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強制性臨床研究豁免
根據MDR第61(4)-(6)條,該指南詳細說明了植入器械和III類器械在什么情況下不需要進行強制性臨床研究。它包括適用豁免的具體情況,并概述了這些豁免必須滿足的條件。
2. 證明等同性
該指南還重點論證了聲稱等同所需的"充分的數據獲取水平sufficient levels of access to the data"。指南明確指出,在所有情況下,證明對數據的充分獲取并不一定要求制造商之間簽訂合同。
3. 豁免標準
該指南列出并解釋了每種豁免情況應滿足的標準,同時強調,除非有明確說明,否則這些情 況是相互獨立的。例如,只有在第61(5)條所述的豁免情況下,制造商之間才需要簽訂合同。
4. 數據訪問級別的層次結構
附錄提供了用于證明等同性的數據訪問層次結構,以及不同訪問方式的示例和潛在限制。
5. 行動
- 了解豁免標準:制造商需要了解植入式器械和III類器械的豁免標準,以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臨床研究。
- 評估等同性聲明:聲稱器械等同的制造商必須確保充分的數據訪問,可能需要合同。
- 記錄合規情況:必須記錄豁免和等同標準的合規情況,包括數據訪問的合理性。
- 參考指南文件:有關詳細要求和程序,請參考MDCG 2020-5和MDCG 2020-6等指南文件。
- 持續監控與合規:定期監控并遵守MDR的更新和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