措施。
一、違反REACH法規的處罰
國家 |
處罰規定 |
英國 |
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英鎊,或不超過3個月監禁,或兩者兼而有之 經公訴程序定罪:罰款無上限或監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而有之 |
德國 |
較輕微違反:最高罰款50,000歐元或1年以下監禁 嚴重違反:最高罰款100,000歐元或5年以下監禁 |
愛爾蘭 |
即席判決:最高罰款5,000歐元,或12個月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公訴判決:最高罰款3,000,000歐元,或2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并罰 |
比利時 |
嚴重違法行為: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可以處最高處罰7,000,000歐元和10年監禁 |
法國 |
最高罰款75000歐元和2年監禁 |
挪威 |
強制罰款:可以按日、周或月為階段來處罰,直至符合REACH為止 有意或是疏忽的行為:處以不高于3個月的監禁 危害人類健康和環境情節嚴重者處以5年以下的監禁 |
二、汽車產品需履行的主要責任義務
信息傳遞
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款及附件Ⅱ的規定,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物質清單中的SVHC,在非氣體混合物中的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或在氣體混合物中含量超過0.2%(體積分數)時,必須提供SDS。
根據REACH法規第33條款的規定,當物品含有候選物質清單中的SVHC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時,制造商有義務向下游用戶提供零部件中的危害物質的信息,從而達到產品或物質安全使用的目的。如接受方提出要求,應在45天內提供保證安全使用的足夠信息。
通報義務
(1)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3)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尚未被注冊過。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可排除該物質對人體或環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則無需進行通報。正如在REACH第7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那樣,關于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通報,最遲不能晚于該物質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清單后6個月內進行提交,該條款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執行。對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選物質清單的物質的相關信息應該在該物質被納入候選物質清單后,由該物品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規第33條)。當有物質被確定為符合第57條的標準,該候選物質清單將會不斷進行更新。
限制義務
根據REACH法規第67條款,物質、混合物中的物質或是在成品中的物質,除非該物質的使用在限制物質清單下不受限制,否則不得制造,投放市場及使用。
三、應對建議
物品中物質指南4.0版明確了復雜物品的高關注度物質(SVHC)含量的計算應該基于零部件而非整個產品。基于此,混合測試的結果不能被用于復雜物品SVHC含量的判斷,混合測試方式將不再被認可。特別針對類似于汽車產品這樣的復雜物品來說,傳統的靠純檢測的方式進行合規工作勢必會面臨高額的檢測成本。而當前很多大型品牌企業均已逐步采用汽車供應鏈綠色合規方案來替代純檢測的應對方式,不僅能達到有害物質可溯源的優勢,還可以降低貿易風險。
汽車供應鏈綠色合規方案主要是通過對汽車產品進行全組分拆解,對每個組分分別進行風險評估,再對汽車產品整體進行合規評價,結合汽車產品本身,輔助測試(針對部分高風險零部件進行驗證)及法規具體要求出具第三方評估報告。這種方式能一站式解決汽車產品涉及的REACH法規的責任義務要求,已經獲得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的高度評價和認可,是汽車產品的歐盟REACH法規的合規通行證。
來源:瑞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