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中國藥典》9099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9100分析方法轉移指導原則明確了分析方法確認及轉移的相關要求,但沒有細化到操作層面,本人根據《中國藥品檢驗標準操作規范》,結合工作中的實際情況,整理了分析方法轉移與確認過程中的關鍵點,文中的缺陷和不足,望同行批評指正。
1分析方法轉移應考慮的關鍵點
方法轉移的目的是證明方法接受實驗室能夠成功的操作方法,適用范圍包括某些進口藥品的標準復核,企業內部分析方法由研發部門轉移到質控部門;企業位于不同地點的生產工廠之間的方法轉移;委托檢測等。
1.1、比對性測試應考慮的因素
分析方法轉移包含比對性測試,相關測試中考慮的因素包括:被測樣品的數量(批次2~5批);被測樣品的濃度級別(1~3個濃度);重復測定次數(比如4~6次);被分析物個數(比如1~2個;)分析時間(比如2~5天);來自1個或多個企業的分析儀器(2個實驗室都用相同的儀器)。若被測樣品有多個規格,那么原則上方法轉移應涵蓋樣品的幾個規格(如最高規格和低規格)。如果相同的檢驗方法被用于樣品不同的檢驗項目,例如含量測定和含量均勻度檢查,那么可以只做含量測定方法轉移而不需要再額外進行含量均勻度檢查方法的轉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照品溶液和供試品溶液的制備略有差別,如提取溶劑的量和容量器具具有規格相應縮放,而其他步驟和操作都是相同的,那么這些分析方法也被認為是相同的而不需要進行方法轉移。
1.2、轉移方案應考慮的關鍵點
轉移方案應根據被測樣品的穩定性、樣品的檢測結果、方法學驗證數據來制定轉移方案。方案中應規定樣品的選擇、檢驗批數及每次檢驗所需制備的樣品份數以及接受標準。方法轉移方案中需要明確以下細節:文件號;轉移的目的和范圍;轉出實驗室和接收實驗室的名稱和信息;樣品信息(如劑型、規格、批號、儲存條件、運輸條件等);被轉移的分析方法(名稱、標識號、版本號等);測試的批數和每批重復的次數;轉移方法所需實驗用品和試劑清單(包括標準物質)等;轉出實驗室提供的文件清單;轉移方法所需的設備清單;計劃的檢驗步驟;需要檢驗的項目和結果評估的標準;報告結果的要求(如結果的修約、小數點位數等);根據轉移方法的復雜程度,轉移前轉出實驗室應派1名檢驗人員到接收實驗室進行現場培訓。
1.3、分析方法不同轉移類型應考慮的關鍵點
ü 比對相同批次的樣品的檢測結果,需要檢驗的樣品批數和每批樣品需要檢驗的次數根據被測樣品的特性和檢驗方法的類型來確定,通常以平均值和偏差來評估,確認接收方有能力操作分析方法。
ü 通過共同驗證進行方法轉移,分析方法在轉移前原則上已經過驗證。然而可以將分析方法的驗證和轉移合并在一起來滿足1個轉出實驗室向1個或多個接受實驗室進行方法轉移的要求。方法重現性實驗需評估實驗室間的差異(如不同儀器、不同檢驗人員、不同經驗及檢驗能力)。可以選擇1批或多批樣品由2個或2個以上實驗室的多個檢驗人員在不同時間進行多次檢驗。該批樣品必須要有代表性,如對于雜質檢測來說,該批樣品至少包含所有相關的雜質。對于具有不同規格的樣品,通常每個規格需要檢驗1批。如果規格等比例,至少應包括最低規格和最高規格的批次。轉移雙方應盡量使用相同/等同的檢測設備。
ü 通過再驗證進行方法轉移,在驗證的方法學參數根據將要轉移的方法的特點和復雜程度來確定。例如,含量均勻度檢驗主要是方法的準確性和精密度決定的,因此方法接受實驗室至少對方法的準確度和精密度做再驗證。
ü 通過免除實驗進行方法轉移,采用該方式一定要有記錄并說明原因,如接收實驗室已經檢驗過這個樣品或類似樣品,并且對檢驗步驟很熟悉;新劑型與接收實驗室以前檢驗過的劑型有類似的活性組分和含量;分析方法與已在應用的方法類似或相同;接收實驗室對別的樣品分析方法驗證時已包括類似新方法,建立分析方法的檢驗人員加入了接收實驗室;新方法與以前已轉移的方法之間只有微小的變更;接收方檢驗人員與轉出方檢驗人員的技術水平相當;需要轉移的方法為通用的檢驗方法并且接受實驗室具有足夠的經驗。
1.4分析方法轉移可接收標準
分析方法轉移可接受標準各國藥典、指導原則未規定其可接受標準,根據《中國藥品檢驗標準操作規范》相關規定,可接受標準可參照下表
Δ:轉出實驗室和接收實驗室的平均值絕對偏差。
RT:報告閾值(report threshold value).
1:每批樣品需要配制的供試品溶液數。
2:中間精密度,如n=4,則是在轉移實驗室和接收實驗室進行的2個重復測定的相對標準偏差。
3:根據USP,EP和JP制定。
分析方法轉移報告通常有接收方實驗室匯總,內容應包括被測樣品的名稱;轉移的分析方法(名稱,版本號);方法轉移方案;接受實驗室人員的培訓記錄;責任(如方法轉移總結報告的審核和批準);轉移中使用的儀器、器具和試劑;轉出實驗室及接收實驗室的檢驗結果;評估方法轉移報告中的偏差及異常結果的調查;根據接收標準評估數據;總結與結論。
2分析方法確認應考慮的關鍵點
2.1、無需方法確認的檢測項目
一般來說,藥典中收載的基本檢測方法不要求進行方法確認。基本檢驗方法包括:干燥失重、熾灼殘渣、重金屬、熱分析法等,以及各種濕法化學分析(比如酸值測定)和用簡單的儀器進行的檢測(如pH測定)等。
2.2、方法確認項應考慮的關鍵點
在參考歐洲OMCL的《分析方法驗證》、AOAC的《如何達到ISO 17025對方法確認的要求》以及《美國藥典》附錄<1226>的基礎之上,并結合藥品研發實際工作內容,方法確認的項目分為三類
鑒別檢查 鑒別檢查是藥典分析方法中最常見的一個檢驗項目。由于鑒別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判斷被檢測物是否是目標檢測物,因此,對于鑒別檢查來說最重要的一個方法學參數就是專屬性。
被測物濃度在定量限附近的檢測檢查 對于藥典方法中收載限度檢查來說,有一部分限度檢查是被測物濃度在定量限附近的檢測,此類檢測最為常用的一類就是殘留溶劑檢查法。
較高濃度的限度檢查和含量測定藥典中收載品種的各論項下的有關物質檢查很多都是被測物濃度較高的限度檢查,另外還有水分測定、2-乙基己酸測定等很多特定檢測項目都屬于此類檢驗。由于被測物濃度相對較高,從方法學確認的角度來說,此類檢驗與含量測定屬于同一個類別。
實驗室和方法確認的有關文件應該包括:確認計劃、被確認方法的詳細描述、需要進行確認的方法學參數的詳細描述確認結果的判定標準、對偏差的合理解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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