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rmacovigilance源于古希臘語pharmko(意為藥物)及拉丁詞vigilare(意為警戒),最早是出現在法國,縮寫為PV。所以,其通常被譯為“藥物警戒”,也叫“藥物監測”[1]。1960年發生的沙利度胺(反應停)藥害事件讓藥品安全問題在全球得到高度關注,這以后開始提出對藥品上市后的安全監測,陸續建立了上市后安全監測制度。1961年,世界衛生組織召開的第十六屆世界衛生大會提出要加快傳遞藥物不良反應信息。同年,美國 FDA 開始進行藥物不良反應報告的收集;英國于1964年推出實行藥物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呈報制度;日本于1969年開始推行藥品上市后監測系統;法國于1973年正式實行了藥物警戒系統,這也是藥物警戒系統的首次提出。
2002年,世界衛生組織將藥物警戒定義為:“有關不良作用或任何其他可能與藥物相關問題的發現、評估、理解與防范的科學與活動。”
中國藥物警戒的發展:
在我國,藥物警戒的概念提出前,主要是以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形式進行的。1998 年,我國首次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國家藥物監測合作計劃,成為第 68 個成員國;1999 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與衛生部聯合頒布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首次立法提出開展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以及成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2001年12月施行的《藥品管理法》,其中有明確提出“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自此不良反應監測系統正式啟動,全國各地也相繼建立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2]。
藥物警戒的首次提出是在2004年上海召開的“首屆藥物警戒和藥物流行病學”研討會上[3]。2007年,在北京召開了我國的第一次藥物警戒研討會,會議提出在不良反應監測體系基礎上建立藥物警戒制度。2019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首次將藥物警戒制度立法,將藥物警戒制度寫入總則,成為我國藥品管理的基本制度。為了進一步落實《藥品管理法》關于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的要求,2021年5月,藥監局發布了《藥物警戒質量管理規范》,該規范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藥物警戒與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的對比:
1、監測內容不同: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那么它所監測的內容就是“合格藥品”“正常用法用量”下用于預防、診斷、治療疾病出現的非預期反應。而藥物警戒所監測的是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可能與藥品有關的所有有害反應,這其中包括可能因藥品質量問題引起的,或可能與超適應癥用藥、超劑量用藥、禁忌癥用藥等藥物錯用濫用有關的。概括來說的話就是ADR監測是關注藥品本身所引起的風險,而藥物警戒關注的是藥品在人身上使用后所產生的風險。
2、監測時間不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主要是監測藥品上市后的不良反應。而藥物警戒則涉及到藥品的全生命周期,包括藥品研發、審評及上市后監管全過程。
3、監測方法不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主要是采取被動監測的方法,它主要是對藥物不良反應信息的收集、分析與監測。藥物警戒用于監測的方法則有被動監測、主動監測、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等,它強調積極主動地去開展與藥物安全性有關的各項評價工作。一切發現、評估、理解和預防藥品風險的手段或措施,都可以作為藥物警戒的方法。
相關國內外法規:
2017年,我國正式加入國際人用藥品注冊技術協調會(ICH)。2018年初,明確我國適用的五個ICH指導原則,分別為《M4: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E2A:臨床安全數據的管理:快速報告的定義和標準》、《M1:監管活動醫學詞典(MedDRA)》以及《E2B(R3):臨床安全數據的管理:個例安全報告傳輸的數據元素》。自2022年7月起,報告上市后藥品不良反應適用以上所有5個技術指導原則。
我國的藥物警戒是應MAH制度而生。《藥品管理法》中表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藥物警戒的主體責任。
藥物警戒是指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或者其他任何可能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的活動。監測的是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識別的是高于基線水平的信號,評估的是監測到的反應是否影響藥品風險獲益,控制的是不合理風險。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開展藥品上市后不良反應監測,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持有人是藥品安全責任的主體,應當指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負責人,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直接報告藥品不良反應,持續開展藥品風險獲益評估,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中的相關規定有,第六條 國家對藥品管理實行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對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進行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第八十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開展藥品上市后不良反應監測,主動收集、跟蹤分析疑似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對已識別風險的藥品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第一百三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未按照規定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或者報告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4]。
工作內容:
(1)對安全性信號進行識別和評價;
(2)探究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安全性信號;
(3)對安全性信號進行解讀(從信號中分析潛在安全性風險);
(4)制定藥物警戒計劃;
(5)定期進行信號檢測(周期:一年一次);
(6)預警信號的判定。
參考文獻
[1] 彭麗麗,王丹,沈璐,等. 藥物警戒的起源與發展[J]. 中國藥物警戒,2016,13(7):410-413.
[2] 孫巍巍,王揚,何樂毅凡,等. 我國藥物警戒的研究現狀與發展[C]. //第二屆臨床中藥學大會論文集. 2018:15-17.
[3] 袁林,高燕,路長飛.我國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的初步思考[J].中國藥物警戒,2020,17(11):749-752.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19年國家主席令第31號, 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