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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4-09-20 08:11
鋼和高溫合金化學分析用試樣的取樣要求
引用規范HB/Z 205
5.2 成品分析用試樣的制取
5.2.1 大截面材料
5.2.1.1 對于大截面的鋼和高溫合金材料包括鋼坯、鋼錠、圓鋼、方鋼、鑄件、鍛件等大截面材料應在材料的整個截面上用銑或刨的方法取樣或者在料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截面上取樣,或從料的橫截面中心至邊緣的中間部位(或對角線的四分之一處)平行于軸線鉆取,鉆孔應均勻分布,各點鉆孔的深度應大致相同,或從料的側面垂直于軸中心線鉆取,直至軸心處。
5.2.1.2 大截面中空鑄、鍛造材料應從壁厚內外表面的中間部位鉆取,或在端頭整個截面上刨取。
5.2.2 小截面材料
5.2.2.1 小截面材料包括圓鋼、方鋼、槽鋼、工字鋼、角鋼、鋼管、盤條、鋼帶、鋼絲等等,不適宜用5.2.1條的規定取樣時,可從材料的整個截面上刨取;或從橫截面上沿軋制方向鉆取,鉆孔應均勻分布;或從材料外側面的中間部位垂直軋制方向用鉆通的方法鉆取。異形鋼材在腿寬的中間或在斷面高度的四分之一處鉆取樣屑。
5.2.2.2 鋼帶、鋼絲等材料經酸洗或磨光將其外表面洗凈,然后經一次或多次折疊并壓緊成樣塊,可以從橫截面上刨或銑取,或從不同根鋼帶、鋼絲上截取。鋼絲也可以在距盤(卷)端頭的10~15mm處截取。如鋼帶太薄或鋼絲太細不能用一般的銑、鋸、鉆等手段取樣時,可用剪剪取試樣。
5.2.2.3 鋼管可圍繞其外表面在幾個位置鉆通管壁取樣;薄壁鋼管可壓扁選合后在橫截面上刨取(注意鉆取或刨取時要距焊縫20~25mm)。
當鋼板寬度小于1m時,沿鋼板寬度自邊緣至中心剪切一條50mm的試片,經酸洗或打磨清潔后將試片兩端對齊,折疊1~2次或多次并壓緊成塊,然后在其長度中間,沿剪切的內邊刨取或自表面用鉆通的方法鉆取。
5.2.3.2 橫軋薄鋼板
自鋼板端部與中央之間沿板邊剪切一條50mm的試片,經酸洗或打磨潔凈后會同5.2.3.1條操作進行刨取或鉆取。
5.2.3.3 厚鋼板
厚度小于或等于50mm的鋼板可通過鉆透板材厚度取得碎屑。厚度大于50mm的板材可位于軋制面與一半厚度之間的區域內的面上均勻鉆取。
對于一般厚度但不便折疊的板材,也可在上述5.2.3.1條或5.2.3.2條所述相應折疊的位置鉆取或刨取,然后將等量樣屑混合均勻。一些成品分析用試樣的常規取樣示意圖見附錄A (參考件)。
5.2.3 板材
5.2.3.1 縱軋薄鋼板
5.3 原材料復驗分析用試樣的制取
5.3.1 原材料入庫時應按技術標準和特殊要求進行化學成份復驗,復驗時按本規范第4章關于取樣和制樣的一般要求及第5.2條成品分析用試樣制取的一般要求制成符合分析方法所要求的合格試樣。
5.3.2 對于粉料、海綿狀料可參照第4章取樣和制樣要求取得實驗室樣品,然后采用“四分取二法”(HB/Z207附錄B)縮分以取得合格的試料。有條件時也可取足夠量的粉料或海綿狀料的實驗室樣品用小爐重熔,再按熔煉分析用試樣的取樣要求從小鑄錠上制得合格的試樣。
5.4 重新取樣
當成品分析和原材料復驗分析的結果不滿意時可以重新取樣。重新取樣時根據需要可取雙倍料(一份試樣),也可取雙份料(二份試樣)進行復驗,取雙倍料時在原取樣部位及其他部位取樣。取雙份料時,即在原取樣部位及同一批材料或零件的其它適宜部位各取一份,但不能在同一批料的同一根(張、卷、盤)上同時切取兩個試樣。
6 仲裁和故障分析用祥的制取
6.1 仲裁分析用的制取
6.11 當供、需雙方對品成份的分析結果有爭時,可由雙方同意的第三方或由雙方的主管部指定的仲裁室迸行仲裁分析,最后以仲裁分析的結果為準解決爭以。
仲裁分析用在爭雙方同時在場時,嚴格按照本規范關于取樣和制制樣的一般要求或按雙方的規定制取?必要時樣削混勻后分成三等份,分別交仲裁室及有爭的雙方。
6.12 仲裁室對取樣有特殊要求時(如需要提供原始斷面尺寸的)按其要求行取樣。
來源:銅銀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