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藥理學研究可以分為三類:主要藥效學、次要藥效學和安全藥理學,其中安全藥理學試驗是研究某物質在治療劑量及以上劑量的暴露水平時,對生理功能潛在的非預期藥效學作用,是新藥臨床前安全性評價領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包括明確受試物可能與人體安全性有關的非預期藥效學特性、評價毒理試驗和(或)臨床試驗中觀察到的不良藥效學和(或)病理生理學作用以及研究已觀察到的和疑似的不良藥效學作用的機制。本指導原則主要用于規范安全藥理學試驗設計,一般適用于人用新化學實體和生物制品,在某些情況下,也適用于已上市藥品。
問:安全藥理學試驗包括哪些內容?
答:該指導原則推薦了核心組合試驗、補充試驗及追加試驗的框架。其中,安全藥理學試驗核心組合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中樞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和呼吸系統。中樞神經系統的主要研究內容包括運動功能、行為改變、協調功能、感覺或運動反射和體溫。可采用功能組合試驗(FOB)、改良Ir win’s試驗等方法。心血管系統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血壓、心率、心電圖,也應考慮包括復極化和傳導異常試驗方法在內的體內、體外和(或)離體評價方法。呼吸系統包括呼吸頻率、氣量或血紅蛋白氧飽和度等內容。動物的臨床觀察一般不適于評價呼吸功能,需要用適宜的方法定量這些呼吸功能指標。
另外,通過安全藥理學核心組合試驗結果、臨床試驗結果、藥物警戒信息、體內或體外試驗的結果以及文獻報道等,可適當地追加或補充安全藥理學試驗。追加試驗可提供對核心組合試驗所獲信息更進一步的理解。比如在中樞神經系統中,可以補充行為藥理學、學習和記憶、配體特異性結合、神經化學、視覺、聽覺和(或)電生理檢查等內容;在心血管系統中,可以增加對心輸出量、血管收縮性、血管阻力、內源性和(或)外源性物質對心血管反應的影響等內容;在呼吸系統中,可以增加對氣道阻力、順應性、肺動脈壓、血氣分析、血pH的試驗。當受試藥物對核心組合試驗以外的器官系統有潛在不良藥理作用的可能,需要進行補充試驗,主要包括對腎臟/泌尿系統、自主神經系統、胃腸道系統等。
問:對于每一種新藥,是否必須進行安全藥理學研究?
答:一般情況下,在首次用于人體前,應完成安全藥理學的核心組合試驗。如果仍存在安全性擔憂時,也應完成相應的追加或補充試驗。如果已有經過恰當設計和實施的,用于闡明安全藥理學指標的毒性試驗信息等情況,可減少或免除相應的安全藥理學試驗。臨床試驗期間也可以增加另外的安全藥理學試驗,從而闡明在動物和人體已出現的或懷疑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對于追加和補充的安全藥理學試驗,應在藥物批準上市前完成評價研究。如果認為不需要開展此項試驗研究,則應說明理由。如果已有恰當設計和實施的,用于闡明安全藥理學指標的毒性試驗信息或來自于臨床試驗的數據,可支持安全性評價和取代安全藥理學試驗。
免做安全藥理學試驗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藥理作用清楚,并證明其系統暴露或分布到其他組織器官的血藥濃度水平很低的局部用藥。第二,用于治療晚期癌癥患者的細胞毒性藥物,第一次用于人體之前可不必進行安全藥理學試驗。但其為全新作用機制的細胞毒性藥物時,仍建議進行安全藥理學試驗。第三,具有高度特異性受體靶點的生物制品,在安全藥理學試驗的評價指標作為毒理和(或)藥效試驗的一部分時可不進行。第四,與原化合物具有類似藥代動力學和藥效學性質的新的鹽型。
問:進行安全藥理學研究,是否需要遵從GLP規范?
答:正常情況下,安全藥理學核心組合試驗應遵循GLP規范,追加和補充試驗應該盡最大可能遵循GLP規范。由于某些安全藥理學試驗的獨特設計和實際可操作性,即使未能完全遵循GLP規范,也必須強調應確保安全藥理學試驗資料的質量和完整性,通過適當的試驗實施記錄文件和資料歸檔,以確保試驗過程的可重復性。任何未遵循GLP的試驗或試驗的某部分均應說明其合理性,并應對安全藥理學指標產生的潛在影響進行解釋說明。另外,一般情況下,主要藥效學試驗和次要藥效學試驗不必遵循GLP規范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