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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6-30 16:54
本文通過對國內外自檢管理相關法規指南的系統梳理,結合2021年以來世界衛生組織(WHO)公開的對我國藥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中發現的自檢管理方面缺陷情況的統計和分析,識別出自檢管理方面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這些內容旨在為我國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對比分析,查找差距以及不斷完善自檢管理提供參考和借鑒。
自檢(Self Inspection)是制藥企業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要求的重要環節,涉及開展全面而規范的自我評估。它是一項系統化、文件化的正式核查活動。自檢旨在發現企業在生產和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主動采取措施加以改進,確保符合GMP標準并推動持續優化。在ISO9001中,自檢對應的概念是“內部審計”。根據各國藥品監管機構和國際組織頒布的GMP規定,自檢是制藥企業必須開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對于制藥企業而言,定期進行自檢不僅是滿足法規合規性的必要舉措,也是提升質量管理效能的關鍵手段。該項工作對于保證藥品生產的可控性以及推動企業實現自我改進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1]。
Part.01自檢管理的法規要求及要點分析
全球主要藥品監管體系均將自檢納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強制性要求之中。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盟藥品監管機構以及我國GMP都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例如,我國現行GMP正文(2010年修訂)在第十三章“自檢”中,作為獨立章節,詳細闡述了自檢的原則、基本要求、內容和目的[3]。歐盟GMP在第9章“自檢”中規定,要定期按照既定程序進行自檢,以監控和評估GMP原則的實施和符合情況;自檢報告應包括所有發現的偏差,并在可能的情況下,附上相應的整改措施[4]。ICH Q7 2.4“內部審計”條款也要求企業應按照批準的計劃定期進行內部審計,以確認是否符合原料藥GMP要求等內容[5]。在WHO GMP的第8章“自檢”中,對自檢的原則、目的、項目、團隊、頻率、報告以及后續行動等都有詳細的規定[6]。總體而言,全球藥品監管機構對企業的“自檢”要求是明確且基本一致的,各國均要求制藥企業每年組織具備資質的人員,對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GMP要素(包括生產管理、廠房設施、設備、物料管理、生產控制及質量保證等)開展全面系統的獨立檢查。這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性要求,旨在通過企業自我評估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規標準,保障產品質量穩定性,防范合規風險[3]。因此,自檢已成為制藥企業質量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管理環節。
自檢的目的是評估生產商的生產和質量控制流程是否符合良好生產規范(GMP)的標準。一個完善的自檢體系應包含標準化流程、科學規劃、合格人員配置、完整文檔記錄以及有效的整改跟蹤機制等。首先,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際狀況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對自檢管理體系進行全面審視,建立一套自檢管理控制程序,以高效指導自檢管理的順利進行,確保內容詳實且易于操作。其次,企業應依據自檢的實施方式,制定合理的自檢計劃并形成文件,確保自檢計劃的制定全面覆蓋質量體系的各個層面,具有足夠的廣度和深度,以便發現實施GMP過程中的任何不足。自檢計劃可細分為年度自檢計劃和具體的自檢實施方案。企業應基于風險評估原則制定年度自檢計劃,并在每次自檢實施前,根據自檢目標組織編制詳細的自檢實施方案。為了確保能夠真實地發現企業內部運行的問題,并保證檢查的客觀性、全面性和有效性,企業可采取內部專職人員檢查與外部專家審計相結合的方式[7]。企業應根據相關培訓、教育、經驗等確認自檢人員的資質,并維護一個更新的自檢人員名單。此外,自檢過程中所涉及的區域或事項應進行完整且詳細的記錄,以確保通過記錄能夠追溯到發現的事項。自檢過程中的記錄應按企業文件管理要求進行管理。自檢完成后,應編制自檢報告,準確且清晰地描述所有觀察到的事項及缺陷。通過這樣系統化的自檢管理,企業能夠不斷提升GMP合規水平,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
Part.02WHO對我國部分藥企現場檢查缺陷情況
隨著我國藥品產業的快速發展,許多藥品生產企業正逐步向國際化標準邁進。近年來,通過世界衛生組織(WHO)的預認證或緊急使用申報程序,已成為我國藥品產品走向國際市場的主要途徑[8]。自2021年2月起,WHO對我國多家藥品生產企業的多個產品開展了多次預認證或申請緊急使用的現場檢查[9]。檢查組主要圍繞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狀況以及無菌保障水平進行評估,檢查過程中重點關注了企業廠房設施設備、無菌生產操作、確認與驗證、文件記錄系統以及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這些檢查內容與中國GMP(2010年版)及其附錄所包含的范圍基本一致。參照我國藥品GMP章節對WHO檢查中記錄的缺陷進行分類分析,共發現388項缺陷[10],其中89.42%的缺陷項目分布在以下質量模塊: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占比29.12%,113項)、確認與驗證(占比26.54%,103項)、無菌藥品(占比15.46%,60項)、文件管理(占比9.02%,35項)、廠房設施與設備(占比4.64%,18項)、生產管理(占比4.64%,18項)。其他缺陷類型包括物料與產品、機構與人員,產品發運與召回,自檢等,分別有14、11、6、5和5項,占缺陷項目總數的10.58%(見圖1)。
圖 1 WHO 對我國部分藥企現場檢查發現缺陷排列圖
Part.03自檢管理相關缺陷項目情況
WHO對我國部分藥企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了自檢管理方面的缺陷項目5項,占檢查項目的1.29%。盡管缺陷項目數量不多,但這些問題觸及了程序、計劃、記錄和檢查員等多個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藥企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和合規性。因此,企業應給與高度重視,并系統性地完善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和監督。通過對自檢管理缺陷項目的分析,主要問題可歸納為下述方面。
3.1自檢程序不完善
自檢管理程序缺乏具體性和完善性,不利于有效指導自檢工作的順利開展,從而無法確保自檢的有效性。具體問題包括:自檢應檢查的具體內容不明確;自檢程序的范圍不全面,例如未將投訴管理和召回管理等重要內容納入自檢范圍,導致這些重要質量要素缺乏內部監督;自檢流程不完善,未形成閉環,部分自檢報告中提到的CAPA(糾正和預防措施)尚未實施,自檢記錄卻已提前關閉,無法跟蹤整改效果;自檢結束后,針對發現缺陷項未啟動CAPA,缺乏后續跟蹤機制,無法確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時性。
3.2自檢計劃不全面
自檢計劃制定得不夠詳細和全面,導致質量體系的覆蓋廣度和深度不足,無法實現自檢的真正目的。主要問題在于自檢管理程序中要求進行的CAPA、年度回顧、趨勢分析、召回和投訴等內容,在自檢計劃中檢查內容不充分,缺少質量管理體系關鍵環節的相關內容;計劃中未明確自檢頻次、責任人和具體檢查標準,導致執行時隨意性較大。
3.3自檢記錄不完整
自檢記錄設計過于簡單,無法全面反映檢查過程和結果,影響了自檢的追溯和整改效果評估。具體表現為部分自檢記錄僅設計了檢查不符合情況的填寫表單,未設計記錄檢查人員具體查看的情況或信息;有些自檢記錄僅設計了檢查單“符合”或“不符合”的勾劃,而未包含從文件審查和現場審計中記錄實際的觀察結果;個別自檢實施未留存任何記錄或支持性資料。
3.4自檢員管理不到位
自檢員的資質和獨立性未得到有效管理,可能影響自檢的客觀性和專業性。主要體現在沒有對自檢員的培訓經歷、專業能力等資質進行書面確認;沒有形成正式的自檢員名單;存在車間人員參與了本車間自檢的情況,違背了“自查回避”原則。
Part.04意見和建議
4.1進一步完善管理程序
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要求,對自檢管理進行全面梳理,制定合理的自檢管理控制程序。建議明確將投訴、召回、CAPA跟蹤等納入自檢范圍,并建立自檢閉環管理機制,確保所有發現問題均有整改記錄和驗證結果。要求內容全面詳實,可執行性強。
4.2科學全面地制定自檢計劃
自檢計劃是指導自檢活動的綱領性文件,其科學性和全面性直接關系到自檢的有效性。GMP(2010年修訂)第307條對自檢的計劃和自檢的項目進行了明確的規定[3]。企業應在GMP自檢項目開展之前,制定科學合理的自檢計劃,可分為年度自檢計劃和具體的實施方案,依據法規要求和企業實際,內容應涵蓋整個質量管理體系要素,要有足夠的覆蓋面和深度,同時細化檢查標準和責任分工,為自檢提供檢查依據并防止遺漏。
4.3制定恰當的自檢記錄
根據GMP(2010年修訂)第309條的規定[3],自檢應當有記錄。通過優化自檢記錄模板,對自檢過程中檢查的區域或事項進行完整詳細的記錄。例如,具體記錄檢查的時間和車間現場情況,查看文件的名稱及編號、設備的名稱及編號,如有條件,也可附上相關照片、文件復印件等證據,以確保能夠通過此記錄追溯到發現的事項。另檢查記錄建議從企業內部機制出發,可以適當增加一些檢查要點,在檢查記錄表方面,建議留有足夠的空間,以便自檢員能夠展開詳細的記錄[11]。
4.4建立內部自檢員庫
藥品生產企業的自檢工作涉及生物醫藥、工程技術、信息技術等多個專業領域,因此對自檢人員的專業素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合格的內部自檢員應具備以下能力:首先要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儲備,熟悉國內外藥品監管法規、行業規范及技術指南等;其次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擁有生產管理、質量控制或設備工程等相關崗位的工作經驗;再次經過一定的技能培訓,接受過系統的自檢方法、流程及技巧培訓,并通過考核驗證其能力;最后擁有職業操守,能夠保持審核的客觀性和獨立性,避免利益沖突[2,12-14]。建議企業根據以上要求,建立自檢員選拔和資質認定程序,從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培訓歷史、自檢經歷等方面進行篩選。自檢領域可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管理原則,分為以下六大系統:質量系統(QA)、設施及設備系統(FE)、物料系統(MA)、生產系統(PR)、包裝和標簽系統(P&L)、實驗室系統(QC)。通過對自檢員的資質和可開展的自檢領域進行確認,建立并維護一個現行的自檢員庫,明確其職責和權限,并不斷進行持續培訓和考核,以提升其業務能力。同時,嚴格禁止自檢員檢查本人直接負責的領域,確保自檢的獨立性[15]。
Part.05結束語
近年來,我國藥品監管體系在現代化和國際化進程中取得了顯著進展。我們不僅成功通過了WHO的NRA(疫苗國家監管體系)評估,還積極申請加入藥品檢查合作計劃組織(PIC/S)。這些舉措標志著我國藥品監管標準和能力的持續提升,以及智慧監管科學應用的不斷深化,為醫藥產業的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此背景下,藥品生產企業不僅需要嚴格遵守國內GMP規范,還應積極向國際標準看齊,如歐盟GMP和WHO GMP的要求[2]。以自檢為例,盡管國內外GMP在具體條款的表述上存在細微差異,但其核心理念和基本要求高度一致,都強調自檢是藥品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企業應高度重視自檢管理,結合本文對近年檢查缺陷的梳理與分析,對照自身質量管理現狀,識別薄弱環節并持續改進,從而構建高效的自檢機制。通過這樣的努力,企業不僅能適應國內外制藥行業的快速發展,還能為提升我國制藥行業的整體水平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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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制藥工藝與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