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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21-11-08 13:33
Q;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報告附件具體包括哪些資料?有何要求?
根據《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規定,臨床試驗報告附件包括:
(1)臨床試驗中所采用的其他試驗方法或者其他診斷試劑產品的基本信息,如試驗方法、診斷試劑產品來源、產品說明書及注冊批準情況。
(2)臨床試驗中所有試驗數據(需由臨床試驗操作者、復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加蓋首頁及騎縫章)。
(3)主要參考文獻。
(4)主要研究者簡歷。
(5)申請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等。
上述資料應作為臨床試驗報告的附件提交,經臨床試驗機構簽章確認。其中第(1)條應包括對比試劑及第三方試劑(如涉及)說明書,如使用臨床參考方法/金標準,應提交具體方法的操作流程、判定標準等。第(2)條的數據表中應至少包含樣本編號、基本信息(如性別、年齡、樣本類型)、各方檢測結果以及臨床背景信息。其中臨床背景信息應來源于受試者的臨床病例信息,符合方案入組標準。第(4)條應提交主要研究者的簡歷,其他參與人員無需提交。第(3)(5)條如涉及應一并提交。
Q:什么是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系統?
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系統是由樣本處理用產品、檢測試劑、校準品、質控品、適用儀器等構成的組合,整個檢測系統經過充分的安全有效性評價并獲得批準。
體外診斷試劑在產品注冊過程中,無論其是否包含完成檢測的其他產品,均應將配套的產品在說明書中予以明確,確保檢測過程按照所有配套產品組成的檢測系統進行。例如,對于不包括提取試劑的核酸檢測試劑,在性能評估和臨床評價過程中,均應采用說明書聲稱的配套提取試劑。
同樣,申報資料中如果涉及對比試劑,亦應按其批準的檢測系統進行操作。假如,采用非對比試劑說明書聲稱的配套提取試劑提取核酸,并進行后續檢測,其獲得的檢測結果未經充分驗證與確認,不能作為評價考核試劑的依據。
Q: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對樣本使用的抗凝劑有何要求?
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樣本涉及不同抗凝劑時,應在臨床前研究階段對不同抗凝劑進行研究,驗證抗凝劑的適用性及其對檢測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如經前期研究認為說明書聲稱可用的抗凝劑對樣本檢測不存在差異性影響,則臨床試驗過程中無需分組納入使用不同抗凝劑的樣本,所有適用的抗凝劑均可在臨床試驗樣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當不同抗凝劑對檢測結果有顯著影響,導致臨床檢測結果的判定有不同參考值等情形,則臨床試驗中應分別進行樣本收集和研究。
臨床試驗方案和報告中應明確說明樣本類型及樣本使用的抗凝劑。
Q:主要原材料的生產商變化,什么時候不可按注冊變更進行申報?
2019年7月的“中國器審”微信公眾號《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附錄中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該如何填寫?》強調了供應商應為原材料的生產商,而不是經銷商或代理商,相應的注冊變更情形中主要原材料的供應商的變更是指原材料的生產商發生變化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主要原材料生產商的變化都可以按注冊變更進行申報,比如生產商變化導致抗原抗體發生實質變化、引物探針序列變化等,屬于產品設計發生重大改變,以上變化應按首次注冊進行申報。
Q:與循環血液接觸的醫療器械,是否將熱原和細菌內毒素均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與循環血液接觸的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中要求,細菌內毒素需在技術要求中制定。熱原項目可在生物相容性研究資料中提供。產品注冊時,細菌內毒素和熱原均需進行研究。
Q:與免臨床目錄描述不一致,還可以免臨床嗎?
免臨床目錄中的產品如白介素檢測試劑,目錄用途描述為“用于檢測人體樣本中的白介素,主要用于監測機體的免疫狀態、炎癥反應等。”,白介素種類較多,其中產品聲稱符合上述用途的各種白介素檢測項目均可作為免臨床產品進行申報,若產品有新的預期用途,如用于特定病原體感染的輔助診斷等用途則不屬于免臨床產品。
血氣檢測試劑目錄用途描述為“與血氣分析系統配套使用,用于測定人體樣本中的pH值、二氧化碳分壓(pCO2)、氧分壓(pO2)、紅血細胞比容、鈉、鉀和鈣離子濃度等電解質分析。臨床上主要用于監測酸堿平衡失調、缺氧及二氧化碳潴留等。”,申報產品檢測項目除以上描述的內容,如還包括氯離子、氧合血紅蛋白、血氧飽和度等一些常規血氣檢測項目亦可作為免臨床產品進行申報。
Q:細菌耐藥基因檢測試劑臨床對比試劑/方法的選擇?
細菌耐藥基因檢測試劑是指通過檢測目標細菌特定耐藥基因對其耐藥情況進行判定的檢測試劑,對此類試劑進行臨床研究時,應首先選擇臨床耐藥表型的結果作為臨床參考標準進行對比研究,將基因檢測結果與臨床耐藥檢測結果進行比較,從而獲得基因檢測試劑對耐藥菌檢測的靈敏度和特異度。試劑對臨床樣本相關基因的檢測性能可通過與基因測序或同類已上市產品比較研究的方式進行確認。
對于被測耐藥基因位點在臨床應用中較公認且同類產品已上市多年的檢測試劑,臨床試驗可以與同類已上市產品比較研究的方式為主,部分樣本采用與耐藥表型比對的方式進一步確認。如有適用的產品類指導原則,應參考相關要求。
Q:脊柱用鈦籠產品注冊單元應如何劃分?
脊柱用鈦籠主要是用于椎體替代或脊柱融合。常見的有鈦籠椎體替代植入物和鈦籠椎體內植入物,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產品組成材料(包括材料牌號)不同,應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按照鈦籠常用的制作材料,可分為TA3純鈦、TC4鈦合金、TC4 ELI鈦合金等注冊單元。
Q:軟性角膜接觸鏡產品,選擇或變更初包裝材料時應考慮的因素有哪些?
軟性角膜接觸鏡產品初包裝材料中的游離物質有被溶液萃取的風險,可能影響接觸鏡的性能和安全性,因此在選擇或變更初包裝材料時應注意:
1、對初包裝材料的性能進行驗證,包括理化性能,推薦進行生物學評價;
2、滅菌適用性及滅菌驗證;
3、按照《GB/T 11417.8-2012 眼科光學 接觸鏡 第8部分:有效期的確定》進行穩定性試驗,建議包含鏡片性能、包裝完整性,無菌性能等,推薦進行保存液性能研究;
4、運輸穩定性驗證;
5、如含有兩個及以上包裝,應分別對終產品進行全性能檢測及生物學評價;
6、如采用從未在同類產品中應用的初包裝材料,在穩定性實驗中,推薦考慮對可能含有瀝濾物的溶液進行充分的評價和驗證,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學評價。
Q:牙科光固化機類產品如配有導光元件應如何檢測?
如果光固化機在臨床使用過程中必須配有導光元件,則檢測時,光固化機應配合導光元件進行測試,來評估是否符合YY 0055.1-2009或YY 0055.2-2009中輻射條款7.2的要求。檢測時選擇的導光元件類型或型號應能涵蓋申報產品組成中所有的導光元件,或隨機文件中明確的可配合使用的所有導光元件。檢測報告中體現導光元件類型或型號。
臨床使用過程中不需導光元件的光固化機應在正常使用條件下進行測試。
Q:脊柱用PMMA骨水泥產品性能研究應至少關注哪些方面?
脊柱用PMMA骨水泥產品的性能研究不僅應關注粉劑和液劑的性能研究,還應關注粉劑和液劑混合后形成終產品的性能研究。應至少關注以下方面:
(1)粉劑和液劑各組分、配比研究,粉劑組分形態及粒徑分布;
(2)分子量,如粘均分子量、數均分子量/重均分子量;
(3)聚合物結構,如接枝,線性或共聚;
(4)物理性能,如收縮率、吸水率等;
(5)組分的穩定性,如液體吸收和聚合導致的老化、加熱后液體粘度變化、過氧化苯甲酰水平的變化(老化);
(6)對于聚合物的單體進行殘留評價,如聚合時及聚合后單體析出量、聚合后單體殘留量,并在此基礎上對單體殘留毒性進行安全性評價;
(7)結合產品適用部位,相關動靜態力學性能研究;
(8)在預期使用方式下骨水泥粉劑和液劑混合的聚合反應過程研究。
Q:PVP涂層所致還原物質超標,是否需要在技術要求中制定還原物質的要求?
涂覆PVP涂層產品,涂層材料導致還原物質測試結果異常時,建議對不涂覆涂層的產品進行測試,確認其化學性能試驗結果是否受到涂層的干擾,同時結合涂層材料的臨床應用史及生物相容性數據,綜合評價,不需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還原物質要求。
Q:種植體與基臺的連接方式是否應在產品結構及組成中明確?
種植體與基臺的連接方式主要分為外連接、內連接兩類,按照幾何形狀可分為內四方連接、外六角連接、外八角連接、花鍵連接、莫氏錐度連接等。種植體與基臺的連接方式屬于產品結構及組成應規定的內容,連接方式不同應分別進行種植體內連接錐度配合、種植體與種植體基臺的配合間隙、抗扭性能、緊固扭矩、疲勞極限等系統兼容性驗證的相關研究。
Q:有源醫療器械中可重復使用的附件消毒滅菌資料應關注的問題有哪些?
可重復使用的附件,使用前應保證已消毒或滅菌。說明書中應明確具體的消毒/滅菌方法(如使用的消毒劑、消毒或滅菌設備),消毒/滅菌周期的重要參數(如時間、溫度和壓力等)。研究資料中應提供消毒/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消毒/滅菌效果確認資料及推薦的消毒/滅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Q:通用計算機、平板電腦不屬于醫療器械,當其作為醫療器械產品結構組成時,適用什么標準?
若通用信息設備作為申報醫療器械產品結構組成的一部分,則產品整體適用于GB9706.1-2007和YY0505-2012標準。
Q:脊柱后路彈性融合固定系統產品注冊單元應如何劃分?
脊柱后路彈性融合固定系統用于脊柱后路融合固定,與用于融合的脊柱后路剛性內固定系統不同,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產品的結構設計不同、力學性能不同,應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產品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材料不同,應劃分為不同注冊單元。若產品組成部件材料不同,但作為整體組配或組合使用的產品可按同一注冊單元申報。
Q:如何開展藥物洗脫支架的細胞毒性評價?
支架部分和輸送系統應分別開展細胞毒性評價。如含藥支架部分細胞毒性較高,應進行原因分析,并進行綜合評價。例如,細胞毒性考慮由藥物引起時,應分別開展裸支架及含藥支架的細胞毒性試驗,并對含藥支架細胞毒性進行風險分析,綜合評價所含藥物的影響。
Q:內置光源的電子鼻咽喉內窺鏡是否屬于豁免目錄產品?
《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修訂)》(簡稱豁免目錄)中電子鼻咽喉內窺鏡產品結構組成描述為“一般由頭端部、彎曲部、插入部、操作部及電氣和光源連接的部分組成,頭端部的光電轉換器件將接收到的光學信號轉換為電信號,通過攝像系統在顯示器上觀察。通過視頻監視器提供影像供鼻咽喉的觀察、診斷、攝影用”。
豁免目錄中產品是指常見的連接傳統外置內窺鏡冷光源和圖像處理裝置(即攝像系統)的電子鼻咽喉內窺鏡,其光源連接的方式是通過內窺鏡照明用光纜與冷光源相連。內置光源的電子鼻咽喉內窺鏡本身已包含光源無需外接冷光源,與豁免目錄中產品結構組成不同,不屬于豁免目錄產品。
Q:在符合許可變更的前提下,如計劃增加在線使用碳酸氫鈉B干粉型號,何種情形時不需要提供臨床評價文件?
1.已獲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產品包含碳酸氫鈉B粉型號。
2.擬新增在線使用碳酸氫鈉B干粉型號與原有配方一致,僅為替代原碳酸氫鈉B粉與A劑配制,所形成的透析濃縮物離子種類和濃度均不變。
同時滿足上述兩種情況時,可以無需提供臨床評價文件。
Q:醫用X射線診斷設備如適用于兒科人群,應如何提交研究資料?
由于兒童或新生兒對X射線非常敏感,如果申請人聲稱設備適用于兒科人群,應提供降低兒童或新生兒輻射劑量所需采取的措施。如自動曝光控制為兒科患者設計并校準;具有適合嬰幼兒的低輻射劑量協議;特殊的濾過;低于成年人的輻射入射劑量,曝光限值提示;顯示和記錄患者劑量信息或劑量指數以及患者其他信息,如年齡,身高和體重(手動輸入或自動計算);具有不用工具可拆除的濾線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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