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監管召回
嘉峪檢測網 2018-05-28 16:06
一、機械產品召回情況分析
2016年到2018年5月,歐盟共發布了7條關于機械產品——電鋸產品的召回信息,主要來自芬蘭、拉脫維亞、保加利亞、英國、西班牙這5個歐盟成員國,風險類別主要是割傷、受傷,通常是由于產品外殼機械強度不夠、缺乏鎖定裝置來固定位置、防護罩不能完全覆蓋到刀片切割區域而造成風險隱患。
2018年REAPX第18周通報對機械產品——鏈鋸實施召回,主要原因是由于前護手可以防止鏈制動器的自動應用,如果發生回扣,用戶可能會受到移動鏈條的傷害。該產品不符合機械指令和相關歐洲標準EN 11681的要求。
二、關于機械指令和EN11681
(一)歐盟機械指令
1、機械指令簡介
目前的機械指令98/37/EC,于1998年7月23日由歐盟官方公報頒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機械指令正式成為歐洲的強制法規,同時所有歐盟會員國須將其一些基本規定納入各自國家的法律。歐盟機械指令并非針對技術性細節,而是著重于機械設計和結構相關的安全與健康規定上。歐盟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 將于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執行(例外:唯有可攜帶式匣帶加工機械或具有擠壓功能的加工機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實施),且無緩沖過渡期。
2、指令中對機械的定義
機械指令中所述的機械包括單臺的機械、有聯系的一組機械和可更換設備。
(1)機械
機械是指一個由非人力或其它動物力驅動的、裝有或被設計成可以裝有驅動系統的,由若干零部件組成的,且至少有一個零部件可以運動的,被設計用來完成特定用途的設備;(工廠用的生產加工設備99%都屬于此處定義的機械)
(2)可更換設備可更換設備是指可裝在機械設備上的,用來改變或增加機械功能的裝置。刀具并不輸于這里定義的可更換設備;
(3)安全元件安全元件是指純粹用來實現安全功能的元件,該元件并不影響機械的功能,如果該元件失效會極大的威脅操作者的安全,這種元件可以在市場上單獨流通;
(4)提升設備附件提升設備附件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和被提升設備之間的獨立設備,吊索和其組件就屬于提升設備附件;
(5)鏈條、繩索、絲網鏈條、繩索、絲網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或其附件上的主要用于提升的元件;
(6)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是指安裝在動力源與被驅動設備之間的傳動裝置,如果該設備帶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與該裝置應視為一體,不可分開;
(7)半成品機械半成品機械是指即將組裝成為完整機械的設備,但該設備自身不能實現任何功能。獨立的驅動系統就是半成品機械。
依機械及零組件的類型, 除機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適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電壓指令、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壓力容器指令。
3、危險機械的劃分
危險機械(屬于機械指令附件IV所列范圍之機械)
2006/42/EC機械指令對于「一般機械」與被認為特別危險(附件IV 機械)有明顯的區別。在進行符合指令規范之步驟前,很重要的一點是,先要區分出你的機器是不是附件IV的機械。
危險機械主要由以下幾種:
(1)圓鋸機(單鋸片或多鋸片),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1.1 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撐,采用手動進給或裝有可拆卸的動力進給,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2 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3 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4 具有機械移動式鋸片,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移動的圓鋸機;
(2)手動進給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單面刨床;
(4)帶鋸機,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4.1 具有固定的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者支撐,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帶鋸機;
4.2 鋸片裝在往復式移動架上的帶鋸機;
(5)由第1至第4及第7條所列的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的組合機械;
(6)具有多個刀架的手動進給的木工開榫機;
(7)手動進給的,立式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
(8)手持式木工鏈鋸;
......
以上所列之危險機械,一般須由Notified Body (驗證機構)對產品實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檢驗)合格后,才能于產品上張貼CE標志。
(二)歐洲標準EN 11681
EN 11681 主要是采用ISO的標準,分為兩個部分:EN ISO 11681-1-2011 林業機械 便攜式鏈鋸的安全要求和試驗 第1部分:林業用鏈鋸;EN ISO 11681-2-2011 林業機械 便攜式鏈鋸的安全要求和試驗 第2部分:修枝鏈鋸。
來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