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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9-04 15:14
【問】根據國家食藥總局回復中國食品工業協會《食藥監辦食監一函2017[25號]》,企業名稱變更后,新舊包裝混合使用的過渡期為6個月,請問藥品生產企業名稱變更時,印字舊包材是否也是默認按照緩沖執行期6個月,還是需要在變更備案時,單獨進行申請
【答】根據《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變更持有人應向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提交補充申請,持有人應當在提出變更的補充申請時承諾變更獲得批準后的實施時間,實施時間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自變更獲批之日起6個月,涉及藥品安全性變更的事項除外,具體以藥品補充申請通知書載明的實施日期為準。
來源:北京藥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