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檢測資訊 > 法規標準
嘉峪檢測網 2015-01-03 21:34
1. 2012年8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不寫年號2010,只寫GB 18401(部分商場要求寫2010,寫了GB18401-2010(B類)是否還有必要標明:“安全類別:B類”(部分商場要求同時標注)?
答:GB 18401-2010標準中明確要求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在使用說明上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其他產品應在使用說明上標明所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例如:A類、B類或C類),并沒有要求標注標準的編號“GB 18401-2010”或者“GB 18401”。
如果屬于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可直接標注“安全技術類別:B類”。
2. 吊牌可否可以只標注為:安全類別:“直接接觸皮膚產品”?
答:不可以
嬰幼兒紡織產品必須注明“嬰幼兒用品”,建議也同時標注“安全技術類別:A類”;
1)其他紡織產品的標識中安全技術類別必須標明A類、B類還是C類;
2)標識中不能只標“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此方面屬于產品類型,可以不標);
3)產品類型與安全技術類別,并非一一對應的,不能混淆,即:嬰幼兒紡織產品≠A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B類,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C類;
4)產品類型與安全技術類別存在一定的關系,即嬰幼兒類產品必須達到A類安全技術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達到A類、B類指標均可,但不能低于B類;非直接接觸皮膚類產品達到了A、B、C類指標均可,但不能低于C類。
3. GB 18401-2010中的檢測項目與產品標準中的有什么不同?
答:GB18401-2010的檢測項目主要是針對安全性能方面的,如甲醛、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而產品標準的項目除了安全性能外,還更多的是針對產品使用性能方面,如水洗尺寸變化率(縮水率)、耐皂洗色牢度、紕裂程度(紗線滑移)等。
GB18401-2010與產品標準的檢測項目有些是重疊的,但考核的要求可能不一致,重疊的項目以考核要求更嚴格的為準,如:對于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GB 18401-2010要求的pH值是4.0~8.5,而FZ/T81006-2007《牛仔服裝》的要求是4.0~7.5,那最終的考核要求應是4.0~7.5。
產品標準和GB18401-2010中的項目指標都是必須達到的。產品標準的指標要求是產品提供者對產品質量的明示擔保,而GB 18401-2010是強制性標準,在標準適用范圍規定的所有紡織服裝產品都需要滿足的,是默示擔保。
4. 是否所有的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安全技術類別標注為B類),pH值只要滿足4.0~8.5?
答:否,產品標準和GB 18401-2010中的項目指標都是必須達到的,若使用說明上明示的產品標準中規定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的pH值考核指標為4.0~7.5,則最終產品pH值必須滿足4.0~7.5。
產品標準的指標要求是產品提供者對產品質量的明示擔保,而GB 18401-2010是強制性標準,在標準適用范圍規定的所有紡織服裝產品都需要滿足的,是默示擔保。
5. 哪些產品標準,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pH值考核還是4.0~7.5的?
答:GB 18401-2010規定,安全技術類別B類的技術要求規定pH值為4.0~8.5,但以下的產品標準中明確規定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pH值考核要求為4.0~7.5。
梭織服裝
針織服裝
注:未列入的標準請查詢最新的標準文本,以上標準如有更新以更新標準為準。隨著標準的修訂,產品標準對pH值的考核要求會與GB 18401趨于一致。
6. 問:標為A類的產品,必須考核耐唾液色牢度嗎?
答:不一定。
根據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中表1注b的要求,耐唾液色牢度僅考核嬰幼兒紡織產品。非嬰幼兒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類別標注為A類時,不用考核耐唾液色牢度,但其他的各項指標必須符合A類的要求。
GB 18401-2010中定義的A類、B類、C類是指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類別,A類技術要求最高。“嬰幼兒紡織產品”、“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和“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是指產品類型,不同的產品類型可以符合相同的安全技術類別,但嬰幼兒紡織產品應符合A類要求,直接接觸皮膚的紡織產品至少應符合B類要求,非直接接觸皮膚的產品至少應符合C類要求,其中窗簾等懸掛類裝飾產品不考核耐汗漬色牢度。
來源:AnyTesting