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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5-09-10 22:57
某電器公司生產出口到丹麥的一批價值3800多美元的帶激光手電筒日前因激光等級標識偏低、技術安全要求不符合歐盟EN60825-1:2007標準,存在嚴重視力傷害的危險,接連遭到歐盟官方通報召回、客戶退運返修的處理。
經檢驗檢疫局調查發現,由于生產企業、銷售商均不熟悉歐盟對激光產品的安全管控標準,一味追求激光亮度,導致該批激光手電筒實測功率為7mw(3B級),超出了其包裝上標明的1級激光的最大功率(0.39mw)18倍。按照歐盟激光產品的危險等級分類,3B級激光產品不適合普通消費者使用,如果直接看或者看從一個光滑表面反射的激光束,都會有嚴重的視力傷害的危險。在最壞的情況下,視力有可能被降低或受到永久性損傷。
據統計,2014年歐盟RAPEX非食品類預警通報系統因視力傷害共發布了34起通報,其中激光類民用消費品共計31起,占比91.2%。激光類民用消費品中產地為中國的共計26起,占比83.9%,涉及激光筆、兒童激光槍、塑膠玩具、泡泡球等產品。通報原因分析,一是產品激光等級標注與實測不符,往往實際等級高于標注等級,也未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二是激光類消費品中標識加貼混亂,存在部分產品加貼CE標識誤導消費者博取信任,或未加貼相應警示標簽。
鑒于激光光束的輻射危害,歐盟EN60825-1:2007標準中按照輻射功率從小到大將激光產品分類為:1類、1M類、2類、2M類、3R類、3B類、4類,并對每類激光產品均有標記的要求。歐盟法規還規定普通民用激光產品只能為1類或者2類,EN62115電玩具安全標準中也對激光類玩具產品規定應滿足1類激光輻射功率限值要求。據了解,歐盟EN60825-1:2007標準等同于國際標準IEC60825-1:2007,我國國家強制性標準GB7247.1-2012也同等采用國際標準,因此,國內外銷售的民用激光類產品均需要執行上述規定。
為此,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民用激光產品生產企業,一方面加強歐盟激光產品標準的學習掌握,吸取歐盟通報召回、退運案例經驗教訓,樹立民用激光產品的安全意識,摒棄“追求亮度性能忽視輻射傷害”的錯誤觀念;另一方面加強設計研發,注重新產品定型,通過參數測算和激光輻射功率測試儀器精確評估產品輻射值,確保產品符合標準要求,并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加貼相應等級標識、警示信息。
來源:廈門W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