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問題
某家電內部布線不發熱,人手可以從產品外部摸到,為了符合安規標準防觸電的要求,用電工膠布纏繞包裹增加“附加絕緣”可以嗎?
圖1 用電工膠布包裹內部布線
案例分析
筆者認為人手可以摸到的內部布線用電工膠布包裹嘗試增加“附加絕緣”的做法不妥當,理由如下:
1、案例問題中的電工膠布要承擔“附加絕緣”作用,人手在外面就可以“摸”、“摳”、“擰”或“拉”它。
2、電工膠布是靠自身粘性粘起來,不用工具徒手就可以撳開膠布,大概率不能經受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標準22.11條款試驗,導致防觸電不合格。
值得指出,不是“人手摸到帶電部件才是防觸電不合格”,有時“摸到基本絕緣也是防觸電不合格”。安規標準考慮安全保護有一定余量,打個比方,建筑工程師設計兩根柱子支撐屋頂,會計算每一根柱子的受力情況再乘以安全系數確定柱子要用多少鋼筋水泥,而電氣工程師設計這兩根柱子是要求即使拿掉其中任意一根柱子,另一根柱子也要能獨立地支撐屋頂。在防止人手接觸帶電部件這個問題上,電器通常會有以下三種方式或其組合:
●基本絕緣 + 附加絕緣 = 雙重絕緣,或
●等效于雙重絕緣的加強絕緣,或
●基本絕緣 + 保護接地
在“防止接觸帶電部件”問題上不限于最壞的結果“人手接觸到帶電部件”,只要“人手接觸到與帶電部件僅用基本絕緣隔開的部件”,也是不合格的,相當于支撐屋頂的兩根柱子中的一根被拿掉了,雖然屋頂沒有立即塌下來,但是安全保護水平大大降低了。在本案例中撕開電工膠布,人手摸到內部布線也是防觸電不合格。
圖2 電工膠布包裹內部布線
綜上所述,徒手就可以撕開的電工膠布不宜用作內部布線的附加絕緣。
標準條款
GB 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335-1:2004,IDT )標準
22.11 對防止接觸帶電部件,防水或防止接觸運動部件的不可拆卸零件,應以可靠的方式固定,且應承受住在正常使用中出現的機械應力。用于固定這類零件的鉤扣搭鎖,應有一明顯的鎖定位置。在安裝或保養期間可能被取下的零件上使用的鉤扣搭鎖裝置,其固定性能應不劣化。
通過下述試驗確定檢其是否合格。
在安裝時,或在維護保養期間可能要被取下的零件,應在本試驗進行之前,拆裝10次。
注:維護保養包括電源軟線的更換。
器具處于室溫下進行測試。但在其合格性可能受到溫度影響的情況下,器具按第11章規定條件工作之后,要立即進行本試驗。
施加本試驗于可能被拆卸的所有零件,不管其是否用螺釘、鉚釘或類似零件固定。
以最不利的方向施加力于零件可能薄弱的部位,并持續10 s。但不得使用猛力。施加的力按如下規定:
——推力:50 N;
——拉力:
●如果部件的形狀使得指尖不能容易地滑脫的,50 N;
●如果部件被抓持的突起部分在取下的方向少于10 mm,30 N。
通過IEC 61032中規定的試驗探棒11施加推力。
通過像吸盤那樣一個合適的方式來施加拉力,以使試驗的結果不受其影響。當實施拉力試驗時,應將圖7所示試驗指甲以10 N力插入任何縫隙或連接處,然后以10 N力將此試驗指甲向旁側滑移,但不得扭轉,也不得作為杠桿使用。
如果部件的外形使其不會有軸向拉力,則不施加拉力,但要以10 N力將試驗指甲插入任一個縫隙或連接處,然后,通過一個環狀物,在部件取下的方向對試驗指甲施加30 N拉力,持續10 s。
如果部件可能承受一個扭曲力,則要在施加拉力或推力的同時,施加一個下面給出的扭矩:
——對主要尺寸小于或等于50 mm的:2 Nm;
——對主要尺寸超過50 mm的:4 Nm。
當用環狀物拉試驗指甲時,還要施加此扭矩。
如果被抓持的凸出部分小于10 mm,上述扭矩要降低到規定值的50%。
零件應不成為可拆卸的,而且應保持其在被鎖定的位置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