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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5-02-25 17:16
問題1:規范規定“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何理解“與生產要求一致”,是與物料將被使用的生產環境一致還是與物料本身生產的環境一致?
答復建議: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完整要求為“第六十二條 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是為了控制在取樣過程中引入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風險。從風險角度看,取樣的條件與被取樣物料的生產條件一致不會放大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所以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不低于所取樣物料將被使用的生產條件。
問題2:潔凈車間的空氣凈化系統在不生產時間停運,在生產前的一定時間前開啟,并經過驗證,該時間段可以到達自凈的效果。這種做法是否符合藥品GMP的要求?
答復建議: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藥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并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藥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企業在對系統進行設計、確認、運行、管理時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對于生產環境的影響,并不能僅從一、兩個單一方面考慮問題。如果企業的空氣凈化系統采取所問問題的方式,企業在進行驗證時應考慮到停運的時間、環境的溫濕度、不同季節環境中可能存在的菌種、芽孢等最差條件,并進行充分驗證。空氣凈化系統停運后重新開啟,無額外的消毒措施,只單純依靠自凈時間控制,很多時候容易導致產品微生物污染的風險。
來源:上海藥品審評核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